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坐冤獄13年 被刑訊逼供時感到絕望
2002年,雲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雲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5年11月21日下午3點,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雲鳳被無罪釋放。她已失去自由超過13年。
「錢仁鳳蒙冤近十四年,人生最美好的年華卻在獄中度過,雖然錢仁鳳被無罪釋放,但這並不是本案的終點,真正的兇手還在逍遙法外,製造此案的相關人員是否應該被罪責,我們拭目以待。」律師楊柱說。
投毒案真兇至今未查明
2002年,雲南省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幼兒園發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雲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12月有網友通過雲南網金碧坊社區、騰訊微博曝光《巧家16歲少女被指「投毒」深陷牢獄十年之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15年11月21日下午三點,時隔13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雲鳳被無罪釋放。
雖然錢仁鳳已被無罪釋放,但在錢仁鳳代理律師楊柱看來,這並不是本案的終結。「真正的兇手依然逍遙法外,錢仁鳳無辜蒙冤13年,不能只以錢仁鳳無罪釋放就草草了事,還需給大家一個完整的答案。」律師楊柱說。
律師楊柱對新聞記者表示,警方在調查投毒案時,對當時的首要嫌疑人卻並沒有進行調查,這是他最困惑的一點。
投毒案發後,「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將家產賠盡,幼兒園也關閉了,但在當年幼兒園園長朱梅的筆錄中,朱梅向警方陳述,當年巧家縣某資源局局長兒子羅佐(化名)曾追求過她,但被朱梅拒絕,而隨後另一名追求者謝才(化名)也被她拒絕,兩名追求者在遭到拒絕後,聯手偷盜朱梅家財物3次,共計6000多元,隨後被朱梅告發後遭到關押。朱梅在筆錄中明確說道:「他們兩個都非常恨我。」
此外,律師楊柱向新聞記者透露,在對朱梅家進行實地調查時得知,從2002年1月14日羅佐刑滿出獄,到2002年2月22日投毒案發,這短短一個月內,朱梅家曾三次被燒,但在之後的調查中警方卻只查投毒案卻並未調查縱火案。
更離奇的是,據案發十年之後,律師楊柱及其助手隨行四人再次下巧家縣調查此案歸來,朱梅家老嘍再次縱火焚燒。「那次大火火勢很猛,險些燒死了朱梅的表哥和侄兒,但對於這次縱火案,警方依然沒有進行調查。」
此外,另律師楊柱感到疑惑的是,為何在幼兒園老闆朱梅伊提供首要犯罪嫌疑人時,為何如此眾多的幹警都視而不見。
「雖然當年參與偵查此案及做案發現場和辨認筆錄的幹警多達18名,卻沒有人對最重要的兩個嫌疑人作出隻言片語的調查,而羅佐的父親羅伍(化名)曾任該縣某局政委和某資源局副局長,但願不是這個原因使謝、羅二人逃脫調查。」律師楊柱說。
最後,給朱梅的幼兒園小保姆錢仁鳳定罪的理由是對校長有意見和而報復。
但2002年2月26日,當朱梅被偵查人員問及與錢仁鳳關係如何時,她說「關係還是好的,沒有矛盾」,否認與錢仁鳳有矛盾。
三名警察為何做假證
在檢方複查的卷宗中,對於錢仁鳳案的供述筆錄簽名和指紋的鑒定結果顯示,在錢仁鳳的訊問筆錄及辨認筆錄中,有5份筆錄後的落款簽名並非錢仁鳳本人所書寫,而是蔣某、李某、楊某三名記錄人所簽。
在法院給出的判決書中也提到,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檢技鑒文字[2013]23號《筆記鑒定書》、雲檢技鑒痕字[2013]01號《指紋鑒定》,證實對錢仁鳳的第一、三、五次訊問筆錄,錢仁鳳對菜刀和針筒的辨認筆錄上的簽名為偵查人員代筆,手印均為錢仁鳳本人指紋,錢仁鳳的上訴狀為蔡某代筆。
在接受檢方複查調查時,錢仁鳳證實,那幾份認罪供述並非自己所簽,她稱遭受了疲勞審訊和刑訊逼供。
2012年10月18日,錢仁鳳在給楊柱的信中稱,當年在審訊室,她遭到警察的毆打,「我不承認,他們就讓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個小時。他們還脫下黑皮鞋打我的臉,皮鞋的跟有點高。」
在信中,錢仁鳳表示在堅持不承認的情況下,警方又將她的雙手反銬。最終,在投毒案發生3天後那次長達12個小時的審問中,錢仁鳳供述是自己投了毒。
令律師楊柱感到不解的是,三名警察為何要做假證,「對於警察來說,他們不可能不清楚做假證的後果,為何他們在明知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甘願冒險做假證陷害錢仁鳳呢?」
記者透露,在他提出警察代替錢仁鳳簽字的筆錄是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時,檢方認為該份證據的取得屬於證據瑕疵,屬於辦案機關的錯誤,但不應當予以排除。
從2010年4月接手錢仁鳳投毒案,到如今錢仁鳳無罪釋放,漫長的五年時間裡,楊柱表示過程是艱難而又曲折的。「這個案子對於不僅對於錢仁鳳來說意義重大,對於推進法治公平也有著重大意義。」在楊柱看來,雖然錢仁鳳等了13年終於無罪釋放,但這並不是終點。
「只要疑點還沒有解開,這個案子都沒算完結,錢仁鳳13的牢獄之災需要一個交代,朱梅家的落魄需要一個交代,中毒身亡的女童更需要一個交代。」律師楊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