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廢後的無良姐夫:收姨妹錢不出力 死於非命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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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廢後的無良姐夫:收姨妹錢不出力 死於非命

2016年11月06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85 次

  「小妻」與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小妻被「棄去」之後,還有「更嫁」的自由。

  《白虎通義》上說:「妻,齊也,與夫齊體。」那麼妻子地位是很高的。雖然漢朝時期三綱五常已經發明出來了,現代人都覺得是對女人的鄙視,其實恰恰是保證了妻子的地位。那麼「妾」呢,則是財產,「妾則接也」,「奔者為妾」,其實都是指出「妾」並不歸於家庭親屬之列,而是財產,是買來的,是男人的性慾工具。

  總之,古代中國人的婚姻是有妻有妾的,這個大家都知道。今天我就說一個大家或許瞭解不多的,就是在兩漢和魏晉時期,除了妻妾之外,還有「小妻」(《漢書》上關於小妻還有很多別的稱呼,比如「下妻」、「旁妻」、「側妻」、「偏妻」等)。

  我們看看長沙出土的走馬樓簡,關於「小妻」的記載有幾十條,如「小妻姑年廿七在本縣」,「東男弟狗年二歲,鼠小妻,年卅五」。

  相對於「小妻」,自然有「大妻」了:「橋大妻曲年卅八,橋小妻仕年卅」,「令大妻思年卅五在本縣,嘉禾三年二月五日物故」。

  那麼這個「小妻」,到底是什麼東東?《說文??女部》說:「媻,奢也,一曰小妻也。」段玉裁註:「『小妻』字史多有之,見《漢書??枚乘傳》、《外戚傳》、《佞幸傳》,《後書??陽球傳》。漢時名之不正者。」

  有些研究者認為,小妻其實就是妾,唐代李賢註解《後漢書》就說:「小妻,妾也。」清人梁章鉅《稱謂錄》卷五也將「小妻」列入「妾」。其實這是不對的。

  宋人車垓《內外服制通釋》卷三寫道:「戶令:妻犯七出內惡疾,而夫不忍離棄者,明聽娶妾,昏如妻禮。故今俗呼為『小妻』也。」要迎娶小妻,是要舉行婚禮的,而且排場和娶妻是一樣的。《禮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所以呢,這個小妻啊,是個小夫人,也是有獨立人格的。

  不信我們看《漢書》卷五一《枚皋傳》說:「(枚)乘在梁時,取皋母為小妻。乘之東歸也,皋母不肯隨乘,乘怒,分皋數千錢,留與母居。」枚乘的小妻明確地拒絕隨他東歸,枚乘還要給她留下數千錢的安家費,可見小妻在生活中是有一定自主性的,而且丈夫也要負擔起自己的義務。

  我們再來看看公元前八年西漢朝廷內部關於一場大逆案審判的爭論:定陵侯淳於長因大逆不道而被判連坐。這件事情的起因正是淳於長娶的一個小妻是被廢的許皇后的姐姐許靡,這個許皇后因

  為嫉妒趙飛燕姐妹得寵而想要借旁門左道詛咒她們,結果被發現而被廢。許皇后被廢之後,天天就想著復位,因為許靡能出入宮禁,因此許皇后前後給姐姐許靡很多錢,拜託她要淳於長向皇上進言。結果是淳於長拿了錢還不辦事,還將許皇后要他轉交給漢成帝的書信拿出來戲侮。這件事情後來傳到皇太后皇帝那裡,自然是一件天大的罪過,殺頭的罪過,按照現代古裝連續劇的說法,是要滿門抄斬。

  淳於長在案發之前已經有不好的預感,而將自己的妻妾六人都休了,有的已重新嫁人了(其中至少有一個名叫迺始的是小妻),因此如何處分這些已經被休的女人就成了大臣們爭議的焦點。丞相翟方進、大司空武議等根據漢律「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認為淳於長犯罪時,其妻尚未被休棄,「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及棄去,於法無以解」。

  孔子的後裔孔光是當時著名的法律專家,也出席了這次審判,他則認為治大逆不道罪,之所以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是為了告誡後來的犯法者。「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淳於長自知犯了大逆之罪,而事先將迺始等人休棄,有的還重新嫁了人,這說明他們的夫婦之義已絕,而再去連坐迺始等人,其名不正。

  孔光的這個意見,正合漢成帝的意思。於是就被採納了。

  在這個事件中,雖然幾個主審官意見不合,但是在「小妻」與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這一點上,卻是保持一致的。而且還告訴我們小妻被「棄去」之後,還有「更嫁」的自由。

  總之兩漢時期,小妻是很多的,像《漢武故事》上說:「東方朔娶宛若為小妻,生三子。」有些貴族甚至有三十七個小妻,包括霍光那個毒死漢宣帝妻子的老婆霍顯也是個「小妻」,她的這個身份好像並沒有妨礙她以後作威作福,成為一族之長。

  不過這種情況到了三國以後,士族門第逐漸形成,嫡庶之分益嚴。特別是在北方,小妻是越來越少,《晉書》卷二一《禮志下》上就說:「漢魏故事,王公群妾見於夫人,夫人不答拜。」至於南方的孫吳政權則不同,像一代雄主孫權晚年嫡庶不分,顧悌、朱據等力諫,連修《三國誌》的史官陳壽都看不下去,批評他「閨庭錯亂,貽笑古今」。

  總之,在門第和宗法這兩把鉗子下,「小妻」的風流隨著雨打風吹去,再也不能復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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