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打假:唐代3天內可退貨 售假貨將被打板子
搶購潮過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因質量問題導致的退貨成為熱點。吃的、穿的、用的等似乎都有涉及,這讓人很是不爽。那麼在古代,什麼假貨在市場上充斥的比較厲害呢?政府又是如何治理的?
真沒想到,上古時期的周朝已經有假冒偽劣商品了,並且政府已經通過立法來打擊了。《禮記·王制》說,「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指為出軍賦的車乘)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當時的管理制度真叫個先進,如果商品的尺寸、數量、顏色等達不到標準,就按「假冒偽劣」對待,到市場上叫賣是很難的,這讓那些想渾水摸魚的死了那份心思。這說的只是生活中的用品,要是吃的就更嚴格了,「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這是說假如食品還沒有成熟,是不允許拿出去賣的,既是為防止吃了中毒,也是打擊以次充好、以生當熟的假冒偽劣行為。對於家禽牲畜和海鮮食品也一樣,「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意思是還沒有到成熟期的動物,也絕不允許拿到市場上兜售,否則吃了以後會有損健康。
到漢朝的時候,對外交流活躍起來,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來許多稀奇的東西,但數量有限,遠遠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於是假冒的現象多起來。能仿製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健康。為此,漢朝制定法規,食物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應盡快焚燬,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隋唐時期,經濟飛速發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假酒怎麼做?想用工業酒精勾兌只能穿越到現代,所以當時只能兌水。且看,隋唐段子手在酒館裡喝著假酒諷刺假酒橫行的段子,「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云:『此何義?』答云:『有水在。』」這個出處在隋唐《啟顏錄》一書中。
唐朝缺少工商、動檢、質檢怎麼辦?其實,其他朝代也沒有,一部嚴格的法律就足夠了。可以說,唐朝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直白點說,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東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對食品造假者的懲罰更為嚴厲,舉個例子:明知有的食品變質,賣家應當立刻焚燬,違者打九十大板;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的,如果導致人中毒,根據情節及後果加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如果致人死亡,要對兜售者的以過失殺人論罪。另外,對皇宮裡的飯食還專門制定了一套安全措施——設置了監管機構,叫尚食局,只負責宮中的吃喝。尚食局的官員可謂責任重大,伺候不好皇帝,估計就混不去了。尚食局出台了什麼措施呢?如果不乾淨的東西混入到宮廷食品裡,責任人將被流放兩年;一般人不得隨便出入皇家廚房,隨便出入者將受懲處;若不慎誤將有毒藥品等物帶至御廚,將處以絞刑。宮中女人們的味覺和嗅覺是很敏感的,吃的有什麼問題,一般都能品出來。唐代《宮樂圖》中有部分表現的就是這個主題。
唐代還有退貨的規定,和現在的退貨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議》說,「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看看,現在一些不良商販故意生產「地溝油」「蘇丹紅」「瘦肉精」「皮革奶」等,如果讓他們穿越回唐代造假,估計誰都不敢,單是皮開肉綻的滋味就足以嚇破膽兒。
經濟越發達,造假就越五花八門。到了宋代,《東京夢華錄》《水滸傳》等文學作品中,都有市井街道酒樓林立、商販如潮的景象描寫。有些商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裝裡摻沙子或在酒裡注水增加重量。這時政府就讓商人組成「行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商品的質量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對於出售變質、有毒的食品,處罰和唐代一樣嚴厲。
政府對造假者有很嚴格的管理,那麼品牌生產者又是怎麼保護自己的呢?宋代有個叫任一郎的鞋匠,技術高超,做的鞋很有名氣,市場上便出現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貨,為了打擊這些假貨,任一郎在他製作的鞋的內側藏上一布條,布條上寫著製作時間和編號作為正品的證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到明清時期,比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偽驗證。
搶購潮過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因質量問題導致的退貨成為熱點。吃的、穿的、用的等似乎都有涉及,這讓人很是不爽。那麼在古代,什麼假貨在市場上充斥的比較厲害呢?政府又是如何治理的?
真沒想到,上古時期的周朝已經有假冒偽劣商品了,並且政府已經通過立法來打擊了。《禮記·王制》說,「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指為出軍賦的車乘)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當時的管理制度真叫個先進,如果商品的尺寸、數量、顏色等達不到標準,就按「假冒偽劣」對待,到市場上叫賣是很難的,這讓那些想渾水摸魚的死了那份心思。這說的只是生活中的用品,要是吃的就更嚴格了,「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這是說假如食品還沒有成熟,是不允許拿出去賣的,既是為防止吃了中毒,也是打擊以次充好、以生當熟的假冒偽劣行為。對於家禽牲畜和海鮮食品也一樣,「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意思是還沒有到成熟期的動物,也絕不允許拿到市場上兜售,否則吃了以後會有損健康。
到漢朝的時候,對外交流活躍起來,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來許多稀奇的東西,但數量有限,遠遠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於是假冒的現象多起來。能仿製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健康。為此,漢朝制定法規,食物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應盡快焚燬,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隋唐時期,經濟飛速發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假酒怎麼做?想用工業酒精勾兌只能穿越到現代,所以當時只能兌水。且看,隋唐段子手在酒館裡喝著假酒諷刺假酒橫行的段子,「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云:『此何義?』答云:『有水在。』」這個出處在隋唐《啟顏錄》一書中。
唐朝缺少工商、動檢、質檢怎麼辦?其實,其他朝代也沒有,一部嚴格的法律就足夠了。可以說,唐朝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直白點說,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東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對食品造假者的懲罰更為嚴厲,舉個例子:明知有的食品變質,賣家應當立刻焚燬,違者打九十大板;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的,如果導致人中毒,根據情節及後果加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如果致人死亡,要對兜售者的以過失殺人論罪。另外,對皇宮裡的飯食還專門制定了一套安全措施——設置了監管機構,叫尚食局,只負責宮中的吃喝。尚食局的官員可謂責任重大,伺候不好皇帝,估計就混不去了。尚食局出台了什麼措施呢?如果不乾淨的東西混入到宮廷食品裡,責任人將被流放兩年;一般人不得隨便出入皇家廚房,隨便出入者將受懲處;若不慎誤將有毒藥品等物帶至御廚,將處以絞刑。宮中女人們的味覺和嗅覺是很敏感的,吃的有什麼問題,一般都能品出來。唐代《宮樂圖》中有部分表現的就是這個主題。
唐代還有退貨的規定,和現在的退貨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議》說,「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看看,現在一些不良商販故意生產「地溝油」「蘇丹紅」「瘦肉精」「皮革奶」等,如果讓他們穿越回唐代造假,估計誰都不敢,單是皮開肉綻的滋味就足以嚇破膽兒。
經濟越發達,造假就越五花八門。到了宋代,《東京夢華錄》《水滸傳》等文學作品中,都有市井街道酒樓林立、商販如潮的景象描寫。有些商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裝裡摻沙子或在酒裡注水增加重量。這時政府就讓商人組成「行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商品的質量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對於出售變質、有毒的食品,處罰和唐代一樣嚴厲。
政府對造假者有很嚴格的管理,那麼品牌生產者又是怎麼保護自己的呢?宋代有個叫任一郎的鞋匠,技術高超,做的鞋很有名氣,市場上便出現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貨,為了打擊這些假貨,任一郎在他製作的鞋的內側藏上一布條,布條上寫著製作時間和編號作為正品的證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到明清時期,比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偽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