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犯田中久一:在中國被槍斃的最高軍職日本人
起訴書列舉了田中久一在廣東犯下的罪行:「田中久一所率之日軍在廣東屠殺平民,破壞財物,姦淫擄掠,強拉伕役,濫施酷刑,無惡不作。為禍之列,史無前例。平民遭其荼毒者,不知凡幾,財物損失難以數計。」
抗戰後廣州審判日、德、意法西斯戰犯
「華南頭號日本戰犯」田中久一在廣州被槍決
1945年9月16日上午10時,侵華日軍第23軍司令官兼香港佔領地總督田中久一在廣州市中山紀念堂的投降席前止步,雙腳併攏,向第二方面軍司令官張發奎鞠躬致敬,隨後以駐華南日軍投降代表的身份,在寫有「如不執行命令或違犯命令,願受懲罰」的投降書上正式簽字。田中久一神情沮喪,或許他已經想到,廣州將是他被宣判死刑的地方。
次年10月17日,國民政府主席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以下簡稱「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開庭宣判,庭長劉賢年在審判席上向戰犯田中久一宣讀了死刑判決書的主文。
除戰犯田中久一,被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的還有近籐新八(中將)、平野儀一(少將)等日軍高級將領,以及一批日軍特務和憲兵。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是見證廣東軍民8年屈辱被雪恥的地方。
軍事法庭設在廣衛路4號
廣東抗日戰爭正式勝利結束,全省各地軍民歡喜若狂,懸燈結綵,大放爆竹,共同歡慶這歷史性的時刻。與此同時,國民政府也在緊鑼密鼓地籌備著另一項工作--審判日、德、意法西斯戰犯。
其實,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籌備工作早在日本投降之前已經展開。1944年2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在重慶成立,國民政府便開始了初期的日軍罪行調查工作,但實質性的調查和審判戰犯工作是在各地日軍相繼投降之後。
南京、北平、上海等城市遵照國民政府的通令,相繼成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而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也於1946年2月15日在廣州市廣衛路4號設立,從此拉開了審判華南地區及越南的日、德、意法西斯戰犯的序幕。
據當時在廣東高等法院掌管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員黃漢綱回憶,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是由當時的廣東省高等法院、廣東省高等檢察處、行營三個單位抽調出工作人員,聯合組成的一個審判戰犯特別法庭。軍事法庭運營期間,工作人員參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審判戰犯工作結束後,所有人員又回到原來的單位繼續工作。
軍事法庭設在廣衛路4號
廣東抗日戰爭正式勝利結束,全省各地軍民歡喜若狂,懸燈結綵,大放爆竹,共同歡慶這歷史性的時刻。與此同時,國民政府也在緊鑼密鼓地籌備著另一項工作--審判日、德、意法西斯戰犯。
其實,國民政府審判日本戰犯的籌備工作早在日本投降之前已經展開。1944年2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在重慶成立,國民政府便開始了初期的日軍罪行調查工作,但實質性的調查和審判戰犯工作是在各地日軍相繼投降之後。
南京、北平、上海等城市遵照國民政府的通令,相繼成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而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也於1946年2月15日在廣州市廣衛路4號設立,從此拉開了審判華南地區及越南的日、德、意法西斯戰犯的序幕。
據當時在廣東高等法院掌管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員黃漢綱回憶,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是由當時的廣東省高等法院、廣東省高等檢察處、行營三個單位抽調出工作人員,聯合組成的一個審判戰犯特別法庭。軍事法庭運營期間,工作人員參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審判戰犯工作結束後,所有人員又回到原來的單位繼續工作。
黃漢綱在《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始末》一文中稱:軍事法庭內設審判庭、檢察處、書記處三個部門。審判庭由審判長(軍法審判官)一人、軍法審判官四人組成合議庭,負責審判。檢察處由主任檢察官一人、檢察官一人組成,負責偵查及決定是否起訴。書記處由主任書記官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及翻譯、副官等人員組成,負責審訊記錄、編案、傳票、行政事務等工作。
其時,廣東高等法院庭長劉賢年出任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長、軍事法庭審判官,廣東高等法院主任書記官黃炎球擔任主任書記官,主任檢察官則由廣東高等檢察處的檢察官蔡麗金擔任。
公開日軍照片供市民指認
1945年9月7日,新一軍孫立人所部正式進駐廣州市,《廣東抗日戰爭紀事》一書中顯示,當時廣東境內的日軍仍多達10萬餘人。同年11月,國民政府組成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開展國內對日戰犯的審判工作。
據抗戰文獻《廣東受降紀述》記載,廣東政府在12月間成立了戰犯調查組,擬定轄區內日本戰爭罪犯調查計畫,並劃定調查地區分令各機關部隊按計畫實施。
日本戰犯的來源主要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頒發的戰犯名單,其戰犯分別由相關機關查明逮捕,另一方面則是經人民檢舉審查,根據其罪行判定為戰犯的予以逮捕。
對於在戰爭期間犯下諸多罪行的日本憲兵,軍委實施了另外的調查辦法。《廣東受降紀述》記載了其調查辦法:經遵照軍委會之指示,及採納人民之公意,將戰爭中無惡不作之日軍憲兵伍長以上的士官及部隊長392名全部集中禁押,並將其姓名及相片公佈,讓便人民指認檢舉。
廣東抗日戰爭勝利後,盤踞華南的日軍近十萬人,在日軍被遣返之前最大限度地完成徵集調查罪證任務,成了廣東政府和廣東高等法院的當務之急。
當時的廣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張啟鴻在接到戰犯調查任務後,一面通令各縣檢察官辦理,一面發動各縣參議會及省府方面積極展開工作,由本地檢察官親自回鄉調查。1946年5月,廣東地區被列為戰犯的人數已超過800名,均由戰犯拘留所收押,各地人民檢舉的戰犯也有二百餘人。
雖然當時法院和民眾都搜集了日本士兵犯下的大量罪證,但對於華南地區近十萬日軍的數量仍顯不足。在其後的日子,經過政府、法庭以及民眾的努力,從多方搜集戰犯的罪證,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結束之日止,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共計拘留人犯近千人。
田中久一在流花橋刑場被槍決
「帶被告田中久一。」 1946年5月18日,隨著劉賢年一聲令下,侵華日軍華南頭號戰犯田中久一被兩個士兵押上了被告席。
據在庭審現場目睹了審判經過的廣州市民黃碧珊口述稱,當時法庭旁聽席上密密麻麻坐滿了各地趕過來的人,而此時的田中久一顯得臉色蒼白、目光呆滯。這次審判是公開的,人們都不想錯過這個能親眼目睹華南頭號戰犯被審判的機會,以一洗八年來國家被侵略的恥辱。
在審判上,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依照國際司法慣例,對田中久一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審理。
主任檢察官蔡麗金在庭上對田中久一提起公訴,起訴書列舉了田中久一在廣東犯下的罪行:「田中久一所率之日軍在廣東屠殺平民,破壞財物,姦淫擄掠,強拉伕役,濫施酷刑,無惡不作。為禍之列,史無前例。平民遭其荼毒者,不知凡幾,財物損失難以數計。」
審判前期,田中久一還強詞奪理,拒不認罪。除田中久一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外,本人亦從武器性能、指揮權責等方面多方為自己辯護。他還以「既然是戰爭,就有正常傷亡,不足為怪」的說辭企圖為自己開脫。
後檢察官與被告及律師在法庭上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歷時長達四個月,經過十幾次庭審,在9月30日終審時田中久一終於承認:「日中之戰爭,實由日本政治家觀察錯誤,至有今日之禍,應接受審判。」
同年10月17日,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開庭宣判,劉賢年在審判席上向戰犯田中久一宣讀死刑判決書的主文,判決書末尾寫著:「被告縱橫轉戰,肆虐東南,罪跡繁伙」。
1947年3月,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接到國民政府寒文(36)防呂甚字第4578號代電,核准就地執行田中久一死刑判決。
1947年3月27日,田中久一由主任檢察官蔡麗金驗明正身後,吸了半支煙,喝了半杯酒。憲兵將田中久一押上了卡車,並沒有對其捆綁,卡車緩緩行駛在公路上,遊行示眾,車上拉著寫有「槍決華南頭號日本戰犯、華南派遣軍司令田中久一中將」的白色橫額。
當天下午3時,流花橋刑場的槍聲響起,田中久一被槍決。他是在中國被槍斃的最高軍職的日本人。
從1946年2月15日成立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結束,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完成了它的使命,對在日本侵華戰爭中犯下罪行的戰犯作出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