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戌變法出賣國土:譚嗣同欲「盡賣西藏於英吉利」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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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變法出賣國土:譚嗣同欲「盡賣西藏於英吉利」

2016年03月15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216 次

  導讀:以康有為、譚嗣同為核心的「康黨」曾一度佔據了晚清改革的中心舞台,最終卻以悲劇告終。究其根源,康黨自身之浮躁實乃主因。康、譚師徒戊戌前後念念不忘賣掉藏滿疆蒙之地以籌措改革經費,即是明證。

  賣完新疆、西藏,「費如不足,則滿洲、蒙古緣邊之地亦皆可賣」

  1894年末,譚嗣同給其師歐陽中鵠寫信,痛心於清日戰爭中清軍之慘敗,談及改革路徑,具體到改革經費的籌措時,譚氏說:

  「試為今之時勢籌之,已割之地不必論矣。益當盡賣新疆於俄羅斯,盡賣西藏於英吉利,以償清二萬萬之欠款。以二境方數萬里之大,我之力終不能守,徒為我之累贅,而賣之則不止值二萬萬,仍可多取值為變法之用,兼請英俄保護中國十年。(凡所謂保護,只求其出一保護之空言,且須有十年之限制。若派兵如舟山如天津卻斷不可。即十年內與別國有事,亦不可真令其幫助。則凡言聯絡者亦皆應如此)。一言保護,即無處不當保護;不可如現在浙江之舟山歸英保護,天津之鐵路歸德保護,毫無益而徒資笑也。又請二國居間,廢去遍地通商之約,即更加兵費亦無不可。費如不足,則滿洲、蒙古緣邊之地亦皆可賣,統計所賣之地之值,當近十萬萬。蓋新疆一省之地已不下二萬萬方里,以至賤之價,每方里亦當賣銀五兩,是新疆已應得十萬萬,而吾情願少得價者,以為十年保護之資也。且價亦不必皆要現錢,凡鐵甲船、鐵路之鋼條、木板、精槍、快炮及應用之一切機器,均可作抵。於是廣興學校,無一鄉一村不有學校;大開議院,有一官一邑即有議院。」(《譚嗣同書簡》)

  蒙古、新疆、西藏、青海「毫無利於中國」,不如賣掉「供變法之用」

  「若無內國債可舉,而擇禍莫如輕,莫如俗諺『與其欠錢,不如賣田』。……今夫內外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大而寒瘠,毫無利於中國,反歲費數百萬金戍守之。地接英俄,久為二國垂涎。一旦來爭,度我之力,終不能守,不如及今分賣於二國,猶可結其歡心而坐獲厚利。二國不煩兵力,驟獲大土,亦必樂從。計內外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不下二千萬方里,每方里得價五十兩,已不下十萬萬。除償賠款外,所餘尚多,可供變法之用矣。而英俄之出此款,亦自不易。吾則情願少取值,浼二國居間脅日本廢去遍地通商之約;即再加賠費,亦無不可,而仍願少取值,請歸二國保護十年。二國第毀約與保護,即少出值,尤必樂從。夫保護之說,本不可恃,而此所謂保護,止求其出一保護之空言,且須有十年之限制,吾暫假以為虎皮嚇他國,使不吾擾耳。似今浙江之舟山、天津之鐵路,竟由英德派兵保護,則斷斷不可。即十年內與他國有事,亦不可真令其助。然得宇內二大國之一言,亦斷不至與他國有事。且英俄互相猜忌,倚中國為障隔,中國轉因而居重。新疆西藏壤地密鄰,二國又將彼此相謀,自固其圉,更無暇犯中國。即令欲犯中國,而經營內外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大而寒瘠之區,如農務、礦務、商務、鐵路之屬,必十年之後始少有條理,是尤為緩兵之策。吾得此十年閒暇,固足以自強矣。」(《譚嗣同集·報貝元征》)

譚嗣同

  康有為亦欲把西藏賣給英國,「可得善價供新政用」

  孫家鼐詢問如何籌措變法經費,康氏回應:把西藏賣掉

  與譚嗣同相類似,康有為在戊戌年前後,也有將西藏、新疆等地賣給列強的想法。據翰林院編修夏孫桐在《書孫文正公事》中記載,朝廷重臣孫家鼐曾質問康有為的新政構想「萬端並起」,經費將如何籌措;康有為的回答是:把西藏賣給英國,「可得善價供新政用」。原文如下:

  「戊戌德宗銳意變法,而翁文恭罷,無任事之人,悉由康有為等陰為主持,新進競起,中外小臣上書言事日數十,上視廷臣無可語,悉下會議。公(孫家鼐)面折有為曰:『如君策,萬端並起,無一不需經費,國家時力只有此數,何以應之?』有為曰:『無慮,英吉利垂涎西藏而不能遽得,朝廷果肯棄此荒遠地,可得善價供新政用,不難也。』公見其言誕妄,知無能為,而眾議日益揉雜,遂上疏言變法當籌全局,鹹同間馮桂芬著《校邠廬抗議》言有次第,請以其書發部院卿寺。」

  夏孫桐所言,應屬可信。因康氏在其自編年譜《我史》中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康氏自述其新政規模:「今統籌大局,非大籌五六萬萬之款,以二萬萬築全國鐵路,限三年成之,練兵百萬,購鐵艦百艘,遍立各省各府縣各等各種學堂,沿海分立船塢,武備水師學堂,開銀行,行紙幣,如此全力並舉,庶幾或可補救。」如此龐大的新政規模,其所需之「五六萬萬」之巨款從何而來?康氏的方案是:「以全國礦作抵,英美必樂任之,其有不能,則鬻邊外無用之地,務在籌得此巨款,以立全局」——先把全國的礦產都抵押出去,如還不夠,就把「邊外無用之地」賣掉。

譚嗣同

  康有為亦欲把西藏賣給英國,「可得善價供新政用」

  孫家鼐詢問如何籌措變法經費,康氏回應:把西藏賣掉

  與譚嗣同相類似,康有為在戊戌年前後,也有將西藏、新疆等地賣給列強的想法。據翰林院編修夏孫桐在《書孫文正公事》中記載,朝廷重臣孫家鼐曾質問康有為的新政構想「萬端並起」,經費將如何籌措;康有為的回答是:把西藏賣給英國,「可得善價供新政用」。原文如下:

  「戊戌德宗銳意變法,而翁文恭罷,無任事之人,悉由康有為等陰為主持,新進競起,中外小臣上書言事日數十,上視廷臣無可語,悉下會議。公(孫家鼐)面折有為曰:『如君策,萬端並起,無一不需經費,國家時力只有此數,何以應之?』有為曰:『無慮,英吉利垂涎西藏而不能遽得,朝廷果肯棄此荒遠地,可得善價供新政用,不難也。』公見其言誕妄,知無能為,而眾議日益揉雜,遂上疏言變法當籌全局,鹹同間馮桂芬著《校邠廬抗議》言有次第,請以其書發部院卿寺。」

  夏孫桐所言,應屬可信。因康氏在其自編年譜《我史》中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康氏自述其新政規模:「今統籌大局,非大籌五六萬萬之款,以二萬萬築全國鐵路,限三年成之,練兵百萬,購鐵艦百艘,遍立各省各府縣各等各種學堂,沿海分立船塢,武備水師學堂,開銀行,行紙幣,如此全力並舉,庶幾或可補救。」如此龐大的新政規模,其所需之「五六萬萬」之巨款從何而來?康氏的方案是:「以全國礦作抵,英美必樂任之,其有不能,則鬻邊外無用之地,務在籌得此巨款,以立全局」——先把全國的礦產都抵押出去,如還不夠,就把「邊外無用之地」賣掉。

  康氏還試圖通過進呈《日本變政考》,向光緒灌輸賣疆土搞變法的理念

  康氏不但有賣邊疆之地如西藏來搞變法的打算,而且還曾付諸實踐,致力於將這一想法灌輸給光緒皇帝。

  在其《上清帝第六書》中,康氏回答「改變之始,需款甚繁」這一問題時,提供了兩種解決方案。一是濫發紙幣:「日人以紙幣行之,真銀僅二千萬,而用值二億五萬(千)萬,蓋得管子輕重之法焉。吾若大變法度,上下相親,亦可行之」;二是以鐵路、礦產為抵押大借外債:「否則大借洋款數萬萬,派熟習美國之人,與借商款,酌以鐵路、礦產業與之,當可必得」——這兩種方案,前者反映了康氏對近代金融知識如準備金製度等毫無瞭解,純屬皮毛之論,倘如其所言,濫發紙幣,必將招致嚴重的經濟危機;後者則是康氏受了容閎的欺騙,容氏聲稱其與美國政、商兩界有密切關係,能籌到巨款,但直到變法結束,容氏亦未籌得分文。《上清帝第六書》中雖未提到用出賣疆土的方式來籌錢,但康氏在該上書中特意向皇帝推薦了自己的兩本變法著作《日本變政考》和《大彼得變政記》,且希望皇帝能夠仔細閱讀這兩本書。而在《日本變政考》中,康氏則明確表達了其賣邊疆之地以為新政籌款的意見:

  「(明治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日本)頒千島、樺太交換條約,割樺太及其地營房於俄,以千島為邊邑。臣有為謹案,樺太之割,乃賣地也。其地遠而邊俄,日人度不能自保,故賣與俄,得其金錢以為興內利之計。俄前數年亦賣此美洲數千里之地於美國,以其所賣地之金錢數萬萬築鐵路、興學校、購鐵艦、增海軍。蓋西人之於國,其內地要隘必宜爭必宜守者,雖尺壤而必爭,如英、日(日斯巴尼亞,即西班牙)之爭直布羅陀峽,雖費重兵,糜巨餉,幾亡國而分毫不相讓。蓋如我之膠州、旅順大連灣、威海之地,險要者也。其邊遠之荒地不毛,以虛名懸屬、不關國本者,則去留不足計,且以易金錢而興內利。且亦恐既名為屬地,一有邊事,不救則不可,救之道遠莫及,則連兵之後,終必割以與人,故不如早易金錢而修內政,大政可以備舉,又不必搜刮民財,此誠善之善也。」

康有為

  康、譚此論,乃「無知者無畏」之典型

  且不論賣疆土搞變法對不對,康、譚其實根本不懂如何賣疆土

  康、譚賣疆土搞變法的想法,究竟是否正確,或者說,究竟是否能夠被今人所同情與理解,自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譬如即有學者如此為譚嗣同辯護:「割地給英、俄,以求得其幫助的想法,並非譚嗣同所獨有,張之洞當時亦有此建議,他在致總署的電報中,提議『威、旅乃北洋門戶,台灣乃南洋咽喉。今朝廷既肯割此兩處與倭,何不即以此與倭者轉而賂英、俄乎?所失不及其半,即可轉敗為勝。惟有懇請飭總署及出使大臣與俄國商定密約,如有助我攻倭,脅倭盡廢全約,即酌量劃分新疆之地或南路回疆數城或北路數城以酬之……若英肯助我,酌量割分西域之後藏一帶地讓與若干』。」張之洞這一建議,見載於《光緒朝東華錄》,確非虛言。然張之洞此論,與康、譚之賣疆土搞變法,尚有較大區別,張氏並不認為新疆、西藏對中國沒有價值,其所欲割讓,亦止「數城」,其所欲收穫,則系「助我攻倭,脅倭盡廢全約」,如此,即不必向日本割讓威、旅、台灣,「所失不及其半」,且可對日轉敗為勝。個中邏輯,與康、譚實在大有不同。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康、譚其實根本不懂國家間買賣疆土是怎麼回事。在《日本變政考》裡,康氏舉了庫頁島(日人稱樺太島)劃俄和阿拉斯加售美兩個例子,來證明其賣疆土搞變法的理念是正確的。但實際上,日俄《樺太千島交換條約》並非如康氏所言,是日本政府在「賣地」,而是日俄兩國的一次邊界勘定。按1855年《日俄和親通好條約》規定:「今後日本國和俄羅斯國的疆界應在擇捉島和得撫島之間。擇捉全島屬於日本,得撫全島及其以北的千島群島屬於俄羅斯。至於樺太島,日本國和俄羅斯國之間不分界,維持以往之慣例。」此後,日、俄兩國在未分界的「樺太島」上鬧出許多糾紛,這才有了1875年的《樺太千島交換條約》,新條約規定:日方把對樺太全島的權利讓給俄方,俄方則把千島群島18島讓給日本。此事性質乃是勘界,絕非康氏所謂的「日人度不能自保,故賣與俄,得其金錢以為興內利之計」。至於出售阿拉斯加,其原因至為複雜,關係到沙俄整個殖民戰略方向的轉移,其目的並不是為了賣錢來搞內政。其所得,亦非如康氏所說,賣了「金錢數萬萬」(僅賣了720萬美元),更沒有拿來「築鐵路、興學校、購鐵艦、增海軍」。康氏在進呈給光緒的著作裡,如此扭曲史實,或是其本就一知半解,或是刻意曲解以引誘光緒贊同賣疆土搞變法——考慮到康氏畢生為學,如梁啟超所言,常好博求異,為證成己論,不惜抹煞事實,曲解證據,恐後者之可能性更大。

康有為

  康、譚此論,乃「無知者無畏」之典型

  且不論賣疆土搞變法對不對,康、譚其實根本不懂如何賣疆土

  康、譚賣疆土搞變法的想法,究竟是否正確,或者說,究竟是否能夠被今人所同情與理解,自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譬如即有學者如此為譚嗣同辯護:「割地給英、俄,以求得其幫助的想法,並非譚嗣同所獨有,張之洞當時亦有此建議,他在致總署的電報中,提議『威、旅乃北洋門戶,台灣乃南洋咽喉。今朝廷既肯割此兩處與倭,何不即以此與倭者轉而賂英、俄乎?所失不及其半,即可轉敗為勝。惟有懇請飭總署及出使大臣與俄國商定密約,如有助我攻倭,脅倭盡廢全約,即酌量劃分新疆之地或南路回疆數城或北路數城以酬之……若英肯助我,酌量割分西域之後藏一帶地讓與若干』。」張之洞這一建議,見載於《光緒朝東華錄》,確非虛言。然張之洞此論,與康、譚之賣疆土搞變法,尚有較大區別,張氏並不認為新疆、西藏對中國沒有價值,其所欲割讓,亦止「數城」,其所欲收穫,則系「助我攻倭,脅倭盡廢全約」,如此,即不必向日本割讓威、旅、台灣,「所失不及其半」,且可對日轉敗為勝。個中邏輯,與康、譚實在大有不同。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康、譚其實根本不懂國家間買賣疆土是怎麼回事。在《日本變政考》裡,康氏舉了庫頁島(日人稱樺太島)劃俄和阿拉斯加售美兩個例子,來證明其賣疆土搞變法的理念是正確的。但實際上,日俄《樺太千島交換條約》並非如康氏所言,是日本政府在「賣地」,而是日俄兩國的一次邊界勘定。按1855年《日俄和親通好條約》規定:「今後日本國和俄羅斯國的疆界應在擇捉島和得撫島之間。擇捉全島屬於日本,得撫全島及其以北的千島群島屬於俄羅斯。至於樺太島,日本國和俄羅斯國之間不分界,維持以往之慣例。」此後,日、俄兩國在未分界的「樺太島」上鬧出許多糾紛,這才有了1875年的《樺太千島交換條約》,新條約規定:日方把對樺太全島的權利讓給俄方,俄方則把千島群島18島讓給日本。此事性質乃是勘界,絕非康氏所謂的「日人度不能自保,故賣與俄,得其金錢以為興內利之計」。至於出售阿拉斯加,其原因至為複雜,關係到沙俄整個殖民戰略方向的轉移,其目的並不是為了賣錢來搞內政。其所得,亦非如康氏所說,賣了「金錢數萬萬」(僅賣了720萬美元),更沒有拿來「築鐵路、興學校、購鐵艦、增海軍」。康氏在進呈給光緒的著作裡,如此扭曲史實,或是其本就一知半解,或是刻意曲解以引誘光緒贊同賣疆土搞變法——考慮到康氏畢生為學,如梁啟超所言,常好博求異,為證成己論,不惜抹煞事實,曲解證據,恐後者之可能性更大。

  再如譚氏宣稱,將新疆賣給俄國、西藏賣給英國,「二國不煩兵力,驟獲大土,亦必樂從」,以賣價低廉為誘餌,再請兩國「保護中國十年」,「尤必樂從」。縱觀近代歷次中英條約,其貿易需求遠大於領土需求,譚氏認為可以毫無阻力地與列強完成疆土交易,恐怕是過於樂觀和自信了;至於請英、俄「保護中國十年」,又不讓其武力真正控制中國,英、俄是否答應,尚是未知之數;即便答應,保護國派遣武裝力量進入被保護國,即屬名正言順,譚氏是否有策略保證不讓英、俄武力真正控制中國?再者,國人數千年習慣了宗主國的心理優勢,驟然使其降格為被保護國國民,國人能否答應,實在也很成問題。

  究其原因,或許與譚氏濃厚的排滿立場,及康氏天馬行空無知無畏的性格有關

  譚嗣同之欲賣蒙、藏、疆、滿,或與其反滿思想有關。譚氏師從歐陽中鵠,歐陽中鵠之孫歐陽予倩搜集家藏譚氏書信,於1940年代編成《譚嗣同書簡》一書。在該書序言中,歐陽予倩披露:「在他(譚嗣同)的著作中,他對清政府不滿的議論頗不顯明,他給我祖父的信裡卻公然說滿人視中國為儻來之物,無所愛惜。可見他骨子裡的主張跟保皇的主張不同。他對於利用光緒行新政,不過認為是一時的手段。還有一事為證,就是他曾經秘密把《大義覺迷錄》、《鐵函心史》一類的書介紹給我父親讀。」《大義覺迷錄》、《鐵函心史》二書,乃反清復明人士必備「理論書籍」,譚嗣同之反清立場,至為明顯。事實上,戊戌之前,譚氏在湖南組織南學會,還曾被康黨內定為「湖南自立」後新政權的「伯裡璽天德」(即President,總統之意)。其近似「反清復明」的政治立場,或許是其認為蒙、藏、疆、滿可賣的一個重要緣故。

  至於康氏,其欲賣疆土搞變法,且勇於付諸實施,則不能不讓人聯想到他在戊戌年的另一驚世駭俗的計畫:中日合邦。康氏在其自編年譜《我史》中說:戊戌年四月,「時與日本使矢野文雄約兩國合邦大會議,定稿極詳,請矢野君行知總署答允,然後可以大會於各省。而俄人知之,矢野君未敢。」康氏還替御史宋伯魯起草奏折,勸光緒帝速速就「合邦」問題展開行動,奏折說:「昨聞英國教士李提摩太來京,往見工部主事康有為,道其來意,並出示分割圖。渠之來也,擬聯合中國、日本、美國及英國為合邦,共選通達時務、曉暢各國掌故者百人,專理四國兵政稅則及一切外交等事,別練兵若干營,以資禦侮。……今擬請皇上速簡通達外務、名震地球之重臣, 如大學士李鴻章者,往見該教士李提摩太及日相伊籐博文,與之商酌辦法,以工部主事康有為為參贊,必能轉禍為福,以保乂我宗社。」換言之,所謂「合邦」就是:1、「四國」合為「一邦」;2、四國既有政府作廢,另起爐灶,自四國中選出百人,組成新「邦」的新政府;3、新政府擁有管理「四國兵政稅則及一切外交」的大權。以此等視天下事太易、常一知半解又無知者無畏、無事不敢做的性格,倡議出賣疆土來搞變法,實在不足為奇。

  參考資料:茅海建:《從甲午到戊戌:康有為〈我史〉鑒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譚嗣同集》,岳麓書社2012;歐陽予倩(編):《譚嗣同書簡》,文化供應社1948;等。

  改革乃天下至重至要之事,當交付經驗、學識俱佳之職業官僚來設計推動,如古之王安石、張居正,即可視作老於宦海之職業官僚(其變法雖損毀民生,然終能達成朝廷斂財之初衷)。以賣疆土搞變法一事管窺康、譚二人,前者實系一「民間政治家」,後者則屬「異政見者」。戊戌年一敗塗地,不亦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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