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為何拐賣人口屢禁不止:只因豪門蓄奴成風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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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為何拐賣人口屢禁不止:只因豪門蓄奴成風

2015年12月31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95 次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說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

在古代特別是蓄奴成風的漢代,將男孩子拐賣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隸,就如拐賣智障者進黑磚窯一樣,以此最大限度地從奴工身上搾取利益。而拐賣女童,主要是賣給大戶人家當奴婢或賣給那些「妓女專業戶」訓練,等其長大後再讓其入青樓為養母謀利。

歷代王朝寫在紙面上的律法,對「略賣人」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塚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音同「哲」,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刑。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根據拐賣人口的結果不同而區別給人販子定罪:將他人拐騙為奴婢,或將他人賣給別家做奴婢的,處絞刑;為部曲(介於奴婢與良人之間的社會階層)的,處流刑三千里;為妻妾子孫的,處徒刑三年。《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塚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元朝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一樣是大罪。

中國古代人身權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拐賣別家的奴僕,在官府看來,和盜賣人家的財產不一樣。若拐賣「良人」去給人當奴婢,等於讓一個人的身份遭到貶謫,喪失了自由,那麼處罰起來尤其嚴重。如《大明律》規定: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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