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唐朝開元之治時期執行了哪些政治舉措?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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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唐朝開元之治時期執行了哪些政治舉措?

2017年08月14日 唐朝歷史 暫無評論 閱讀 67 次

  改革機構

  唐玄宗對吏治進行了整治,提高官僚機構的辦事效率。

  第一,精簡機構,裁減多餘官員,把武則天以來的許多無用的官員一律裁撤,限制了進士科及第的人數,以減少冗官的出現,提高官吏整體的素質。這不但提高了效率,也節省了政府支出。

  第二,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管理。在每年的十月,派按察使到各地巡查民情,糾舉違法官吏,嚴懲不怠。

  第三,重新將諫官和史官參加宰相會議的制度予以恢復。這本是唐太宗時期的一種制度,讓諫官和史官參與討論國家大事,監督朝政。到了武則天主政之後,提拔了許敬宗和李義府等人做宰相,有的事不敢再公開,因此將這種制度也就廢除了。

  第四,重視縣令的任免。唐玄宗認為郡縣的官員是國家治理的最前沿,和百姓直接打交道,代表了國家形象。所以,玄宗經常對縣官親自出題考核他們,確切地瞭解這些縣官是不是真正地稱職。如果考試優秀,可以馬上提拔,如果名不副實,也會馬上遭到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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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用賢臣

  唐玄宗不僅極有膽量和魄力,而且精通治國方略,深知用人乃治國根本,而且其也很善於發現人才。先起用姚崇、宋璟為相,其後又用張嘉貞、張說、李元紘、杜邏、韓休、張九齡為相。他們各有所長,通曉治國方略,並且盡忠職守,使得朝政充滿朝氣。而且玄宗在此時亦能虛懷納諫,因此政治清明,政局穩定。

  正是由於開元初期君臣一體,上下同心,全國經濟迅速繁榮,迎來了「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開元盛世。

  修訂律法

  開元八年(720)以前一段時期進行的行政改革的內容幾乎完全是恢復和貫徹武後建立統治前奠定的行政準則。這些改革體現在垂拱元年(685)前定期修訂和重新頒布的一整套法典,即律、令、格、式之中。垂拱元年以後,武後未作進一步的修訂,雖然編成了體現修訂法典的立法《格後長行敕》。武後垮台後,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在唐休璟、韋安石和蘇瑰的主持下,徹底修訂所有法典的工作才得以進行。唐景龍四年(710)睿宗登基後,下令重新修訂,同時指定一個包括許多法律專家在內的編纂組織負責。新法典在先天元年(712)陰曆二月編成並頒行。

  先天二年(713)末,姚崇和盧懷慎領導一個被指定修訂令、格和式的組織,這部分法令與行政事務有關。修訂的法令於開元三年(715)陰曆三月完成,然後被頒布執行,後來被稱作《開元前令》。如太子賓客在舊時作為兼職無品,《開元前令》時被正式定入官品。

  在宋璟和蘇頲擔任宰相時,詔令又命再作修訂,這一次包括刑法在內。有些曾協助姚崇的法律專家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編纂工作成於開元七年(719),陰曆三月呈送唐玄宗御覽並被公佈。它通常被稱作《開元後令》並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其大部分內容收入《唐六典》,此書提供了唐代行政法的詳細內容。

  因此,從唐景龍四年(710)至開元七年(719)的十年是制訂中央行政法典的重要時期,這種法律旨在把中國再度置於一個精心制訂的統一行政規定和實踐的體制之下,所以這十年對恢復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帝國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改革機構

  唐玄宗對吏治進行了整治,提高官僚機構的辦事效率。

  第一,精簡機構,裁減多餘官員,把武則天以來的許多無用的官員一律裁撤,限制了進士科及第的人數,以減少冗官的出現,提高官吏整體的素質。這不但提高了效率,也節省了政府支出。

  第二,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管理。在每年的十月,派按察使到各地巡查民情,糾舉違法官吏,嚴懲不怠。

  第三,重新將諫官和史官參加宰相會議的制度予以恢復。這本是唐太宗時期的一種制度,讓諫官和史官參與討論國家大事,監督朝政。到了武則天主政之後,提拔了許敬宗和李義府等人做宰相,有的事不敢再公開,因此將這種制度也就廢除了。

  第四,重視縣令的任免。唐玄宗認為郡縣的官員是國家治理的最前沿,和百姓直接打交道,代表了國家形象。所以,玄宗經常對縣官親自出題考核他們,確切地瞭解這些縣官是不是真正地稱職。如果考試優秀,可以馬上提拔,如果名不副實,也會馬上遭到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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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用賢臣

  唐玄宗不僅極有膽量和魄力,而且精通治國方略,深知用人乃治國根本,而且其也很善於發現人才。先起用姚崇、宋璟為相,其後又用張嘉貞、張說、李元紘、杜邏、韓休、張九齡為相。他們各有所長,通曉治國方略,並且盡忠職守,使得朝政充滿朝氣。而且玄宗在此時亦能虛懷納諫,因此政治清明,政局穩定。

  正是由於開元初期君臣一體,上下同心,全國經濟迅速繁榮,迎來了「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開元盛世。

  修訂律法

  開元八年(720)以前一段時期進行的行政改革的內容幾乎完全是恢復和貫徹武後建立統治前奠定的行政準則。這些改革體現在垂拱元年(685)前定期修訂和重新頒布的一整套法典,即律、令、格、式之中。垂拱元年以後,武後未作進一步的修訂,雖然編成了體現修訂法典的立法《格後長行敕》。武後垮台後,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在唐休璟、韋安石和蘇瑰的主持下,徹底修訂所有法典的工作才得以進行。唐景龍四年(710)睿宗登基後,下令重新修訂,同時指定一個包括許多法律專家在內的編纂組織負責。新法典在先天元年(712)陰曆二月編成並頒行。

  先天二年(713)末,姚崇和盧懷慎領導一個被指定修訂令、格和式的組織,這部分法令與行政事務有關。修訂的法令於開元三年(715)陰曆三月完成,然後被頒布執行,後來被稱作《開元前令》。如太子賓客在舊時作為兼職無品,《開元前令》時被正式定入官品。

  在宋璟和蘇頲擔任宰相時,詔令又命再作修訂,這一次包括刑法在內。有些曾協助姚崇的法律專家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編纂工作成於開元七年(719),陰曆三月呈送唐玄宗御覽並被公佈。它通常被稱作《開元後令》並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其大部分內容收入《唐六典》,此書提供了唐代行政法的詳細內容。

  因此,從唐景龍四年(710)至開元七年(719)的十年是制訂中央行政法典的重要時期,這種法律旨在把中國再度置於一個精心制訂的統一行政規定和實踐的體制之下,所以這十年對恢復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帝國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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