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為什麼殺華佗?揭開曹操殺華佗的真正原因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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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為什麼殺華佗?揭開曹操殺華佗的真正原因

2016年08月25日 三國皇帝, 歷史解密 暫無評論 閱讀 272 次

  曹操為什麼殺死華佗?《三國演義》對此的解釋可謂深入人心。在該書的第七十八回中,羅貫中詳細地描寫了曹操殺華佗的經過。

  曹操為造建始殿,親自揮劍砍伐躍龍祠前的梨樹,得罪了梨樹之神,當晚做了個噩夢,驚醒之後便得了頭痛頑症,遍求良醫,均不見效。

  後來,華歆向曹操舉薦了華佗,曹操立馬差人星夜將華佗請來為他看病。華佗認為曹操頭痛是因中風引起的,病根在腦袋中,不是服點湯藥就能治好的,需要先飲「麻肺湯」(按:也就是人們所熟知的「麻沸散」,是華佗發明的一種麻醉劑),然後用利斧砍開腦袋,取出「風涎」,才可能去掉病根。

  多疑的曹操以為華佗是要藉機殺他,為關羽報仇,於是命令左右將華佗收監拷問,致使一代神醫屈死在獄中,而華佗所著的《青囊書》也因此失傳。華佗本為「士人」,入仕為官才是他的人生目標,從醫僅是「業餘愛好」。

  在中國古代社會裡,「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和「學而優則仕」是眾多讀書人的信條。華佗所生活的東漢時期,社會上讀書做官的熱潮已經達到頂點,公卿大多數是熟悉經術者,漢順帝時太學生多達3萬人,學儒讀經成為社會風尚,而醫藥技術雖為上至帝王、下至百姓所需,但卻為士大夫所輕視,醫生的社會地位不高,名醫棄醫從政的例子很多。這種社會風尚不能不對華佗有所影響。據《三國誌·魏書·方技傳》記載,華佗年少時曾經在徐州一帶遊學,是個「兼通數經」的讀書人。徐少錦的文章認為,同當時大多數讀書人一樣,入仕做官也是華佗的人生目標,從醫只是他的「業餘愛好」。

  但是,該書還記載,沛國相陳珪薦舉華佗為孝廉,太尉黃琬征辟他做官,他都不去。這又是為什麼呢?林振清在文章中指出,這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華佗才氣大,頗自負,認為陳珪、黃琬薦舉的官職都不大,不肯為之。二是他已經迷戀上醫學,不願為此小官而拋棄所喜好的醫學。走上從醫道路後,華佗深以為恥,經常後悔,時刻等待入仕為官的機遇。《三國誌》的作者陳壽在該書的《方技傳》中寫道,「然本作士人,以醫見業,意常自悔」,一語道破了華佗走上從醫道路以後的心態。在行醫的過程中,華佗深深地感到醫生地位的低下。他的醫術是高明的,名氣越來越大,前來請他看病的高官權貴越來越多。在跟這些高官權貴的接觸過程中,華佗的失落感更加強烈,性格也變得乖戾了,難以與人相處,因此,范曄在《後漢書·方術列傳》中毫不客氣地說他「為人性惡,難得意」。在後悔和自責的同時,他在等待入仕為官的機遇的再度降臨。<<一家之言,何以為信?>>  利用為曹操治病的機會,兩度要挾,意圖求取官爵。

  曹操請華佗為他治療「頭風」頑症,華佗用針扎胭俞穴位,手到病除,效果很好,《三國誌》對此的記載是,「佗針鬲,隨手而差。」後來,隨著政務和軍務的日益繁忙,曹操的「頭風」病加重了,於是,他想讓華佗專門為他治療「頭風」病。華佗說:「此近難濟,恆事攻治,可延歲月。」意思是說,你的病在短期內很難徹底治好,即使長期治療,也只能苟延歲月。曹操的病果真那麼嚴重了嗎?

  據中醫界人士講,「頭風」病確實比較頑固,在古代的醫療條件下,想要徹底治癒確實很困難,華佗雖為神醫,也未必有治癒的良策。但若說即使「恆事攻治」,也只能苟延歲月,死期將近,就未免危言聳聽了,很明顯有要挾的成分在內。

  在文章中,林振清認為,華佗正是想利用為曹操治病的機會,以醫術為手段,要挾曹操給他官爵。曹操後來說,「佗能愈此。小人養吾病,欲以自重」,意思是說,華佗能治好這病,他為我治病,想借此抬高自己的身價。這說明曹操當時是明白華佗的言外之意的。但是他並沒有立即滿足華佗的要求。於是,華佗便以收到家書,想回家小住幾天為借口,請假回家,到家後又托辭妻子有病,一直不回,對曹操進行再度要挾。曹操依照漢律,以「欺騙罪」和「不從徵召罪」判處華佗死刑,華佗服罪伏誅。

  據《三國誌》記載,華佗回家後,曹操曾經多次寫信催他回來,還曾命令郡縣官員將華佗遣送回來,但是華佗還是不肯回來。  曹操大怒,派人前去查看,如果華佗的妻子果真病了,就賜給四十斛小豆,並放寬期限;如果華佗說謊,就拘捕押送他回來。於是華佗就被交付許縣監獄,審訊後本人認罪。荀彧替華佗向曹操求情,曹操不理,將華佗給處死了。

  曹操殺華佗是不是一時意氣用事呢?判處華佗死刑有法律依據嗎?

  曹操是當時著名的政治家,在歷史上以「動以王法從事」著稱。無論是理政還是治軍乃至齊家、誡子,曹操都以漢律為基本準則。徐少錦在文章中指出,依照漢律的規定,華佗犯了兩宗罪:一是欺騙罪,二是不從徵召罪。主要是後者。漢律中有「大不敬」罪,對「虧禮廢節」之犯者要處以重刑,《漢書·申屠嘉傳》便載有人「通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的案例。「大不敬」的具體內容較多,其中「徵召不到大不敬」適用於華佗所犯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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