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之治出現的原因 隋文帝開皇之治的具體措施
開皇之治是隋朝隋文帝在位二十多年時開創,當時社會民生富庶、人民安居樂業、政治安定。隋文帝楊堅鼓吹節儉,節省政府內不少開支、廢除了不必要的雜稅並設置穀倉儲存食糧。
楊堅成功地統一了歷經數百年嚴重分裂後的中國,從此中國在大多數的世紀裡都保持著他所建立的政治統一。
鑒於東漢至隋南北分裂達四百多年之久,民生困苦,國庫空虛,故自開皇九年,楊堅統一天下後,即以富國為首要目標,輕徭薄賦以解民困,在確保國家賦稅收入之同時,穩定民生。由於南北朝以來,戶籍不清,稅收不穩,於是楊堅開皇五年,即大索貌閱,並接納尚書左僕射高熲之建議,推行輸籍法,作全國性戶口調查,增加國家稅收,改善經濟,盡掃魏晉南北朝以來隱瞞戶籍之積弊,促成開皇之盛世。
隋初經歷南北朝戰亂,民生疲弊,故楊堅接納司馬蘇威建議,罷鹽、酒專賣及入市稅,其後多次減稅,減輕人民負擔,促進國家農業生產,穩定經濟發展。隋之富饒既非重斂於民,究其原因,與全國推行均田制有關。此舉既可增加賦稅,又可穩定經濟發展,且南朝士族亦漸由衰弱至於消滅。均田制能順利推行,對隋初經濟發展收益甚大。
加上隋代以關中作為本位,關中糧食短缺,需依賴關東漕運接濟,故楊堅於洛州等地設立常平倉等官倉,貯存關東運來糧食,建廣通渠,便利關中漕運。又於民間設義倉,人民捐納糧食以防凶年。
在地方行政方面,文帝鑒於魏晉南北朝政區劃分毫無標準,地方行政混亂,支出龐大,楊堅遂於開皇三年,盡罷諸郡,實行州縣二級制,使國家地方行政漸上軌道。誠如學者錢穆所言:開皇之治的成功,簡化地方行政機構是一個基本因素。據統計隋初中央政府開支減省三分之二,地方政府之開支減省四分之三,全國於行政之經費,僅及南北朝時代開支三分一而已。故隋國庫之豐積,不無原因。
此外,楊堅安定政治,關隴集團的支持功不可沒。漢人如鄭譯、劉昉、高熲等名臣有助推動國策。楊堅亦因前朝酷刑甚多,影響民生,故命蘇威等人編纂《開皇律》,修訂刑律,訂立國家刑法,使人民有法可守,又減省刑罰,死刑只設絞、斬二等,以示隋朝對民之寬大。
在澄清吏治方面,楊堅得國以來,勵精圖治,兼且天資刻薄,自不容貪污枉法之行為存在。楊堅命柳盛持節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長吏贓污不稱者二百餘人,州縣肅然。吏治之整肅,不僅上裕國庫,下紓民困,隋初之隆盛,此亦為要因。
楊堅開了中國科舉制度之先河,於開皇七年(587年)命各州「歲貢三人」,應考「秀才」。在位期間,史稱「開皇之治」。
政制改革
文帝即位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發展經濟、促進民族融合的措施:如改革中央官制,改地方州郡縣三級制為州縣二級制; 廢除豪強士族壟斷的選拔用人制度,規定六品以下官員由吏部選授,地方官員不得自用僚佐。
制定開皇律
《開皇律》共十二篇,其名為: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 《開皇律》定罪只五百條;此外死刑只分絞、斬二種,流放服刑不超過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其亦多為後世立法所沿用。
統一度量衡
南北朝時,各國度量衡的標準不一,如北朝魏、齊一斗等於古二斗(古斗指王莽時所定的標準),一斤等於古二斤; 北周則一斗比古斗僅大百分之六,一斤比古斤僅多二兩;
南齊則一斗等於古一斗五升,一斤等於古一斤八兩。長度方面,北朝一尺比古尺增二至三寸,南朝則增不到一寸。全國度量衡的不一致,給工商業發展帶來很大不便。
隋一尺等於古尺一尺二寸八分,等於南朝的一尺二寸;
隋一斗等於古斗三斗;
隋一斤等於古三斤,並下令在全國推行。度量衡的統一對全國經濟的發展起了推動作用。
統一貨幣
開皇三年(583年),文帝下令鑄造五銖錢,規定每千文重四斤二銀兩,作為全國通用貨幣,其它錢幣則禁止流通。
改府兵制為古代兵制之一
隋代府兵制創立以後,規定三年一揀點以補充缺額,服役年歲為二十一至五十九歲。
府兵本身是免除課役,但軍資、衣裝、輕武器和上番赴役途中的糧食,則須自備。
凡出兵征防須由朝廷命將統率,調遣時必須持兵部所下之魚符,經州刺史和折衝府將領勘合後,才得發兵。
戰爭結束則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這樣,將帥就不能擁兵自重。 革府兵制。
行租庸調製
隋開皇二年(582年),重頒均田令,自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業田從一百頃遞減至四十頃,至於普通百姓,丁男一人受永業田二十畝、露田八十畝,奴婢亦同。 另外又規定受田並承擔賦役者,從十八歲提高到二十一歲,勞役從十一歲提高到十六歲,力役時間則從每年一個月減至二十天,而未被役的丁男可納絹代替,稱為「庸」。
戶調絹從一匹(四丈)減為二丈。年滿五十者,還可減免。這樣隋初的賦役便比前代大為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