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歷史學家們視界下的中國古代反貪腐史記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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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歷史學家們視界下的中國古代反貪腐史記

2016年02月08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140 次

  導讀:春秋戰國時期官吏職務犯罪,比較系統的記載不多,但銀雀山漢墓竹簡中的《李法》和《田法》(銀雀山漢墓竹簡《守法守令十三篇》),學術界認為是齊國的法律。殘簡中有處罰官吏的內容,而《李法》和《田法》裡的「公人」、「吏嗇夫」,應屬於齊國的官吏。雖然簡文殘缺嚴重,但無疑是與處罰官吏貪瀆有關。

  中國早期稱貪污為「墨罪」、「貪罪」,也概稱「贓罪」。《左傳》昭公十四年杜預注云:「墨,不潔之稱。」因墨即黑色,喻作污黑、不淨。東漢許慎《說文解字》云:「貪,欲物也。」西晉張斐注晉《泰始律》時解說「贓」就是「貨財之利」。《辭源》中,「貪」字解作「愛財」,將貪污不廉的官吏列為「墨吏」;把貪污、受賄、盜竊、詐騙及以其他手段侵犯公私財物而獲贓、分贓的行為,都統釋為「贓」。貪墨罪或贓罪中的貪污犯罪,其犯罪主體一般是指那些掌握著公共權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大小官吏。

  《尚書·舜典》記載:「鞭作官刑」。孫星衍疏案:「在官祿者,過則加之鞭笞。」這說明早在堯舜時代,官員就要遵守一定的為官規範,否則要受到鞭笞的懲處。《左傳·文公十八年載》記載了春秋時期魯國史官太史克講述堯處罰貪官的歷史故事:「……流四凶族渾敦、窮奇、杌、饕餮,投諸四裔,以御魑魅。」這「四凶」都是些私慾膨脹、貪冒貨賄之徒。堯處罰四個「貪人」的故事雖出自《左傳》,但引述的是春秋時期魯國史官之言,應該是可信的。舜繼承部落首領後,也相繼處分了一些「貪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載,封伯因為貪暴被后羿所滅,夔因此斷了後代。

  夏、商、周時期,貪贓現象已引起了統治者的高度重視,開始從制度層面對貪贓進行干預和控制。雖然這個時期法制很不完善,運用法制防治貪贓腐敗還很不系統,但統治者已經從思想上意識到貪贓腐敗對於政治和社會危害的嚴重性,並表現出深深憂慮。史傳禹時的獄官長皋陶制定的刑法就有昏、墨、賊、殺的條文,這在早已散佚的《夏書》中有記載。《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依春秋時期晉國大夫叔向的解釋,「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左傳》把貪的行為定為「墨」罪,一方面說明當時貪已經是個很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問題,不加懲處就不能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說明當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從法制角度對貪進行懲處和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春秋時期,隨著腐敗的蔓延和反腐敗力度的加強,出現了第一個以「墨」定罪的羊舌鮒,從已有文獻記載看,這是目前我國歷史上最早記載的較為完整的反貪第一案。羊舌鮒(前580—前531),一名叔鮒,字叔魚。羊舌鮒擔任代理晉國司寇後,瀆貨無厭。《左傳》昭公十三年載:羊舌鮒求貨於衛,衛國沒有理睬,羊舌鮒就以厲兵秣馬為名,亂砍柴草,大肆騷擾。衛國沒有辦法,只好派屠伯代表衛國國君帶上許多美味的羹湯和一篋精美的錦緞去謁見羊舌鮒的哥哥,想請他阻止其弟羊舌鮒的行為。這位兄長知道自己的弟弟貪財求貨,不知滿足,而且驕橫不聽勸告,自己也無法勸止,只好出了個主意,指使屠伯把錦緞轉送給羊舌鮒,羊舌鮒收到財物後,立即停止騷擾。羊舌鮒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向衛國強行索要財物,是一種很典型的貪賄行為。

  據說羊舌鮒腐敗行為的第二方面是接受性賄賂。性賄賂在中國古代早已存在,《史記·周本紀》載:帝紂囚西伯(後來的周文王)於裡。閎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等,因殷嬖臣而獻之紂。紂大悅,曰:「此一物足以釋西伯,況其多乎!」乃赦西伯,賜之弓矢斧鉞,使西伯得征伐。這當是歷史上性賄賂的最早記錄。

  《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羊舌鮒在處理一樁訴訟多年未決的土地糾紛案時的不法行為。當事者是晉國兩個地位顯赫的人物——邢侯和雍子。邢侯封地和雍子封地毗鄰,封地的界限沒有嚴格劃分。雍子擴大邊界侵佔了邢侯封地,導致相互之間不斷爭奪。案子訴訟到晉國當政的韓宣子面前,韓宣子知道這起糾紛是因為雍子貪婪而起,但是他們皆有功於晉國,誰也不好得罪,因此難以決斷,便把案子交給了羊舌鮒。羊舌鮒接手辦理這樁公案的時候,雍子獲知消息,搶先對羊舌鮒進行性賄賂,將女兒送給羊舌鮒為妾。羊舌鮒得到雍子的女兒,便不問是非曲直,宣判雍子無罪、邢侯有罪。羊舌鮒利用手中掌握的刑獄大權,作出了是非顛倒的判決,並堅持錯判。邢侯貴為諸侯,受不了這冤枉氣,一怒之下殺了羊舌鮒和雍子。由於羊舌鮒徇私枉法,後被晉國貴族統治者論律定為「墨」罪,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被釘在恥辱柱上的貪墨之官。

  為何墨罪要處以死刑呢?因為貪墨既攫取了本屬公眾所有的財產,又敗壞了官府在公共大眾中的聲譽,威脅或破壞了統治秩序,故必置之死地而後已。此後,歷朝統治者都把貪贓枉法的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不赦之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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