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河南靈寶西坡遺址之發現
大致說來,中國古代的墓葬經歷了從槨墓到室墓的變化,兩者的分界在漢初。所謂槨墓,就是我們常說的土坑豎穴墓;而所謂室墓,則多指洞室墓,就是可供生者進入墓葬的單室或多室墓。公元前兩千紀後期河南安陽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墓、河南密縣打虎亭東漢晚期大墓,就分別是所謂槨墓和室墓的典型代表。
與有兩千多年歷史的室墓相比,槨墓的歷史要長得多。在中原地區,槨墓的傳統至少可以追溯到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崗文化時期。從裴李崗文化到仰韶文化早期,一直流行土坑墓。這時候的墓葬,還沒有槨,木棺也還處於草創階段,大多是挖一個淺淺的土坑,把人埋入土坑了事。比如著名的西安半坡遺址,墓葬多集中在居住區以北的墓地之中,絕大多數為單人仰身直肢葬,也有多人合葬墓。有隨葬品的不到二分之一,隨葬品多是日用陶器,以五六件為常見,基本組合是罐、缽、尖底瓶或壺,有的陶器還在埋葬前被有意打破,顯示生者對生與死已經有非常清楚的概念。西安半坡的152號墓,埋葬一個小孩,土坑豎穴,骨架四周豎立木板,木板周圍還有二層台,可能是為平行放置蓋板設計的;墓中隨葬陶器6件,還有石珠、石球、耳墜等多達70餘件。其中的兩個陶缽裡,還裝著粟,這說明「事死如事生」的觀念已經相當流行。
但是,在以廟底溝文化為代表的仰韶時代中期,長期以來沒有成規模的墓地發現,我們對這一時期的埋葬習俗所知甚少。這種情況直到最近河南靈寶西坡遺址廟底溝文化晚期墓地的發掘,才為我們提供了一窺堂奧的機會。目前已經發掘的西坡墓地,是首次發現的仰韶文化中期墓地,共發現34座墓葬,其特點鮮明:1.墓葬有大小等級差別。以8號墓和27號墓為代表的大墓,墓口大小均超過12米,而以1號墓為代表的小墓,墓口大小只有2。07米;前者的隨葬品分別多達11件和9件,後者則一無所有。2.幾乎所有的隨葬陶器都是專為死者製作的明器,而一些墓葬出土的玉鉞(實際上就是斧),少見使用痕跡,也不排除是明器或祭器。3.不少隨葬陶器的墓葬都有一個專門開闢的腳坑,即在人骨腳部外端,設置一個專門的空間,多略低於人骨所在的墓室,但又與墓室連通。4.幾乎所有的墓葬都有二層台,在8、27號和29號大型墓葬的人骨上方,還發現有橫置於二層台上的長短不一的木蓋板,蓋板上還鋪蓋麻布。5.隨葬陶器類型固定,多是釜、灶、碗或缽、壺、簋形器,大墓如8號和27號墓則隨葬一對外壁有彩繪的大口缸。6.隨葬陶器雖然皆明器,但也有把明器的底部或者器身有意弄穿孔的,如M29:5陶簋壁上有三個小穿孔,M24:6帶蓋筒形杯底部有一個近圓形的孔。中原地區墓葬在這個時代雖然至少已有數千年的歷史,但隨葬明器和墓內分隔空間的傳統,也可以說是從西坡濫觴的。
西坡墓葬出土彩繪陶缸(來源:資料圖)
中原地區以明器作為隨葬品的傳統,始見於仰韶文化早期的河南淅川下王崗遺址。下王崗仰韶文化二期墓葬,多二次葬,其隨葬的陶器以明器為主。該遺址同期的一次葬則多隨葬實用器,發掘者因此解釋明器是專為從外地遷回原氏族公共墓地的舊死者所做。雖然明器的傳統至少可以追溯到仰韶文化早期,但是在中原地區,在單人一次葬的墓葬裡大規模地隨葬明器,卻是從西坡開始的。除此之外,中原地區槨墓分室埋葬的傳統,也可以說是從西坡開始的。把隨葬品單獨放置在腳坑或者腳箱裡,也許是人類不同生活空間在地下世界的初步體現。商周時代的槨墓,有頭箱、邊箱和腳箱種種區別,分別埋葬不同種類的人、牲和隨葬品,暗示生前居所的不同部分。西坡墓葬分室埋葬死者及其隨葬品,顯然還處於非常初級的階段,因為更多的墓葬只是把隨葬品置於腳端,並不挖作腳坑的形狀,做成一個單獨的或者半封閉的空間。
縱觀西坡墓葬,隨葬品可大致分為三類:一類以陶器為代表,是典型的明器。其製作粗糙、顏色單一、火候較低,一望而知與廟底溝文化日用品有區別。一類應該是死者生前所用之物,比如插在頭上的骨簪之類貼身之物。這類東西非常少見,8號墓頭骨前方放置的骨箍形器,也可能屬於這類東西。這就是先秦文獻中所謂的「生器」。還有一種石塊,多見於死者頭前或腳後,形狀不規則,多無明顯的加工痕跡,也許就是祭祀中死者親人留下的祭祀物品,或許可以稱為「祭器」。荀子曾對生器和明器做過精闢的概括:「具生器以適墓,像徙道也。略而不盡,貌而不功……是皆所以重哀也。故生器文而不功,明器貌而不用。」清儒王先謙對此的解釋是:「生器,生時所用之器。《士喪禮》曰:『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盤匜之屬。明器,鬼器,木不成器,竹不成用,瓦不成沐之屬。』《禮記》曰:『周人兼用之。』以言不知死者有知無知,雜用生器與明器也。」商周時代的隨葬品,確實往往是兼有「生器」、「祭器」和「明器」,比如著名的婦好墓,就可能隨葬了這三種物品。如此看來,這個傳統顯然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200年前的廟底溝文化晚期。
如果說把日用品打爛隨葬,是強調了生死之間的區別和斷裂的話,那麼專門為死者製造的明器,則更是如此。所謂「貌而不功」,顯然是提供給墓葬中的死者使用的。明器的出現,就此延續不絕,一直延續到晚近的歷史時期。
如前所述,在中原地區,二層台的傳統可以追溯到距今6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早期,它的出現,開始可能只是為了鋪設棺蓋,半坡152號墓可作為這種功能性推測的一個證明。西坡墓地開啟了大量使用二層台的傳統,已發現棺蓋板的墓葬,蓋板皆橫鋪在二層台上,隨葬品則幾乎無一例外地放置在墓穴或腳坑裡,也說明二層台最初的功能不過是為了鋪設蓋板。當然,這時候的大墓,既大且深,比如8號墓墓壙長395厘米,寬309厘米,深220厘米,二層台距離地面179厘米。設置寬約90—91厘米的二層台,顯然也有方便死者下葬的意思。二層台的設置,客觀上為在墓內開闢更多的空間打開了方便之門。二層台、把墓葬分成安置死者的墓穴和安置隨葬品的腳坑、初級的木棺和同時隨葬「生器」、「明器」和「祭器」的現象,顯示除了社會的等級分化之外,中原社會的社會複雜化自仰韶中期開始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