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史上的出軌風尚:唐朝女人為什麼熱衷出軌?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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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史上的出軌風尚:唐朝女人為什麼熱衷出軌?

2016年03月17日 奇聞異事 暫無評論 閱讀 349 次

  如果說宋朝是女人最規矩的時代,那麼唐朝就是女人最不規矩的時代。那時的女人不僅敢炒丈夫的魷魚,還把出軌尋外遇作為一種時尚,如同減肥一樣,風靡全國各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話說孔子當年在確立儒家思想的時候,為了確保父系社會的長治久安,給女性戴上了一個十分結實的緊箍——貞節。大家可別以為貞節僅僅是指女人要對婚前性行為絕緣,還包括不改嫁、喪偶的情況下堅持守寡等等。當時的廣大婦女同胞別說提出離婚,就是產生這種想法都是相當可恥的行為。但是,在東漢王朝滅亡後,隨著羯、氐、羌、鮮卑和匈奴等五個民族遷入中原,各種非主流思想、風俗融入到了中國傳統思想中。

      自黃帝起,一向血統純正的華夏族開始與其他民族混血,就連唐太宗李世民都是鮮卑人的後代,出自一個蠻氣十足的姓氏——大野。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貞節觀被顛覆。沒有顛覆,就沒有進步,所以顛覆本身就是一種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個幸福,《唐律》規定,結婚前可以自由戀愛、私訂終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會給與絕對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真可謂我的愛情我做主。唐朝的法律制定者除了照顧女性的婚前待遇,還大幅提高婚後待遇。前代的女性都是婚奴,只能等著老公把自己看膩味了,然後一腳踹回娘家,俗稱「休妻」。到唐朝情況大為改變,如果女性婚後生活不幸,就可以主動提出離婚,讓老公下崗。《唐律》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唐律》中的這些明文規定,就本質來說還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度之下的夫權。但是我們也同時看到了積極和開放的一面,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無論是在之前的朝代還是在後來的朝代,其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此外,唐朝也不鼓勵婦女守寡,在丈夫死後把大把的青春和歲月交給籬笆和狗,半輩子過著「星星還是那顆星星」的無聊日子。《唐律》中對於婦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婚姻限制的相對寬鬆、貞節觀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個後果,就是社會風氣的相對下降。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中,較普遍實行著各種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嬪妃如雲,成百上千;貴族達官也借種種口實,廣置妻妾。就連與妻子情愛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還有狎妓的樂子。與男子的納妾嫖妓、尋花問柳相對應,在上流社會的婦女中,也常演出許多蓄養情人、婚外私通的艷事來。以武則天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時,就與太子李治發生了曖昧關係,當皇帝後,更廣置面首,大選美少年為內侍。《開元天寶遺事》中有一個有趣的故事:「楊國忠出使於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晝夢與國忠交而孕,後生男名助。國忠使歸,其妻具述夢中之事。國忠曰:『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時人無不高笑也。」夢中有孕不過是騙人的幌子,而楊國忠對妻子的這種行為不僅不怪罪,反而為其開脫,這除了顧及自己的名聲外,只能說夫妻間有一種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樑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婦女私奔、私通之類的花邊新聞,幾乎天天都有,層出不窮。唐代的筆記小說在這方面為提供了許多例子。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僅為丈夫,而且對妻子的限制也並不十分嚴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勢下,同樣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就像廣告說的那樣,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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