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鑒定親子:中國古代親子鑒定的四大手段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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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鑒定親子:中國古代親子鑒定的四大手段

2016年05月21日 演義趣聞 暫無評論 閱讀 217 次

  導讀:DNA生物技術現在已成為親子鑒定、血緣斷代的常規手段,準確率能達到99.9999%。然而,在沒有DNA生物技術的古代,親子鑒定則可謂難上加難。或許正緣於此,在不少戲劇、影視劇以及古代小說中,都有古人「滴血認親」等情節的描寫。其實,除了「滴血認親」,古人進行親子鑒定還有多種手段……

  手段壹「親情法」—憑借測試情感反應探求真情

  現代常上演的「奪子大戰」,在古代亦常發生。由於沒有DNA這類高科技鑒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緣關係頗為困難,但古人也有自己的辦法,常從「人之常情」中尋找蛛絲馬跡。西漢時,穎川(今河南禹州市)有個大戶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倆的媳婦都懷了身孕。哥哥的媳婦流產了,卻隱瞞了實情,將弟媳婦生的男孩子搶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無法決斷。此事原見於東漢應劭的《風俗通》。曾任過漢宣帝丞相的黃霸聽說後,決定進行親子鑒定。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來,讓妯娌倆搶孩子,誰搶到歸誰。嫂子用力搶孩子,弟媳則怕弄傷孩子,表情悲傷。見到此景,黃霸作出了鑒定結論:孩子系弟媳婦所生。黃霸的理由很簡單,「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

  這種從倫理、親情角度進行親子鑒定的方法,一直為後世司法官員所採用。如北魏年間,李崇任揚州(治所在睢陽)刺史時,也曾使用過類似方法,判斷「爭子案」。《北史·李崇傳》記載,當時,一位叫苟泰的人丟了3歲大的兒子,後在叫趙奉伯的人家裡發現了孩子。但兩家都說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鄰居可以證明,郡縣無法定案。李崇接案後,將小孩與兩家隔離幾天,之後突然派差員到兩家報信,稱孩子暴病而死,讓領回去埋葬。苟泰聽說後,悲痛不已,趙奉伯卻一點也不悲痛,只是感歎一番。就此,李崇鑒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兒還泰」。此事曾被後晉和氏父子所編的《疑獄集》收錄,成為古代司法親子鑒定的經典案例之一。

  手段貳「常理法」—在常識常理中發現是與非

  「不合常情」,是親情法親子鑒定的主要「理論基礎」,在古代的親子鑒定案處理中,與之相對應的「不合常理」,則是古代親子鑒定的又一司法手段。北宋時,李南公任長沙縣知縣,有個寡婦帶著兒子改嫁。七年後前夫家族來人,要接回兒子。此婦人不讓,稱孩子不是前夫的兒子。李南公接了這個「奪子案」,僅問了兩句話,就了斷了這樁官司。《宋史·李南公傳》記載,李南公第一句問:「孩子幾歲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歲,女人則說孩子7歲;第二句,「孩子換齒了麼?」女人說去年已換。就此,李南公認為孩子是前夫的血脈。李南公憑什麼作出此鑒定結論?其依據是男孩子一般8歲換牙的常識,「男八歲而齔,尚何爭?」意思是,男孩子8歲才換牙,你還爭辯什麼呢?

  《明史·魯穆傳》所記載的「兒似歸產」案,也很有代表性。魯穆任福建僉事時,有個叫周允文的人早年無後,將侄子過繼為子,後來其妾為他生了個兒子。周允文死後,侄子想獨霸家產,硬說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親兒子,要趕走妾母子。魯穆接到妾的狀子後,把周家的族人全召來,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兒子放在一些小孩當中,讓他們辨認誰像是周允文的兒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最後魯穆認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說謊,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兒子,於是將周允文的家產全部判給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兒子。

  手段貳「常理法」—在常識常理中發現是與非

  「不合常情」,是親情法親子鑒定的主要「理論基礎」,在古代的親子鑒定案處理中,與之相對應的「不合常理」,則是古代親子鑒定的又一司法手段。北宋時,李南公任長沙縣知縣,有個寡婦帶著兒子改嫁。七年後前夫家族來人,要接回兒子。此婦人不讓,稱孩子不是前夫的兒子。李南公接了這個「奪子案」,僅問了兩句話,就了斷了這樁官司。《宋史·李南公傳》記載,李南公第一句問:「孩子幾歲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歲,女人則說孩子7歲;第二句,「孩子換齒了麼?」女人說去年已換。就此,李南公認為孩子是前夫的血脈。李南公憑什麼作出此鑒定結論?其依據是男孩子一般8歲換牙的常識,「男八歲而齔,尚何爭?」意思是,男孩子8歲才換牙,你還爭辯什麼呢?

  《明史·魯穆傳》所記載的「兒似歸產」案,也很有代表性。魯穆任福建僉事時,有個叫周允文的人早年無後,將侄子過繼為子,後來其妾為他生了個兒子。周允文死後,侄子想獨霸家產,硬說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親兒子,要趕走妾母子。魯穆接到妾的狀子後,把周家的族人全召來,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兒子放在一些小孩當中,讓他們辨認誰像是周允文的兒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最後魯穆認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說謊,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兒子,於是將周允文的家產全部判給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兒子。

  上述兩起親子鑒定案,前者是根據小孩換牙的生理年齡,後者憑的則是面貌長相,判斷、鑒定的依據均來源於生理、生活常識,可以視之為「常理法」親子鑒定。面相、口音、年齡、走路姿勢等,都是常理法親子鑒定的重要條件。如《元史·干文傳傳》記載的「驗乳知兒」案,依孩子吃不吃媽媽的奶來鑒定母子之間的血緣關係。但與親情法一樣,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樣顯而易見,靠法官的個人智慧來斷案難免過於主觀,僅通過看面相來以貌斷案,人為操縱的空間很大。

  手段三「合血法」—從血液的凝合程度鑒定血緣關係

  在古代進行親子鑒定的手段中,有的顯得更為神奇。清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誌一》裡所記的一則親子鑒定案,便很有「故事性」。山西有個商人外出做生意,家產托弟弟照管。外出期間,他娶了個媳婦,生了一個兒子。十多年後,媳婦病故,商人遂帶著兒子回到老家。商人的弟弟怕哥哥索討家產,謊稱這孩子是哥哥抱養的,不能繼承父親的家產。主審的縣令遂在審理現場作親子鑒定:將商人和他兒子的血,同時滴入清水中,父子倆的血很快凝合到了一起。縣令鑒定結論很快出來:商人之子系其親生子。

  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這一套。回家後親自試驗,將自己和兒子的血滴入水中,卻不相凝合。這一來,商人的弟弟找到了反駁的理由,訴稱縣令所用親子鑒定手段沒道理,結論不足為憑。接下來更戲劇化了。鄉人聽說弟弟父子的血不凝合,便在背後議論兒子非其親生,是其老婆與某人私通所孕。商人的弟弟見外面傳得有鼻子有眼,遂起了疑心,追查起老婆和姦夫,結果真的查出了老婆讓自己戴綠帽子的事實。

  縣令所用的親子鑒定手段,在古代叫「合血法」。在親情、常理均無法判決的情況下,便會「合血」。合血法又叫「滴血法」,俗稱「滴血親」。其原理是:如果兩人有血緣關係,將手同時刺破,血滴入清水中,血即合一,否則不合。合血法最晚在東漢時即已在司法和民間親子鑒定中使用。現代已發現,人類血型分A、B、AB、O等類型,利用血型確實可以部分實現親子鑒定,可以說合血法是中國古代的「DNA鑒定技術」,儘管有些「原始」,但比歐美要早得多。不過,合血法也非完全科學。事實上,任何人的血滴到一起,不久即凝合為一。其實,古人也已認識這一問題,清黃六鴻在康熙三十三年編著的《福惠全書》中即稱:「滴血之事,未可盡信」。紀曉嵐記述此故事時亦稱「官故憒憒」,直指其昏庸糊塗。

  手段肆「滴骨法」—觀察骨頭沁血情況尋親

  上述三種親子鑒定手段,基本上是在活人之間進行的。如果一方已死亡,如何做親子鑒定?三國時期的史學家謝承在其所撰的《會稽先賢傳》中記載了這麼一個故事:一名叫陳業的人,哥哥渡海死了,陳業前去認屍。但一起死的有五六十人,屍體腐爛不堪,從外貌、體態上已無法辨認。陳業於是割臂流血,灑於骨上,觀察其反應。其中有一具屍骨,在陳業的血滴上後,很快沁入骨內,其餘皆流出。陳業據此認定,這具屍骸就是他哥哥的。

  南朝時,這種靠觀察骨頭吸收血液情況作親子鑒定的方法已很流行,最著名的一起是「豫章王蕭綜認爹」案。據《梁書·豫章王蕭綜傳》記載,南朝齊東昏侯蕭寶卷的妃子吳淑媛十分美貌,齊朝滅亡後,梁武帝蕭衍佔她為己有,收入後宮。吳淑媛七個月生下了兒子,名喚蕭綜,宮內議論這孩子的親生父親不是蕭衍,而是蕭寶卷。蕭綜長大後也懷疑自己的真實身世,相信民間所謂「以生者血瀝死者骨滲,即為父子」的說法,偷偷挖開東昏侯的墳墓,扒出骸骨,將自己的血滴到骨頭上,血很快沁入骨中。

  為確證民間親情秘法的可靠性,蕭綜用自己剛出生不久的次子做試驗,把孩子悄悄弄死後,派人埋葬起來,之後再派人挖出孩子骨頭來,將自己的血滴入頭骨,果然仍能沁入。至此蕭綜確認生父是蕭寶卷。「滴骨法」俗稱「滴骨親」,在古代司法名著《洗冤錄》中有詳細的介紹,並作為一種「科學手段」,寫進古代法醫工作手冊:「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

  滴骨法實乃滴血法的一種。最初主要是用來對付有意錯認、申領屍骨,詐騙死者家產繼承權者。與滴血法一樣,僅憑血是否能沁入骨內也是不科學的。現代法醫試驗發現,如果骨膜已朽,不論何人的血,滴上均能沁入;反之,如果骨膜未朽,即使是親人的血滴上,也無法被吸收。其實,古人也早已觀察到這一漏洞容易被不法之徒鑽空子。清馮晟《談屑》中有一則「換棺」故事,說的就是欲霸佔岳父家產的女婿採取「易屍」手段,破壞滴骨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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