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為什麼經常大赦?古代的大赦有什麼意義
我們知道在中國的古代經常會有大赦天下的國家行為,在改朝換代、新皇登基和重大災害後,皇帝一般會頒布大赦的詔書,而現在中國的法律當中只有特赦沒有大赦了,在大赦的情況下,各種犯罪行為都不追究了,那麼多的罪犯不受法律制裁,對於守法的人是多麼的不公平啊!那麼古代為什麼要大赦呢?
中國人的司法觀念裡帶有非常強烈的復仇思想背景,所謂的殺人償命,重在償字上,也就是賠償的意思,這樣的背景就是懲治罪犯的目的便成了受害人向加害人進行復仇的手段,因此在中國廢除死刑,民眾是比較難於接受的。而且這樣的背景,使中國的有些犯罪的處罰非常的過分,已經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比如當年對於強姦以死刑為主,其結果就是強姦犯在犯罪後就把受害人殺害,因為沒有受害人的指控,想抓住罪犯是非常困難的,而抓住的結果強姦與殺人差別不大,所以用重典也不是那麼簡單的就可以用的。
但是我們如果把法律對於犯罪的懲治便成了復仇的手段,本身司法的正義性就有折扣了,同時忽略了法律最根本的社會意義,法律懲治犯罪,最根本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維護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麼大赦與社會穩定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有什麼聯繫呢?放縱了那麼多的罪犯不追究,怎麼還能夠符合社會穩定的要求和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呢?
這樣的情況我們就要從犯罪的微觀情況分析起,罪犯也是希望能夠過上正常的生活,但是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就很難金盆洗手了,他就會一直的犯罪下去,即使罪犯不再犯罪,但是罪犯為了逃避懲罰,也會給社會造成重大的問題,尤其是在重大歷史轉折時期,會有大量的人因為各種不得已的原因走向犯罪,我們的坦白從寬,在實際執行起來是有問題的,大家都坦白了,怎麼從寬呢?最後的結果經常是坦白反而從嚴,罪犯是不敢坦白自首的。所以對於罪犯數量多到一定程度的動盪時期,如果不能有效的進行大赦,社會就一定要繼續動盪下去。
比如在大災荒的時期,饑民搶劫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沒有大赦,這些饑民就會徹底的成為盜匪和反政府的武裝,會把他們逼反,中國歷史上的流寇很多就是這樣造反的;再如在改朝換代中,失敗者的殘餘力量得不到赦免,那麼他們就會抵抗到底,還會聯合起來,造成死灰復燃,歷史例子很多,三國演義中的王允,法國大革命的激進派也是這樣把自己送上了斷頭台;最後在外族侵略中,有氣節的人畢竟是少數,大量的為了個人的苟且而為侵略者做事的人,如果你不赦免他們,他們反而會更加投靠侵略者,或者他們自己成為了新的造反者。
我們可以看到歷史上成功大赦的例子,二戰後法國赦免了希特勒佔領法國時期的偽政府的全部人員,法國戰後的社會就特別平穩,凡是想要清算侵略者偽政府的國家,都不同程度的發生了內戰,並且這些漢奸們還投向了政府的反對者,並且有反對者取得了勝利的情況,想清算漢奸的罪行,結果卻是漢奸們幫助反對者得到政權,反而轉為正統的主人了。
大家都知道法不責眾的道理,在眾人普遍違法的社會環境中,不進行大赦,那麼你的打擊面就過於重大,你根本無法推行法制。中國當前熱衷追訴很多民營企業起家的原罪,結果就是大量的民營資本的外流,民營資本發家後就到國外躲避,掙了錢就想方設法的存到外國,中國的財富就這樣流失了,但赦免他們即使是他們當時的行為有害,也是中國財富的再分配問題,是內部問題,財富在國內,嚴加追訴把他們逼到國外,他們在國外反而不受中國的追訴,對於中國整個社會的利益就更加有害,因此在這裡就是需要大赦的,只有大赦後,即使是他們當時的行為有害,也是中國財富的再分配問題,是內部問題,法制才能建設起來。大赦後對於再犯法的,就不是法不責眾了,而是孤立的出頭鳥了。因此在企業普遍經濟違法的情況,不大赦是建立不了法制的。
在這一點香港70年代的做法很值得借鑒,香港對於所有官員的貪污進行了赦免,然後建立了廉政公署,香港從此由貪污橫行的殖民地進入經濟的騰飛和現代社會。如果沒有赦免,所有貪官們同流合污,你建立法制他們集體反對,不搞一場革命是根本無法解決問題的,但是就中國人的心理,讓這些貪污犯以前的行為都不受追訴,是太難以接受了,因為中國歷史上就沒有寬容的思想。
所以大赦實際上是為了更好的打擊犯罪,中國的古語十惡不赦,就是指謀反、殺父、殺夫等十種特別的惡行不在大赦的赦免之列,在大赦的背景下,十惡的幫兇得到赦免,幫兇沒有了,十惡才更加容易追訴,因此我們一定要認識清楚歷史上大赦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