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沈藎死因之謎:晚清沈藎案產生了什麼影響?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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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沈藎死因之謎:晚清沈藎案產生了什麼影響?

2016年02月21日 歷史真相 暫無評論 閱讀 343 次

  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7月31日,革命黨人、新聞記者沈藎被杖斃獄中。其死因撲朔迷離,一種說法是由於洩露清廷與俄國簽訂的秘密條約而惹來殺身之禍;另一說法是各地報界事故頻發,清廷殺一儆百,以儆傚尤。沈藎之死在當時產生了重要影響,清廷對於此案的處理方式,不但沒有收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反而引起中外輿論的強烈反響。

  慘死獄中

  沈藎,祖籍江蘇吳縣,隨其祖到湖南,寄籍善化(今長沙縣)。沈藎自幼天資聰穎,為人狂放不羈,鄙視科舉,無意功名,但心懷大志,常與友人縱談天下之事,並與好友組成文社,議論時政,因成員有12人,湘人稱為「十二神」。在維新變法時期,沈藎與譚嗣同、唐才常交往密切,積極參與新政。變法失敗後,他隨唐才常來到上海,與唐才常等組織自立會,籌組自立軍,往返於湘鄂之間,準備發動武裝起義。1900年,自立軍起義,沈藎為右軍統領,起事於湖北新堤(今洪湖)。由於經費缺乏,部署疏漏,漢口自立軍機關被張之洞破獲,沈藎之右軍也旋即告敗,唐才常等遇難。自此沈藎進入清廷緝拿黑名單,開始了逃亡生活,經武昌至上海,輾轉於京津等地,於1903年7月10日被捕。

  沈藎被捕後,清廷唯恐夜長夢多,決定速殺之。他從被捕到被殺僅20天。因7月正值光緒帝生日,為萬壽月,一般不殺人,慈禧太后決定改為杖斃,即用棍棒活活打死。時《大公報》載,行刑之狀慘不忍睹,刑部「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諳習。故打至二百餘下,血肉飛裂,猶未至死」「骨已如粉,未出一聲。及至打畢,堂司以為斃矣。不意沈於階下發聲曰:『何以還不死,速用繩絞我』」。一年後,維新志士王照獲罪下獄,恰巧關在同間牢房,其《方家園雜詠紀事》記:「粉牆有黑紫暈跡,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濺也。」沈藎死時慘烈之狀,不忍回想。

  死因之謎

  按清律,顛覆朝廷之罪當誅九族,以此推論,沈藎被殺本屬難免,但行刑時間和行刑方式卻給後人留下諸多疑惑。中國古代處決犯人有時間規定,常規是「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清代刑法規定,「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應立決人犯及秋、朝審處決重囚,皆停止行刑。」處決沈藎正為夏季,不符常規。採取杖斃之刑,也令人生疑,據此引發對沈藎之死的諸多猜測。

  一種猜測認為沈藎作為記者,洩露了中俄秘密條約,招來殺身之禍。持這種說法者以章士釗撰寫的《沈藎》一書為代表。據章書記載,1903年3月,「俄政府有要求滿政府之密約七條,如下:(一)清國不可將東三省之地賣與或租賃於列國。(二)沿營口至北京之電線鐵路,俄國可於其旁另自架設別線。(三)不論何事,清國於北清苟有建設,不得傭雇他國人。(四)營口海關稅務,當使中俄銀行管理,稅關長必用俄國人,且令稅關兼理檢疫事務。(五)東三省地除營口外,不得開放為通商市場。(六)蒙古之行政組織不得有所變更。(七)拳匪亂事以前,俄國所得之權利,不得有所損害。」章士釗稱:沈藎作為記者獲取密約內容並公佈中外,全國震驚,反對之聲此起彼伏。又因條約涉及列強在華利益,各國亦頗多微詞,清廷一時間不知所措。後經調查乃沈藎散佈所為,惱羞成怒,於是杖斃沈藎。針對這種說法,當時報刊《江蘇》和《浙江潮》也發表過評論:「沈藎之被慘戮,其原因終不得而知。或曰:滿政府與俄人訂密約七條時,沈君適為天津某報館之訪事,聞之而首發表於某報紙。其事既表白於天下,於是內地各處電達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滿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殺之。」但經過研究,彭平一先生《關於沈藎與「沈藎案」若干史實的補證》、嚴洪昌先生《1903年「沈藎案」及其影響》兩文對沈藎洩露密約一說均提出質疑,並已論證其不可能發生。

  另一種猜測認為清廷有殺一儆百之意,以洩私憤。1903年,《蘇報》在上海外國租界地區因發表推翻帝制、實現共和的文章,遭到鎮壓。當時《蘇報》發表了鄒容的《革命軍》自序,大力讚揚和鼓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學說,主張用革命手段掃除專制。之後,又發表章炳麟(太炎)的《康有為與覺羅君之關係》一文,直呼光緒皇帝為「載湉小丑」,譏諷康有為和慈禧太后都是「漢族公仇」。於是,清廷宣拿章炳麟、鄒容等人,要將辱罵皇帝、宣傳革命的章、鄒二人處以極刑。但因此事發生在公租界,按照《上海租借權限章程》規定,原告應在公租界審判。由於列強在侵華過程中矛盾錯綜複雜,對於清廷的「引渡」要求,態度不盡一致。據《中外日報》載:「近在北京地方各公使因上海蘇報館一案,英國參贊之意,以為諸人不應交與華官,日本公使以為未嘗拘人。以前上海道既與各國領事立有約章,現在即應照約辦理。惟俄、法兩國則欲助中國政府,將諸人交於華官,故其中彼等之意見各不相同。美公使之意以為莫妙於仍交上海領事辦理此事也。」正在各方爭論不下之際,沈藎被捕。清廷對當時報界鼓吹革命早已恨之入骨,可憐沈藎,遂成替罪羊。

  筆者認為,沈藎之死最主要原因應是其曾為自立軍。晚清帝后鬥爭異常激烈,自立軍起義時提出的「光緒帝復辟」和「逆後當權」等諸多「狂悖」言論,是慈禧太后決不能容忍的,且公開叛亂罪不可赦,沈藎也因此早在通緝之列。當沈藎在京津之地輾轉之際,已被人秘密盯梢,奏陳慈禧太后。在現存的一份沒留姓名的宮中檔密帖中,告密者稱沈藎乃通緝要犯,為自立軍頭目,「隱匿京師南城外,行止無定」「與外洋內地匪黨及大學堂同鄉辦事人密通消息」「若不設法殲除,誠恐異外生節」,在這份300字的密帖中絲毫未提洩露密約一事,卻提及自立軍首犯唐才常等已「獲正法」,言外之意沈藎早該殺了,以此推論,沈藎被速殺杖斃也就不難理解了。

  「沈藎案」的影響

  「沈藎案」在中外引起強烈反響。當時《中國日報》發表唁文:「沈君之死,鬼神為之號泣,志士為之飲血,各國公使為之震動,中西報紙為之傳揚。是君雖死之日,猶生之年!」《泰晤士報》認為清廷「狠心殘暴,為歷來刑法正義中所稀有」,將來「必有不得久安之勢」。在中外輿論的譴責下,清朝統治癒發不得人心。

  「沈藎案」的發生使清廷放緩了對「《蘇報》案」的追究,使章炳麟、鄒容等人免遭屠戮。「《蘇報》案」發生後,清廷急於殺害章炳麟、鄒容等人,可他們是在租界被捕,列強對於是否將其「引渡」給清廷爭執不下。媒體對「沈藎案」的報道給了租界當局很大壓力,一些外國官員也由此認識到清廷鉗制輿論的野蠻行為,這些因素最終讓租界當局決定拒絕清廷的「引渡」要求,從而在客觀上保護了章炳麟、鄒容等人。

  另外,「沈藎案」等晚清一系列報案,也促使清廷對於僵化的輿論鉗制政策進行反省,並最終促成相關法律的出台。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憲政的載澤等五大臣先後回國,在奏折中提出「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晚清風起雲湧的輿論環境迫使他們承認,唯有主動立法,放寬一些言論自由空間,才能有效加強輿論控制。由此,清廷先後在1906年和1908年頒布了《大清印刷物專律》和《大清報律》等新聞法規。制定和頒布新聞出版法律,雖是清末實行新政的一項內容,而「沈藎案」的發生、處理及其產生的社會影響,無疑起了重要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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