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古人如何典當妻子?
有人說女人結婚是第二次投胎,第一次無法選擇,第二次總得有所選擇了吧。在古代,女子結婚更沒得選擇。「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子一旦出嫁便意味著失去人身自由,丈夫對妻子絕對佔有,妻子得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即使丈夫像商品一樣把自己買來賣去,古代婦女也不得抗拒半點。
我們來看一份清朝檔案:「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裡,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後無憑,立租字人為證。」這是一份典藏在遼寧省檔案館的檔案,這是一份「典妻」契約,說的是安東縣民趙喜堂因生活困窘,將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為八年。八年後,趙喜堂才可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有保人等簽名畫押,也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簽名,由此可見,妻子根本就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當時婦女的地位是多麼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賣了也是不可以無能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古代何謂「典妻」?「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
典妻萌芽出現在南北朝時期,那時還不叫「典妻」,而叫做「質妻」和「雇妻」。所謂「質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以換取錢財的方式,但這筆錢財到了約定的時間是要歸還的,如同明清時典房一樣,轉讓者其實得到的只是這筆錢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拿這筆錢救急。領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錢款是完璧歸趙了,但妻子呢,是否回來的也是個完人?也許人回來了,心留下了,誰知道呢?
「雇妻」則是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到宋朝時典妻現象更為普遍和嚴重了。蘇軾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項奏折中提到,因欠苗,當時賣田宅雇妻女的人數不勝數。而《續資治通鑒長編》中亦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由於旱災和蝗災頻發,百姓質妻賣子。
典妻按時間長短也分為兩種,時間長者為典妻,5—15年不等;時間短的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與生兒繼嗣有關,所以典妻時間的長短,還得與孩子生育的情況聯繫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還是十五年,典妻都是臨時性的婚媾形式。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呢?「貧賤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與經濟的好壞有著緊密關係。
「富人典業,貧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經濟貧困,丈夫或因病或無務正業等原因而無力維持生計;而受典者往往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於是兩個男人一拍即合,滿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決定,有時候甚至不需要徵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數婦女因丈夫長期外出,在無以為生的情況下而自典的。無論是哪種情況,當時的女性的命運都是悲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