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古代作「奸」犯案歷代怎麼判?
愛情、姦情同與情字相關,卻是光明與邪惡的兩極。有多少經典的愛情故事流芳百世,廣為傳誦,又有多少像潘金蓮、西門慶這樣的人遭到世人的唾棄和責罵。
自從人類進入了文明社會,法律就對奸罪做出了規定,隨著具有代表性案件的發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著補充和調整,從簡單到複雜,從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著它自己的發展歷程。
西周:若連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時期,社會文明剛剛起步,一切還處於混沌之中。法律的規定很是籠統,有時一個條文包括數種罪名,而每種罪名又沒有一個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可惜現存的關於西周的法律已經不多見了,我們只有在一些古書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跡。
例如在《尚書·君陳》中有這樣的記載,對於那些有損綱常禮教、擾亂風俗道德的人,連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奸罪這樣的「禽獸行」就是有損綱常禮教、擾亂風俗道德的行為,自然應包含於此。
秦代:與主人通姦加重罰奴隸
到了秦代,男女通姦被認為是一種犯罪(我國現代刑法認為,通姦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犯罪)。通姦既是犯罪,那麼比通姦嚴重的強姦更是一種犯罪,所以強姦更應加重處罰。
在秦代,若奴隸與主人發生了姦情,應比照奴隸毆打主人的刑罰加以處理。如果男奴隸和女主人發生了性關係,不論這種行為是女主人自願的還是男奴隸強迫的,對於和牛馬一樣的奴隸而言都屬於「犯上作亂」、「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罰。
漢代:守孝期通姦要判處死刑
奸罪在漢代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漢律將奸罪分為通姦、強姦和居喪奸三種。
通姦是男女雙方自願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濟南太守時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被判處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與別人的妻子通姦,結果被免職。
漢律對強姦的定義為「不和謂之強」,強姦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這與現代刑法關於強姦罪認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在為父親或者母親守孝期間與人通姦的叫居喪奸,要被處以死刑。
唐代:經人撮合私通雙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為通姦、強姦和媒奸三種。
法律規定,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婦女要判刑兩年。強姦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在唐代,徒刑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強姦罪要比通姦罪多加半年,即判刑兩年。比照我國現代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唐代強姦罪的處罰下線比現代刑法要低。
強姦罪中,婦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還規定,凡是強姦罪,都不應追究婦女的刑事責任。
唐律的強姦罪還有兩個加重處罰的情形:一是強姦親屬的要加重處罰,最重者可處以絞刑;二是奴隸強姦主人的要處以絞刑或斬刑。
媒奸就是經人撮合而通姦,像《水滸傳》中的王婆,把潘金蓮介紹給西門慶後兩人開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規定,犯媒奸罪的,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