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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重慶發現清代宣統元年房屋地契
清宣統元年房屋地基文契的「正契格
本報訊 買賣房地本是你情我願之事,雙方只要辦理相關手續即可成交。然而,在過去,除雙方意願外,還須完備另一項重要手續——請多位證人在房契上簽字畫押,房契才具有效力。昨日,南岸區檔案館房管分館工作人員,向記者展示了4張清代和民國時期的房契。
「最早一張距今近百年了,是用宣紙做的。」南岸區檔案館房管分館工作人員,小心翼翼地向記者展示了兩張清代的房契。
記者看到,房契完好無損。一張為宣統元年房屋地基文契的「正契格」,相當於現在民間使用的租賃合同。該契約立於清宣統元年十一月十五日,用雋秀整潔的小楷字體書寫,所蓋官印採用篆體,顯得精美莊重。契約上寫明了地價(800兩銀子)、買賣雙方的情況、證人的簽字畫押以及付給書寫文書人的費用(100文)。
另一張為宣統三年六月六日所立的「官契」。所謂「官契」,系官方認定的房地產契約,相當於現在的房地產權證。該契約採用「標準合同文本」,遣詞造句簡約準確,契約上還特別加蓋官方印章,有「若有隱匿不報,查處充公」的字樣,以此明確立約各方權利義務。
「民國時期用絲綢做的房契更精緻。」工作人員隨後打開了兩張絲綢房契。其中,一份為賣地「基文約」,相當於現在的土地出讓合同;另一份是賣房文約,相當於現在房屋買賣合同。這兩份文書,均立於民國三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記者在這兩份文書上看到,證人的名字多達8個,而且每個都簽字畫押。
為何房契上要有證人簽字畫押?「這是舊時房契的規矩,只有證人簽字畫押,房契才能生效。」工作人員介紹。
市檔案館專家認為,這些房契真實地反映了清代和民國時期,重慶地區房地買賣關係、地價變動、農民負擔程度等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些情況,對研究舊時重慶地區的社會關係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