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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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016年02月02日 文史百科 暫無評論 閱讀 234 次

  1901年12月至1902年1月,一支法國考古隊在伊朗古城蘇薩舊址進行發掘時,發現一個已斷為三截的黑色玄武岩石柱。該石柱復原後,高2. 25米,上部周長1. 65米,底部周長1. 90米。石柱上部刻著太陽神、正義之神沙馬什正將權標授予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漢漠拉比的浮雕;下部是用阿卡德語楔形文字刻寫的漢漠拉比法典的原文,共49欄,3500多行。石柱現存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

  古巴比倫王國(公元前1894一前1595年)是西塞姆人的一支阿摩利人在兩河流域南部建立的一個國家,其創建者為蘇姆·阿布,首都巴比倫,該城位於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兩河距離最近的地方,在戰略上十分重要。建國之初,古巴比倫王國還很弱小。漢漠拉比是其第六代國王,他從父親辛·穆巴裡特手中接過王權時,該王國只不過長80英里、寬20英里,領土僅限於西帕爾和馬拉德之間的一個小國,周圍強敵如林。但雄才大略的漢漠拉比即位後,便致力於鞏固內部、發展經濟、積蓄力量,然後便開始向外擴張。他採取遠交近攻的策略,先後征服或打敗了伊新、拉爾薩、馬裡、埃什嫩那、亞述、埃勃拉,統一了兩河流域南部,兵鋒直達地中海東海岸的胖尼基和敘利亞,他的銘文稱自己是「強大的王,巴比倫之王,阿穆魯全國之王,蘇美爾和阿卡德之王,世界四方之王」。他採用君主專制的統治形式,其法典的制定就是加強其統治的手段之一。

  漢漠拉比法典的制定可能開始於漢漠拉比統治(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的第2年,該年被命名為「制定國法之年」。但法典的完成並刻於石柱之上則可能是漢漠拉比晚年,約在其當政的第35年或40年。

  兩河流域地區,向有制定法典的傳統,不算蘇美爾時代拉伽什的國王烏魯卡基那(公元前2378一前2371年)的改革銘文,最早的法典當屬烏爾第三王朝的建立者烏爾納木(公元前2113一前2096年)制定的法典。以後阿摩利人入侵兩河流域,建立了若干小國家,它們的統治者也制定了不少法典。漢漠拉比法典是現存古代兩河流域最完備,保存也較完整的一部法典,是研究古巴比倫王國時期政治、經濟、法律制度、階級關係、家庭關係的重要資料。

  在蘇薩發現的刻有漢漠拉比法典的石柱,大約是公元前1150年前後被埃蘭國工作為戰利品從兩河流域運回埃蘭的。石柱上有若干地方被鑿去,據推測可能是埃蘭國王想刻上自己的功績。石柱上的法典殘缺部分,後來從亞述國王亞述巴尼帕爾的王家圖書館中發現了法典副本,對之作了補正。因此,現在的漢漠拉比法典其內容保存是相當完整的。

  漢漠拉比之所以制定法典,是為了加強自己的君主專制統治;保護有產者、奴隸主階級的利益;保護和穩定現存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以前的法典顯然已不適應古巴比倫王國時期的形勢,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法典。

  漢漠拉比法典共分三個部分:前言、正文和結束語。

  前言大致包括三方面內容:第一,神化王權,宣揚其權力來自於神授:「安努與恩利爾為人類福.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漠拉比,發揚正義於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馬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我,漢漠拉比,恩利爾所任命的牧者……」即他自稱是天神安努、地神思利爾授予他統治之權。第二,炫耀他自己的文治武功,偉大業績:「我使埃利都復興」,「使烏爾富足」,「鞏固西帕爾之根基」,「賦予烏魯克生命」,「保衛基什城之住宅」,「使埃·奇什爾格爾豐饒」,「結集伊新離散的人民……」第三,表明他的立法目的,即「發揚正義於世」,「當馬都克命我統治萬民並使國家獲得福社之時,使我公道與正義流傳國境,並為人民造福。」

  法典正文共有282條,內容涉及訴訟程序、盜竊處理、土地制度、租佃、僱傭、高利貸、債務、奴隸買賣、合夥經商、婚姻家庭、繼承、傷害不同人予以不同處罰的規定、各種職業人員的報酬和責任的規定、關於租用工具、牲畜及雇工的規定、關於奴隸等。可以說是一些法庭判例的彙集。

  法典的結束語大約包括兩方面內容:第一,說明他所制定的法典的公正性,「為使國中法庭便於審訊,為使國中宣判便於決定,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義」;第二,強調他的法典的不可破壞性,誰敢破壞、不遵守法典,就將遭到嚴懲,以保護法典的權威性。「以後千秋萬世,國中之王必遵從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銘刻的正義言詞,不得變更我所決定的司法判決,我所確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壞我的創製。」

  法典反映了當時的土地關係,其基本格局是王室土地和私人佔有的土地並存。關於王室土地又可分為三個部分,即王室直接享用的土地,包括王室莊園和牧場、花園等;分配給為王室服務的人員的土地,稱為「服役田」或「供養田」。凡為王室擔負某種義務之人(包括祭司、商人、手工業者、軍人、官吏等),均可享有一份與其所負義務相當的份地作為報酬。其中除軍人的土地外均可轉讓或買賣,但所有權歸王室,服役之人只有使用權和佔有權,士兵的土地不得買賣和轉讓;出租地,由納貢人耕種,不能買賣和轉讓。私有土地可以買賣和轉讓、繼承、抵押,法典保護私人佔有的土地及佔有者對土地的權利。如法典第36條說:「裡都(兵種名稱,可能為重裝兵)、巴衣魯(兵種名稱,可能為輕裝兵)或納貢人之田園房屋不得出賣」;第37條:「倘自由民購買裡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之田園房屋,則應毀其泥板契約,而失其價銀,田園房屋應歸還原主」;第38條:「裡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不得以其與所負義務有關的田園房屋遺贈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債」;第39條:「如田園房屋系由其自行買得,則彼得以之遺贈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償債務」;第40條:「神妻(女巫之一種)、塔木卡爾或負有其他義務之人,得出賣其田園房屋,買者應擔負與其所買田園房屋有關之義務(按:但應排除士兵和納貢人的負有義務之田園房屋)」。

  從法典可以看出,古巴比倫時代存在一種等級制度,社會地位最高的是阿維魯(Awilntn),他們是阿摩利人征服者,是全權公民,在公社中佔有土地是保持其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前提條件,在公社中喪失土地也就喪失阿維魯的身份和全權公民的地位。屬於阿維魯等級的有王族成員、大官吏、高級祭司、大商人塔木卡爾、擁有小塊公社土地的農民和自由手工業者等;其次是穆什金努(Mnskenntn),他們是無公民權的自由民,有的可能擁有奴隸,法典中提到有「穆什金努之奴」,但大部分穆什金努則是被剝削者。穆什金努沒有自己的土地,但可因為王室服務而獲得王室份地的使用權,從法典條文可知,其社會地位低於阿維魯,其起源尚有爭論;再者是奴隸(男奴稱為瓦爾杜姆,女奴稱為阿穆吐姆)社會地位最低,他們同牲畜一樣被視為奴隸主的財產,可以任意買賣、轉讓、租借和贈送。從法典條文可知,這三個等級的人其法權地位迥然不同,如傷害阿維魯的眼睛或骨頭,必須受到同樣的懲罰,傷害穆什金努的眼睛或骨頭,則不必受到同樣懲處,只需賠償銀子即可;傷害了奴隸則只需向奴隸主賠償,奴隸完全沒有法權資格。

  法典反映出古巴比倫社會的婚姻家庭關係,其基本特徵是家長制的明顯存在。父親有權將子女拿去抵債,乃至抵命。

  雖然到古巴比倫王國時期,兩河流域奴隸制社會已發展1000多年,而法典中仍保存了若干原始社會時代法權的殘餘,如同態復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若傷害了阿維魯或其子的眼睛,則要傷害者或其子的眼睛作為懲罰)即是一例。

  從法典條文可以看出,法典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凡拐帶奴隸、藏匿他人奴隸者均被處死;剃去奴隸標誌者要斷其指,騙理髮師這麼做者要處死;奴隸否認自己主人者要割去耳朵。

  漢漠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王國時代兩河流域南部奴隸制社會政治、經濟、法權制度發展的產物,對鞏固其奴隸制度、專制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過積極作用,可能對它以後的西亞其他法典的制定也起過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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