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陵投降事件:西漢名將李陵投降匈奴算不算犯罪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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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陵投降事件:西漢名將李陵投降匈奴算不算犯罪

2016年10月28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248 次

  李陵投降的悲劇

  李陵是西漢武帝時期的著名將軍,是號為「飛將軍」的李廣的孫子。因為「善騎射」,被漢武帝認為大有李廣遺風,特命他帶八百名騎兵深入大漠偵查地形。勝利歸來後被任命為騎都尉,指揮五千勇士,在酒泉、張掖一帶佈防。公元前89年,李陵主動請戰,率領這5000步兵出征,與匈奴單于帶領的主力遭遇。李陵下令以大車結為軍營,出戰時「前行持戟盾,後行持弓弩」,當匈奴軍逼近時,「千弩俱發,應弦而倒」。獲得首戰勝利。匈奴調集援軍,連續進攻,李陵以「連弩」(應該是遠射程的強弩)射單于,使單于差點中箭。最後匈奴將漢軍圍困於山谷,萬箭齊發,而漢軍矢盡糧絕,只剩隨身的「尺刀」,無法有效還擊。李陵感歎說,如果再有幾十支箭也就能夠突圍了。最後的突圍戰中,只有十幾個人跟隨,李陵的副將韓延年戰死,李陵感歎:「無面目報陛下!」於是放下武器投降。

  戰敗的消息傳回長安,但一時沒有李陵的下落。漢武帝希望李陵能夠壯烈戰死,召見李陵的母親和妻子,旁邊安排了相面的術士,看看她們臉上是否有「死喪色」,結果術士說是沒看到,漢武帝很懊惱。不久消息傳來,李陵已經投降了匈奴,漢武帝更是大怒。廷議時,太史令司馬遷上前為李陵辯解,被漢武帝以「誣罔」罪名處以宮刑。漢武帝派了將軍公孫敖深入匈奴境內,無功而返,公孫敖匯報說,抓到的俘虜說李陵已經教會了匈奴怎麼對付漢軍,所以漢軍沒法打勝仗。漢武帝於是下令將李陵全家「族誅」,母親、兄弟、妻子、子女都被殺。後來漢朝與匈奴恢復使節往來,李陵責問漢朝使者為什麼要殺他全家?使者把緣由告訴他,李陵連呼冤枉,原來是另一名投降匈奴的漢朝軍官李緒在幫助匈奴練兵。李陵派人暗殺了李緒洩憤,再也不願意回到家鄉。《漢書·李陵傳》作者以同情的筆調敘述了這個悲劇故事。

  那麼李陵在無法繼續戰鬥的情況下投降敵軍,究竟是不是犯罪?漢武帝殺他全家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他後來被匈奴釋放回到家鄉,是否仍然會受到追究?

  強制一戰到死的法律

  根據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所載漢初的法律,我們可以得知,李陵在戰場上投降敵軍本身就是犯了死罪。出土的《賊律》明文規定,駐守邊境據點將士叛變、主動投降敵軍的,或者是在敵軍來進攻時作戰不力投降的,和企圖謀反、臨陣脫逃同樣處理:「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本人從腰部一斷為二,全家族誅(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全部處死)。也就是說,漢武帝在得知他投降匈奴時,已經可以按法處置將他全家族誅,不必再有他叛變、幫匈奴練兵這一情節。

  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律被認為是漢初高後二年律(公元前186年),很有可能是由原來的秦律改編而來。而秦國在商鞅變法的時候就已經立法「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可見戰場投降已經是一項重罪。《戰國策·魏策》載秦國安陵君的一段言論,說有國王授予的「太府之憲」法令,其中規定:「子弒父,臣弒君」的犯罪不得赦免,即便國家發佈了大赦,「降城亡子不得與焉」(投降敵軍的守城官兵、逃兵不得赦免)。

  這些法律看來漢朝都是繼承了的。在漢文帝的時候,李陵的祖父李廣也曾兵敗、受傷後被匈奴活捉,李廣奪了匈奴的馬匹、弓箭,奮力逃回漢境,但卻被捕下獄,被指控「亡失多」(損失士卒過多),「為虜所生得」(被敵軍活捉),兩項罪名,判處「當斬」。後來依靠爵位以及納粟「贖為庶人」。

  因此實際上秦漢時期的法律要求將士要為朝廷奮戰到死,即便是已喪失作戰能力,也要為國捐軀,絕不可被對方俘虜。

  強制一戰到死的法律

  根據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所載漢初的法律,我們可以得知,李陵在戰場上投降敵軍本身就是犯了死罪。出土的《賊律》明文規定,駐守邊境據點將士叛變、主動投降敵軍的,或者是在敵軍來進攻時作戰不力投降的,和企圖謀反、臨陣脫逃同樣處理:「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本人從腰部一斷為二,全家族誅(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全部處死)。也就是說,漢武帝在得知他投降匈奴時,已經可以按法處置將他全家族誅,不必再有他叛變、幫匈奴練兵這一情節。

  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律被認為是漢初高後二年律(公元前186年),很有可能是由原來的秦律改編而來。而秦國在商鞅變法的時候就已經立法「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可見戰場投降已經是一項重罪。《戰國策·魏策》載秦國安陵君的一段言論,說有國王授予的「太府之憲」法令,其中規定:「子弒父,臣弒君」的犯罪不得赦免,即便國家發佈了大赦,「降城亡子不得與焉」(投降敵軍的守城官兵、逃兵不得赦免)。

  這些法律看來漢朝都是繼承了的。在漢文帝的時候,李陵的祖父李廣也曾兵敗、受傷後被匈奴活捉,李廣奪了匈奴的馬匹、弓箭,奮力逃回漢境,但卻被捕下獄,被指控「亡失多」(損失士卒過多),「為虜所生得」(被敵軍活捉),兩項罪名,判處「當斬」。後來依靠爵位以及納粟「贖為庶人」。

  因此實際上秦漢時期的法律要求將士要為朝廷奮戰到死,即便是已喪失作戰能力,也要為國捐軀,絕不可被對方俘虜。

  最著名的降將:於禁與龐德

  歷史上最著名的降將遭遇,莫過於東漢三國時期的於禁與龐德了。在東漢末年的混戰中,曹操集團能夠亂中崛起,很大程度上是曹操善於「招降納叛」,於禁就是戰俘出身的將軍。他原來是黃巾軍的士卒,193年隨青州黃巾軍投降曹操,得到曹操手下謀臣王朗的欣賞,推薦給曹操,說此人有「大將之才」。曹操果然信任有加,於禁從此也確實戰功卓著。龐德原來是關中馬家軍的部將,長期跟隨馬騰、馬超,215年曹操進攻漢中打敗馬超,龐德也隨軍投降曹操。

  219年,劉備的大將關羽從荊州發動北伐,進攻曹操的戰略基地樊城,樊城主帥曹仁派於禁、龐德分別在樊城外圍設防。關羽利用夏季暴雨機會,掘開漢江大堤壩,「水淹七軍」。於禁軍營被淹,關羽軍隊乘船猛攻,於禁無法抵擋,只得放下武器投降。龐德的軍營同樣被淹,龐德在殘存的堤壩上堅守,手下的部將建議投降,都被龐德斬首。激戰過午,手下的將士不是戰死就是投降,龐德只得坐小船撤退,船翻落水,被關羽軍隊抓獲。龐德的兄弟當時就在劉備軍中,關羽親自勸他投降,許他為將軍。龐德卻破口大罵,稱:「我寧為國家鬼,不為賊將。」關羽於是殺了龐德。

  消息傳到曹操那裡,曹操為之流涕,說:「於禁跟了我近三十年,臨危處難,居然反而不及龐德!」當時曹操自封魏王,實際上已經實現了改朝換代,原來打天下時候他「唯才是舉」、有能力即使「不仁不孝」之徒也百般招致,現在形勢不同了,需要樹立一個盡忠的榜樣,來為自己新朝服務,而龐德正好就是這樣的典型事例。於是曹操下令大力表彰龐德的忠誠與功績,將龐德的兩個兒子都封為列侯。

  曹操聯絡了孫權襲擊關羽的後路,得以保住樊城。孫權軍隊殺死關羽,得以全取荊州。為了與曹操聯合對付劉備的進攻,孫權將於禁等原來曹操的部下都送還給曹操。不過這批戰俘到達鄴城時,曹操已經去世,曹丕繼位魏王。曹丕接見於禁,於禁「鬚髮皓白,形容憔悴」,見了曹丕,「泣涕頓首」。曹丕表面上溫言撫慰,仍然拜於禁為「安遠將軍」,但命令他先去拜謁曹操的陵墓,預先在陵墓的房屋裡畫上了龐德發憤作戰、於禁俯首投降的壁畫。於禁見了壁畫,羞愧難當,發病而亡。

  北宋歷史學家司馬光在《資治通鑒》裡評論說:於禁「敗不能死,生降於敵」,回來後曹丕可以把他廢了、可以把他殺了,這樣去侮辱他卻是有失君主的風度的。

  曹操聯絡了孫權襲擊關羽的後路,得以保住樊城。孫權軍隊殺死關羽,得以全取荊州。為了與曹操聯合對付劉備的進攻,孫權將於禁等原來曹操的部下都送還給曹操。不過這批戰俘到達鄴城時,曹操已經去世,曹丕繼位魏王。曹丕接見於禁,於禁「鬚髮皓白,形容憔悴」,見了曹丕,「泣涕頓首」。曹丕表面上溫言撫慰,仍然拜於禁為「安遠將軍」,但命令他先去拜謁曹操的陵墓,預先在陵墓的房屋裡畫上了龐德發憤作戰、於禁俯首投降的壁畫。於禁見了壁畫,羞愧難當,發病而亡。

  北宋歷史學家司馬光在《資治通鑒》裡評論說:於禁「敗不能死,生降於敵」,回來後曹丕可以把他廢了、可以把他殺了,這樣去侮辱他卻是有失君主的風度的。

  在法典中消失了的重罪

  強制士兵一戰到死的法律法律在後世也長期延續,尤其是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戰亂時期,朝三暮四、反覆無常的軍閥更多,法律也就更堅持不得投降的原則。甚至北齊律還特別設置了「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凡是觸犯這十項重罪的,不可被赦免,官僚貴族也不得享有「八議論贖」之類的特權。「降」被列到重罪的第四種,僅次於直接的謀反大逆叛變等直接侵害皇權的罪名。

  不過後來隋朝法律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改編為「十惡」,但卻刪除了「降」。唐朝的法典繼承了隋朝的「十惡」,其中沒有「降」。而在唐律中,「降敵」這項重罪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僅如此,後世朝廷的正式法典也大多沒有「降」的具體條文。

  這種在立法上改進的現象,其原因並不難找。從歷史教訓來看,秦漢那樣嚴酷的法律實際上並沒有能夠起到阻止將士在戰局無望時放下武器的舉動。因為同時期的法律裡,對於接受投降、不得殺降的規定也很明確,尤其是在戰亂時代,各武裝集團「招降納叛」,投降者調轉刀槍作戰,有功就可以得到獎賞。而如果投降後返回原部,反而要招到嚴厲的處罰。特別是誅連親屬的做法,更會堅定投降者幫助敵對方作戰到底的決心。因此隋唐以後的統治者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歷史經驗後,在正式法典裡刪除了這個罪名。

  不過後代的統治者仍然希望將士為自己全力賣命,仍然需要以死刑來脅迫將士。因此將這項罪名歸納到「軍令」系統之中。古代軍隊出征,將帥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處置權,可以發佈「軍中號令」。唐代法典明文規定,軍中號令不受法典約束,「各隨臨時處斷,故不拘常律」。將士違反軍中號令,統帥可以直接處罰。只是在「軍還以後」,如果違反的罪名是法律本身有規定的,按照法律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合論罪」。另外一個策略是,在一些單行法令加以規定,有時這些單行法令的嚴酷程度甚至還要超過秦漢。比如明朝正統十四年發佈的軍令,規定「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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