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定居英國吃低保14年探望父親僅2次
夫妻離婚後,女兒隨母親生活,成年後拒絕贍養父親。近日,市五中院對此起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女兒小麗(化名)應盡贍養義務,判決每月支付原告父親老陳贍養費1000元,並每年探望老陳一次。
1982年9月,老陳與前妻李某生育一女小麗。1992年6月,兩人離婚,小麗由李某撫養成人。老陳稱,2001年9月至今,女兒僅在2009年探望過他兩次。現在他每月有退休金2600元,患有肛瘺疾病。據他瞭解,女兒小麗每月收入16000元左右。
老陳認為,小麗作為其婚生女應對其負贍養義務,起訴到渝中區法院,要求小麗每月支付贍養費2500元,每年探望一次,每月電話問候一次。
小麗辯稱,老陳每月固定退休工資已超過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自己現定居英國,無固定工作,靠領取政府保障金生活,不同意支付贍養費,也不同意每年探望一次和每月電話問候一次。
渝中區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院認為,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僅靠現有收入維持生活確有一定困難,其要求被告小麗支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但考慮到原告老陳有退休金及被告收入情況,一審判決小麗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每年探望一次父親。近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稱,小麗作為女兒,對老陳贍養義務系法定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夫妻離婚後,女兒隨母親生活,成年後拒絕贍養父親。近日,市五中院對此起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女兒小麗(化名)應盡贍養義務,判決每月支付原告父親老陳贍養費1000元,並每年探望老陳一次。
1982年9月,老陳與前妻李某生育一女小麗。1992年6月,兩人離婚,小麗由李某撫養成人。老陳稱,2001年9月至今,女兒僅在2009年探望過他兩次。現在他每月有退休金2600元,患有肛瘺疾病。據他瞭解,女兒小麗每月收入16000元左右。
老陳認為,小麗作為其婚生女應對其負贍養義務,起訴到渝中區法院,要求小麗每月支付贍養費2500元,每年探望一次,每月電話問候一次。
小麗辯稱,老陳每月固定退休工資已超過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自己現定居英國,無固定工作,靠領取政府保障金生活,不同意支付贍養費,也不同意每年探望一次和每月電話問候一次。
渝中區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院認為,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僅靠現有收入維持生活確有一定困難,其要求被告小麗支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但考慮到原告老陳有退休金及被告收入情況,一審判決小麗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每年探望一次父親。近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稱,小麗作為女兒,對老陳贍養義務系法定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