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上海哪些公園規定「華人與狗不得入內」?
近日,有泰國媒體聲稱泰國「不歡迎中國遊客」。同時聲明,不是歧視中國人,而是有些中國人太過分了。其實,民眾之所以對「中國人禁止入內」的歧視性標語如此敏感質疑和深惡痛絕,其根本情結緣於對那句「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臭名昭著標牌的刻骨銘心。這塊牌子是中國近代屈辱史的一個標誌,然而近年來學術界圍繞此牌示的爭論卻十分激烈……
1890年情況有所變化,華人在公園裡出現一些不雅現象,有人隨意採摘鮮花,踐踏草坪,有人欲獨坐一凳,不肯與人共坐;更有人在遊園券上弄虛作假,如更改日期,過期的入場券再拿來使用等。
二十年以前,歷史博物館薛理勇先生發表《揭開「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流傳之謎》一文,稱那一牌示「純係誤傳」,結果引起軒然大波。其後,英國畢可思、美國華志建、日本石川禎浩等學者,都寫過關於這一問題的文章,上海學者所寫關於這一問題的文章更多。我以為,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這個問題是比較清楚的。陳丹燕的貢獻是,她立在歷史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文學與史學結合起來,深挖這一故事背後的人物生平與思想,特別是顏永京等人反對租界歧視華人的活動,對於人們理解那段歷史,理解有關那一牌示問題,很有幫助。
外灘公園自1868年建成以後,華人是否可以入內,在不同時期情況是不一樣的。
從存世材料看,外灘公園建成後的十多年中,並沒有公開掛牌禁止華人入內,但工部局授令巡捕,禁止衣冠不整的下等華人入園的事情是常有的。還在1878年,《申報》就發表要求開放園禁的文章,內稱香港之公家花園,先前也不准華人出入,但自港督易任後,以此事殊屬不公,遂裁去此令,華人得以入園。上海與香港事同一律,弛於彼而禁於此,這是什麼道理?文章強調花園創建時,所用錢款包括華人的稅銀在內,今乃禁華人而不令一遊,很不公平。從1881年到1889年,一些洋行買辦與有西學背景的華人,自詡為體面華人或上等華人,如顏永京、唐茂枝等,不斷向工部局抗爭,爭取入園權。1889年,經上海道台龔照瑗出面交涉,工部局終於讓步,由租界公花園委員會或工部局秘書長,酌發華人遊園證,每證可帶四人,限用一星期。1889年共發遊園證183張,全年入園華人估計有七百來人。這段歷史說明,在一段時間內,工部局是有限制地允許華人進入外灘公園的。
1890年情況有所變化,一是入園遊覽的中國人比以前大為增多,人滿為患,影響了外國人的遊覽;二是華人在公園裡出現一些不雅現象,有人隨意採摘鮮花,踐踏草坪,有人欲獨坐一凳,不肯與人共坐;三是有人在遊園券上弄虛作假,如更改日期,過期的入場券再拿來使用等。於是,工部局在蘇州河南面新建了一個很小的新公園(亦稱華人公園),以應付華人,同時嚴禁華人進入外灘公園。此後,一直到1928年禁令取消,才讓華人入園。
那麼,「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究竟是怎麼回事呢?這話要分兩面說。
首先,明確寫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八個字的牌示,到現在還沒有得到確證。近日媒體上所渲染的「證偽」,即就此而言。很多人說看到過「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示。1903年,周作人就說他看到的是「犬與華人不准入」七個字;1923年蔡和森說他看到的是「華人與犬不得入內」八個字;1924年孫中山則說是「狗同中國人不許入」這麼八個字。此外,陳岱孫、周而復、曹聚仁、蘇步青、宋振庭等都說確實存在。但是,無論誰說親眼看過,到現在都還沒有發現一張照片、一份文件等第一手資料足以證明有這麼個牌示。楊開慧父親、後來擔任北京大學教授的楊昌濟,1913年記述他看到的這一牌示是:「上海西洋人公園門首榜云:華人不許入;又雲犬不許入。」他的記述應該說是比較細心、真切的。
歷史研究中,說有容易說無難。要證明某一事項存在過,只要有一條過硬的材料就夠了。而要證明某事項不存在,則無論積累多少材料,也很難就斷言「沒有」。如果將來某一天,有人發現寫有「狗同中國人不許入」這八個字的一張照片或一份文件,那這一迷霧就徹底廓清了。
其次,含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意思的牌示,確實存在。現存資料中,最早記載這一內容的,是1885年的公園遊覽規則。規則共六條:「一,腳踏車及犬不准入內;二,小孩之坐車應在旁邊小路上推行;三,禁止採花捉鳥巢以及損害花草樹木,凡小孩之父母及傭婦等理應格外小心,以免此等情事;四,不准入奏樂之處;五,除西人之傭僕外,華人一概不准入內;六,小孩無西人同伴則不准入內花園。」這一規則收入《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章程》,直到1928年,四十多年間在字句上或有差異,各條順序或有變動,但基本內容沒變。
再次,這六條規則(有時是七條)是寫在牌示上,立在外灘公園門口。這是事實,有照片在,也從來沒有人否定過。如果將六條中的第一條與第五條合併起來,變成「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則既有原義,又非原貌。說既有原義,因為在六條當中,確實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意思,將這個牌示歸納為「華人與狗不得入內」,也不是無中生有,完全作偽。說又非原貌,因為在六條當中,「華人與狗」並非直接並提連寫。分提與並提,意蘊自是兩樣,讀者自可體味此中差別。假如六條當中,皆可隨意並提,那麼,第六條規定無西人同伴的小孩不得入內,將第六條與第一條並提,豈不成了「小孩與犬不得入內」!
多年來,筆者一直留心關於外灘公園的資料,儘管公園六條早已有之,如前所說,顏永京等華人在1880年代就進行抗爭,但在1900年以前的文獻中,迄今還沒有見到有人將公園規則第一、第五條相提並論的情況,也沒有見到從侮辱華人角度將華人與狗聯繫在一起表示憤慨的情況。那麼,為什麼1900年以後關於牌示問題就出現了?這倒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附帶指出,禁止華人入內,不獨外灘公園,其他租界公園,包括虹口公園、兆豐公園(今中山公園)、法國公園(今復興公園),以及其他許多公共場所,在1928年以前也都是禁止華人入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