中國古代社會保障解析:北魏強迫富人援助窮人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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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保障解析:北魏強迫富人援助窮人

2016年12月19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116 次

  古人嚮往的「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大同社會翻開了新的篇章。那麼,在我國古代,又有哪些社會保障措施呢?

  為了救濟社會的弱勢群體,例如鰥(老而無妻)、寡(老而無夫)、孤(少而無父)、獨(老而無子),古代的官方和民間都付出了很多努力,採取了種種措施。秦代,救助弱勢群體就是一種法律義務,由裡典、伍老這樣的社區基層幹部具體負責,他們要如實申報自己轄區內的年邁、殘疾、病弱等應當減免賦稅和勞役的人口。申報不實的,要處以不同的刑罰,例如剃光鬍子和鬢毛(「耐刑」),但准許以錢來贖買刑罰;或者罰兩副鎧甲。

  此後,由於佛教的傳入,在宗教氛圍濃厚的環境下,從國家領導人到達官顯貴、富商巨賈、社會名流都熱衷慈善活動。例如,北魏的孝文帝也建立了相應的機構。有意思的是,當時的北魏還出台過強迫富人幫助窮人的政策,地方官為了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要讓當地的富人和窮人相互幫助,如果你的家裡有多餘的耕牛,要大方地借給窮人用。不想借的話,那你們家的人這輩子都甭想當官了。

  到了宋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福利機構——養濟院建立起來,用來收留體弱多病的人以及難民、乞丐等。到了明代,窮苦人出身的太祖朱元璋很關心民間疾苦,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他下令在全國各地建立救助機構,將年邁的鰥夫、寡婦、沒有子女的老人、失去父母的孤兒、殘障人士和身患重病、不能自救的人收容進去,加以救助。而且,法律明確規定:對於這些貧困又沒有依靠的弱勢群體,地方官應該救濟而不救濟,「杖六十」;剋扣救濟貧苦戶的衣服和糧食,按照監守自盜論處。朱元璋是貪官的噩夢,但對於老百姓來說,他是一個愛民如子的好皇帝。

  除了養濟院這種綜合性的社會福利機構之外,古代還有很多專門的救助機構,總結一下的話,有以下幾種:

  第一,孤兒院。古代的孤兒院叫慈幼局、育嬰堂。雍正皇帝就親自為北京廣渠門內的育嬰堂做過批示,要求加強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號召官員和老百姓積極捐款,參與慈善活動,並將這所育嬰堂樹立為典型、模範孤兒院,經驗向全國推廣;同時強調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重視和做好收養棄嬰的工作,絕不能讓祖國的花朵、明天的太陽橫死在臭水溝裡。

  第二,公益診所。沒錢看病是老百姓最大的心結,窮人得病,只有躺著等死的份了。在宋代的時候,公益醫療機構開始興起。當時的江東提刑司拿出財政盈餘一百萬錢,創辦了一個濟民藥局,製作了老百姓常用藥五十種,用來救濟窮困百姓;浙西提刑司則在蘇州買了三十五間房子,開辦濟民藥局,主要是治療和預防春天多發的瘟疫。

  第三,助學機構。在古代,努力學習,考取功名,光耀門楣,治國平天下,是人們孜孜不倦的追求。所以,古代的官辦和民辦助學機構非常發達。政府有學田、膏火田,收入用來資助在校生的生活費;民間則有義學、貢士莊、希賢莊、青雲莊,也是以田產收入來資助平民子弟,希望他們能金榜題名、平步青雲。

  第四,公益喪葬機構。宋朝的時候,政府建立了公益性質的喪葬機構,叫「漏澤園」。為什麼叫「漏澤園」呢?意思是說,皇恩浩蕩,普澤眾生,可以一直滲透到黃泉地府,老百姓的生老病死,政府都會照料。此外還有民間的義塚、義阡,為那些客死異鄉或者因為生活窮困,喪葬費都負擔不起的人處理身後事。

  第五,失業互助機構。到了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同行的失業互助機構開始興起。例如,清朝時在廣東做買賣的江西人就在佛山建立了一個江西義莊,這是一個綜合性的救助機構,對於客居廣東的江西商人,有病的幫助治病,關門倒閉的發給最低生活保障,無以為生的人給盤纏,打發回老家,客死異鄉的人可以埋到義塚裡,如果想回老家安葬的話,還給死者親屬喪葬費和運棺費。

  第六,公職人員退休制度。我國古代的公職人員退休制度從周代就建立了,當時規定的退休年齡比現在高得多,七十歲。人生七十古來稀,當時的人平均壽命短,估計能活到七十的人不多,算是一種變相的領導幹部終身制吧。不過,如果你有幸活到了七十歲,還是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漢代的時候,退休的官員可以得到一大筆退休金,退休之後的工資是在職工資的三分之一。到了唐代,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拿到原工資50%的退休工資,甚至經皇帝特批,可以拿全薪。五品以下的官員怎麼辦呢?政府給一塊田,靠田租養老。

  第七,用來平抑物價的常平倉制度。所謂的常平倉,主要是用來積蓄糧食的,遇到災荒,糧價上漲,就把常平倉裡的糧食投入市場,調節糧價。這種國家糧庫早在漢代就建立了,糧食的來源有富人的捐獻,有按照土地單位徵收的,還有從漕糧中抽取的,或者拿出候補官員的名額,讓大家出糧買當官的資格,所得納入國家糧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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