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小販的幸福生活:有商業保護律法、合理稅收
儘管武大郎老婆偷人,導致家破人亡,但作為一個宋朝的賣炊餅(饅頭)的小販,武大郎過的是小康生活:租得起臨街兩層小樓,平時酒肉不愁。這樣的生活不過是由武大每日挑兩筐饅頭沿街販賣掙來的,他一沒被收重稅,二沒有衙役踢攤子,日子過得平靜悠然。如若不是登徒子西門慶,恐怕這一家人也能安樂祥和地把小日子過下去。
在明代小說中,並非只有這一個宋代小販形象。馮夢龍《醒世恆言》第三回《賣油郎獨佔花魁》同樣講到一位南宋臨安城裡的賣油小販秦重,說他靠賣油竟能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把三兩銀子的本錢變成了十六兩銀子。
或許有人說,這只是小說家言,不足為憑。但在宋代史料中,並不難找到現實的例子。南宋人洪邁的《夷堅志》中便講述了一位小販的發跡史:「吳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於舒州宿松縣,初以織草履自給,漸至賣油,才數歲,資業頓起,殆且巨萬。」一個小販靠織草鞋和賣油,才幾年時間,就家財巨萬,暴富之迅速,令人瞠目。還不止一例,宋人筆記中,南宋初期臨安著名的小販宋五嫂、李婆婆等也是靠著經營飲食攤發家致富的。
宋朝社會商業發達,在名畫《清明上河圖》中就有各種各樣的攤販,無論橋頭、城牆邊還是街道旁,剃頭的、賣甘蔗的、賣菜的、叫賣各種小吃的,應有盡有。
那麼在宋朝,一個做小買賣沿街擺攤叫賣的小販,如何能過起幸福的生活呢?
宋朝城市管理相當人性化。
想要買賣好做,首先不能總遭遇沒事找事的城管,商人的正常經營必然離不開政府的人性化管理和支持。
在唐代及以前,商人只能在規定的地點即設有圍牆的坊市內從事交易活動。坊市閉門以後及開門之前,無故行走者將受到被打20鞭子的處罰。
到了宋朝,由於商業活動增加,城市佈局已打破了唐代坊市界限,城鎮和鄉村集市均可隨處擺攤開店,營業時間不受限制。政府不但不予干涉,甚至明令保護。
乾德三年,宋太祖就專門降旨:「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來不得禁止。」由於朝廷的保護,城市小販更加活躍,「大街買賣晝夜不絕」。
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同樣會遭遇今天相同的問題:商販侵街,影響市容交通。為此,宋朝政府設立了相當於現在城管的「街道司」。街道司雖然也有維持城市的衛生、整修與日常秩序的職責,但絕不會成天驅逐小商販,鬧得雞犬不寧。
雖然小販侵街占道問題屢禁不止,但朝廷為顧及小販的生計,一般不主張輕率粗暴地懲處小販。如宋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開封府請撤民舍侵街者,上以勞擾不許」。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朝廷集思廣益,絞盡腦汁,最後終於找到了解決的辦法:在街道兩旁適當距離,豎立「表木」,作為禁止侵街占道的紅線。紅線之內,允許設攤、開店,侵出紅線之外就要受罰。
《清明上河圖》裡的虹橋兩頭就立有四根「表木」,橋上兩邊,小商販開設的攤位,都在「表木」的連線之內,中間留出通行的過道。這樣,既照顧了商販的生計,又不至於妨礙公共交通。
更難得的是,宋代皇帝擴建皇宮和出巡都要顧及商販的經營和市民生活。如雍熙三年(公元986年),宋太宗想擴建宮城,擔心影響東京(開封)市民生計,便派殿前指揮使劉延翰等人去瞭解民意。
劉延翰等人當然不會搞什麼聽證會,也沒有鋪天蓋地宣傳這次民意調查的重大意義,但所得到的民意結果卻是實實在在的。最後宋太宗「以居民多不欲徙」,打消了擴建計畫。
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宋仁宗出巡。儘管當時街道狹窄,宋仁宗既未下旨拆遷,也沒有詔令封路,而是命「侍從及百官屬,下至廝役,皆雜行其道中」,「而士庶觀者,率隨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宋仁宗這等親民作風,也為他身後贏得了「仁」的謚號。
宋代小販利潤率很高。
想致富,首先要有高利潤。在宋人的筆記中,有經營為「逐什一之利」、「逐什百之利」的記載,所以一般認為宋代商業的平均利潤率為10%左右。
但是,這只是平均利潤率,很多商品的利潤率遠不止於此。讓我們看看東京籠餅的價格軌跡。
據《春渚紀聞》記載,宗澤在宋高宗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出任東京留守時,讓自己的廚師按照市面上的規格製作了一批籠餅,經過測算,得出每枚籠餅的成本為6文錢,而根據宗澤的回憶,他在宋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初到東京時,每枚籠餅賣7文錢。
初看元祐六年每枚籠餅利潤僅1文錢,但事實並非如此。由於北宋後期開封糧價一路上漲,相隔38年後,建炎元年的糧食已是天價。
根據史料記載,宋哲宗執政後期物價一直上漲,到宋徽宗繼位後更是物價暴漲,不可收拾。
《宋史·食貨志》記載了東京在宋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的米價為「石二千五至三千」。
宗澤就任東京留守正值靖康之難後,金兵初退,東京物資奇缺,物價飛漲,儘管宗澤使用鐵腕手段抑制物價,到建炎三年米價仍維持在每升四五千的水平,已是宣和四年的100多倍。
因此,元祐六年的糧價應遠低於建炎年間的水平。
米價漲落是糧食價格乃至整個物價起伏的風向標。而糧食價格是決定籠餅成本的主要因素。結合物價上漲幅度,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元祐六年一枚籠餅的成本可能不到建炎元年的一半,也就是說,成本不足3文錢,其毛利率超過了60%。
這還不算利潤最高的生意。南宋初期,社會上流行著這樣一句諺語:「欲得官,殺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趕著行在賣酒醋。」這裡的「行在」就是臨安(杭州)。由於開酒店最賺錢,因而臨安酒店林立,時人有「青樓酒旗三百家」之說,其中不乏小販經營的小酒店。即便以下層人民為主要顧客的所謂碗頭店,利潤率在50%以上也相當正常。
利潤率如此,而小販由於本錢小,資本周轉往往很快,一旦經營商品適銷對路,當然能獲得更高的利潤。
宋朝商稅不威脅人民的生活。
決定小販收入的第一因素是利潤,而政府的稅收又對其利潤產生著重要影響。
宋代的商稅有兩種:對經過收稅點的過往商販收取的稅稱「過稅」,稅率2%;對店舖與城鎮攤販收取的稅為「住稅」,稅率3%。另外,對於少數特定商品,政府要收取10%的實物作為抽稅,但應稅商品在抽稅後不再徵收過稅和住稅。表面上看,過稅稅率較低,但由於相同貨物可以在不同關卡重複收稅,因此實際過稅往往高於住稅。
各項加起來,商稅有時超過了商品價值的10%。學者程民生在《宋代地域經濟》一書中對各地的商稅做了統計,得出全國戶均商稅額為467文。
不過,宋代發生重大災害時,政府對商稅的徵收都要加以斟酌,視情況減免特定商品的稅率,如宋寧宗嘉泰四年(公元1204年)3月4日,因臨安府大火,燒燬房屋無數,急需竹木建房,朝廷下旨:凡官民與販及收買竹木等免收稅兩個月。
宋室南渡後,對於米谷、茶鹽、柴炭等生活必需品,不分常時與非常時都免除商稅。日本著名學者加籐繁認為:「在宋代的商稅政策中,應該承認有著不使威脅人民生活的精神和重農主義。」
像武大郎這樣的小販,不大會去經營那些抽稅商品,並且由於本錢小,很少有能力承接長途販運的業務,一般只在市鎮內或相距不遠的幾個市鎮。
而《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不得無故在離城五里外向過往商人收稅,違者杖責八十。所以,小販所能承擔的過稅微乎其微,3%的住稅和少量過稅負擔對他們的收入並不構成實質性影響。
宋朝的商業政策,也影響到後世,明代的商稅稅率就極低,僅「三十而取一」,多收即屬違令。
到16世紀後期,很多地方更是停止徵收商稅,像浙江金華縣這樣商業繁榮的地方,萬曆六年(公元1578年)全縣僅象徵性地徵收了不足白銀7兩的商稅。
在這樣的政策氛圍中,元明清時期的小販仍然不乏成功的例子。明朝溫純寫的一篇墓誌銘中就描述了一位明代小販一步一步發家成為大富豪的經歷:「伯子事三原一良賈也……稍長,小賈邑市,已賈吳鬻布,有天幸,家日起,已賈淮揚,治鹽策。」
宋代政府通過立法保護商販合法權益。
貪官污吏作為個體多重收稅的例子也有,但從整體情況看,宋代官府非常在意稅對商人的負擔,很注意避免「商人虧本,少人行販」。宋代政府在某種程度上是商人經營的保護者。
從宋太祖開始,就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繼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搜尋」。「又詔榜商稅則例於務門,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
朝廷規定:「諸稅務監官買商稅人物者徒一年,若為人買及托買者各杖一百。」同時,還對因稅務監官購買商人物品致其虧損的行為按「致饒減稅錢,各計所虧,准盜論」,從而避免了稅務官員以權壓人,侵奪商人利益。
為了避免官府勒索商人,王安石變法在推行市易法時,朝廷又頒布《免行條貫》,規定免除各商行對官府的供應,各行按獲利多少,分三等按月或季度交納免行錢之後,官府所需物資不再向各商行攤派。
這樣,官員無法利用特權強索商人財物。而獲利潤多的商人多交免行錢,又限制和削弱了大商人勾結權貴壟斷市場的意願和能力,從而保護了中小商人的利益。
隨著宋朝政府保護商業活動和商販利益的各項措施的實施,小販的社會地位也得到了相應提高,他們開始有了做官的機會。
《夷堅志》中就有這樣的記載:「忠訓郎王良佐,居臨安觀橋下。初為細民,負擔販油,後家道小康,啟肆於門,稱王五郎。」一位小販竟靠著賣油使一家人過上了小康生活,還進入官場,位列三班。這在宋代以前是不可想像的。
小販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提高也使一些自命清高的文人對他們刮目相看。大文豪蘇軾就提出了「農末並重」的主張,不但如此,他還身體力行,專門為一位賣油散子的老婦人寫詩打起了廣告。詩中說:「纖手搓來玉色均,碧油煎出嫩黃深。夜來春睡知輕重,壓匾佳人纏臂金。」
當然,宋代以降的小販生活也並非全是陽光普照,由於他們中多數人是失地進城的農民,本錢微薄,在創業過程中難免會飽嘗艱辛。《金瓶梅》裡就描繪了武大郎在經商之初的慘淡經營。
但是,至少在宋代,從政策面上,給了沿街串巷的小販們寬鬆的商業環境。至於你做不做得成買賣,就要看個人的能力高低,運氣造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