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種類繁多的吃人方法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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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種類繁多的吃人方法

2017年01月07日 野史逸聞 暫無評論 閱讀 345 次

在封建中國,食人行為常與懲罰罪行有關。罪行被公開處死後,他們的屍體要示眾,並被吃掉。按規矩,劊子手有第一個食用死人的特權。但是,患病罪犯的肉被認為不是與食用,所以人們一般不食用。簡而言之,人們不僅把人肉作為食物和藥品,也以在公開場合食用來表達仇恨和復仇的感情。這種食人實踐有著各種原因,諸如政治、法律、心理、感情、軍事、商業、醫學以及倫理和道德等等。我們在隨後即可看到這些原因。


一、懲罰不忠


公元617年,強大的割據首領薛舉佔據了陝西、甘肅一帶的廣大地區。618年,其子薛仁杲俘獲了著名文人庾信之子庾立,但他拒不承認薛舉政權的合法性。由於這一不願歸順、誓不效忠的行為,庾立被炙烤而死。他的肉被切成小塊,分給薛仁果手下的士兵食用。


唐德宗(780—804年)時,武將李懷光聽說養子陰謀推翻自己,於是大怒,命令下屬殺死並吃了養子石演芬。下屬把石演芬看作義士,不忍心這麼做,只是用刀子割斷了他的咽喉。既然不忠,當然無寬大可言。


911年9月,劉守光準備稱帝,將佐多以為不可。守光大怒,將諫者孫鶴「伏諸質上,令軍士剮而啖之。」


王延政是閩國(909—945年)的最後一任國君,其父王審之(862—925年)是閩國的建立者。閩國位於今福建省一帶,王延政率軍駐紮在軍事基地建州時,聽說一部分在福州的部下要密謀推翻他。他很快採取了一次令人震驚的反擊,派兵在福州伏擊叛軍,殺了7000餘人。死屍都被肢解,骨頭扔掉,肉被晾乾成脯。這些人肉脯後來多次作為口糧發給士兵,即便口糧不缺時也是如此。


宋初,武將楊師潘受命處罰叛將張文表。張被捕後,被「臠而食之」。即將其肉切成小塊吃掉。


懲罰不忠的同時,往往要借此考查其他人是否忠誠。


隋煬帝以不忠的罪名逮捕了胡斯政,並把他肢解焙烤,製成食物。隋煬帝要胡斯政的同僚們吃他的肉,有的吃得比自己所得的一份還多,有的則不肯。吃得多的人因此而受到褒揚,並受賜大量的貴重賞物。在那個時代,受命食用人肉,通常被認為是下級向上級表示忠心的行為。換句話說,不忠的官員要被誅殺並被同僚所食用,不僅是因為這是他應得的懲罰,也是別人對他報復或仇恨的表達。


唐太宗曾申訴他的軍事將領邱行恭。邱以其粗暴苛刻聞名,他曾吃了不忠於太宗的代州都督劉蘭成的心臟和肝臟。為替皇帝懲罰劉蘭成,邱行恭未經太宗允許就吃了劉,儘管他應當根據慣例申請朝廷的批准。這種不尋常的行為是為了向皇帝表示忠心。


唐玄宗當朝時期(713—755年),宦官楊思勗殺了受賄的牛仙童。玄宗皇帝對這個腐敗的官員大怒,降旨誅殺他。根據慣例,這樣的官員應當以最殘酷的方式殺頭。《舊唐書》非常生動地描述了行刑的過程:「內給事牛仙童使幽州,受張守珪厚賂。玄宗怒,命思勗殺之。思勗縛架之數日,乃探取其心,截去手足,割肉而啖之。」


二、懲罰敵方


東晉末年,一個名叫孫恩的海盜在中國東南沿海大事搶掠。每當他在襲擊中捉到縣令後,就把他殺了,大家便割其肉吃。部分肉則晾制或用酒或鹽醃製(「醢」)成食物。這些加工過的肉和骨頭,通常在三個月以後食用,並把這類肉食分發給死者的妻子兒女吃。如果妻子兒女不願食用自己親人的肉,他們就會立即被殺死。在這種情況下,行刑的過程非常野蠻,甚至有時將受害人當著親人的面分屍。


南朝宋劉劭的助手張超之在守衛京城皇宮的戰鬥中失利,最後被亂兵所殺。懲罰的方法極為殘酷:「剖腹刳心,臠割其肉,諸將生啖之,焚其頭骨。」


891年5月,前蜀國(今四川)的建立者王建,命令武將唐友通擒韋昭度的親歷駱保,並把他製成食物,以為懲罰。893年3月,李克用引兵攻天長鎮,殺了王鎔部上萬士兵,當時軍中無糧,李克用准許部下把敵人屍體做成肉脯當軍糧。


王建稱帝時期,中國有10個割據國家先後為了最高統治權而爭鬥。自然,在這些競爭者之間有許多血腥的戰爭。當四川的士兵抵禦入侵的雲南蠻軍時,他們生擒了一些敵兵,並處於憎恨和懲罰吃了他們。


922年10月,鎮州陷落,獲勝的晉軍進城後吃了部分守成官吏及家屬,以示懲罰。


姚洪是後梁的一名小校,曾在梁將董璋的手下供職。後來,梁洪投唐任指揮使,率一千人守閬州。董璋寫信招降姚洪,姚洪把他的信扔進了廁所。董璋軍攻破閬州,抓住了姚洪。他命人在火上架起大鍋,又挑了十個大漢,將姚洪邊割邊吃。姚洪至死大罵不絕口。後唐的明宗得知這一野蠻事件後,決定將死者兩個兒子所受的痛苦進行補償,「錄其二子而厚恤其家」。


相同的例子還有。在北宋初年,武將王彥升對入侵的西方遊牧民族的報復,是用手將俘虜的耳朵揪下來,大嚼著小酒。受到迫害的人渾身是血,顫慄不敢動。前後受此酷刑的人有幾百個。自此,「西人畏之,不敢犯塞」。頑抗到底的人受罪最多。


詹良臣任縉雲縣尉時,因抵禦盜賊而被俘。盜賊要他投降,他破口大罵,激怒了將軍。他們從詹身上割下一塊塊肉,逼他當眾吃下。詹一面吐一面罵,至死罵聲不絕。每個在場的人都為他的慘死而落淚。這種懲罰是逼迫受懲罰的人吃自己的肉,含有極大的羞辱性質。


宋將高永年率軍御西羌,不慎被羌人所俘,獻給了多羅巴人。多羅巴人吃了他的心臟、肝臟,因為他們相信是他使其「宗族漂落無處所」,而成為流民的。


宋將李處耘在戰鬥中捉了很多俘虜。很快,他就選了數十個肥胖的俘虜,「令左右分啖之」,即作為食物,又作為懲罰。


宋紹興元年(1131年),劉忠起義軍攻入孫知微鎮守的舒州,並佔領了該地區。孫知微被俘後,「不屈,忠怒,臠而食之」。


三、為親人復仇


中國人長期以來認為,應對傷害過自己,特別是傷害過自己家人的敵人進行報復。《禮記•檀弓上》記述了孔子的學生子夏與孔子關於為父母報仇問題的對話:「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說:『寢苦,枕於不仕,弗與天下共也。遇諸市朝。不反並而鬥。」《禮記•曲禮上》說,「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父是兒子的「天」,因此必須報仇,不可與其敵共處於天之下。往往是殺人還不足以平憤,作為懲罰,仇敵應被完全徹底地吃掉,包括骨、肉、心、肝等等。從中國歷史上可以發現許多這類例子。例如,西晉末年,中國有十多個國家興起和衰落,都是為了帝國的霸權而爭鬥,並由此引來了南北朝的混亂時期。正是在這一騷動、過渡時期,馬權殺了綦毋翊,因為綦毋翊殺了馬的兄弟。據說馬權吃了綦毋翊的肝臟。還有一個例子,陰平太守譙登利用流寇的力量,殺了巴西太守馬晚,並且吃了他的肝臟。同樣是為了給父親報仇,東晉初年的趙胤殺了杜曾,並吃了杜的肺和肝。大約是在同一時間,出於同樣的原因,謝混活捉了張猛。他為了報仇,對其「刳肝而食之」。因張猛是殺死謝混父親和兄弟的兇手。


南梁武帝第六子、邵陵攜王蕭綸驕縱跋扈,受到父親責怪。他懷疑是何智通告的狀,便派心腹爪牙在街巷中將何智通刺死。後來這些兇手被抓獲,何智通的兒子何敞之把他們裝車籠裡,四面架上火,燒成焦熟。何敞之還用車拉上錢,並備置了鹽和蒜,僱人來吃他們的肉。每吃一塊肉,賞一千錢。頃刻之間,被分光吃淨。


隋朝初年,王頒因不滿陳國的武帝殺了父親,而加入了正在南方攻打武帝的隋軍。陳國兵敗後,王頒從墳中掘出武帝的遺體,焚燒了他的屍骨,並為了發洩仇恨,用水和著骨灰喝了下去。


唐朝初年,王君操殺了李君則,因為李在20多年前(隋朝末年)置王之父於死地。王父被害時王只有6歲。李殺人後不得不棄家出逃。多年後,當李回州府自首時,被王殺死。王取出李的心肝當場生吃。因為是經過很長時間才得以報仇殺人,因此他的行為依法當死。但由於他殺人是為了報殺父之仇,事後還是獲得唐太宗的赦免。


為什麼歷史上一些中國人特別喜歡食用人的心臟和肝臟呢?荷蘭漢學家德格魯特曾經指出,中國人這樣做是為了最嚴厲的懲罰仇人,並使仇人遭受最大限度的痛苦。因為中國人相信人的生命在於心臟和肝臟。的確,相似的一個例子還發生在1895年8月。廣東一個村子為水發生了激烈爭執,武裝衝突給雙方帶了傷亡。被俘的村民被殺死,他們的肉,包括心臟和肝臟被分發給勝者一方食用。甚至勝利一方的小孩子,也可以參加這一人肉盛宴。這一「慶典」就是深仇大恨的表達。


四、洩憤


長期以來,古代中國人以野蠻行為作為一種心理戰術。這一戰術在前面提到的中國古代戰爭中已廣為運用。這一戰術於和平時期的民眾也有使用的。例如,中國人想表達對敵人的忿恨時,在日常談話中常常會有這樣的語言出現,即「我要把你吃了」。這些習慣用語並不僅是些一般的閒話,而是感情相當真實的流露。事實上,人們在很多場合確實出於憎恨而吃掉自己的仇敵。甚至早已入土的仇敵也未能免於一吃,往往把他們從墳墓裡掘出來而吃掉。當仇敵被活著吃掉時,食人者對於被食者所遭受的巨大痛苦津津樂道。


這種行為在中國延續了幾個世紀。例如,在王莽的新朝末年,他的反對者打倒了這個漢朝的篡位者,並把他分屍以施行報復。「傳莽首詣更始,縣(懸)宛市,百姓共提擊之,或切食其舌。」王莽政權崩潰後,老百姓割了他的頭,還將其舌頭切了分吃。此外,歷史上還有兩個叛徒也因不忠而遭到懲罰的記載,他們是東魏時期的武將侯景及其副將王偉。侯、王二人作亂,被梁朝大軍擊敗。侯景死後,王僧辯剁下侯景的雙手送給齊文宣。王僧辯還在侯景的腹中放了5斗鹽,以防腐爛。侯的屍體運抵建康(今南京)後,人們把他的屍體切成碎塊煮成湯(「羹」)。侯景的妻子溧陽主是梁朝武後的孫女,也被民眾殺而食之。仇人們把侯景的骨骸燒成灰,並和著就飲用。而王偉被囚並解往江陵,被梁朝的民眾放在爐中烤熟食用。


王文同是隋代有名的酷吏。隨軍征遼東時,皇帝命王文同巡察河北諸郡。他到河間時,正值數百名僧人舉行佛會,便認為是聚結惑眾,把他們都殺了。皇帝得知此事,將王文同斬於河間,以謝百姓。「仇人剖其棺,臠其肉而啖之,斯須鹹盡。」


隋朝末年,張金稱被俘,並因叛逆罪被當局處死。他的頭和腳均被砍下來,掛在木樁上示眾,身體其餘部分則被陳屍鬧市。所有恨他的人,都可以分享他的肉。


唐朝武則天在位期間(684—704年),有個臭名昭著的酷吏來俊臣,受其害的人都非常恨他。他死後,朝廷下令把他陳屍鬧市,讓民眾分食其肉。片刻之間,民眾就把他搶食而光。民眾還對他的屍體做了各種異乎尋常的凌辱,以洩其忿。例如,他的兩個瞳孔被從眼球擠出來,皮被人剝掉,肚子被剖成兩半,心臟也被掏出。屍體的其餘部分被人扔掉,任人踐踏。


唐玄宗在位期間(712—755年),臭名昭著的腐敗大臣楊國忠是玄宗皇帝的寵妃楊貴妃的堂兄,它對安祿山叛亂的爆發負有部分責任。安祿山攻入長安,玄宗和楊貴妃為了安全向西南逃亡。士兵們在陝西馬嵬驛(今興平)發生嘩變後,唐玄宗被迫殺死楊貴妃,而楊國忠也被一箭射死。隨即,他的肉被分發給兵眾,憤怒的士兵把肉吃得乾乾淨淨。


後晉末年,大將張彥澤叛降新興的遼王朝(907—1215年)。後來因為任意劫掠,他被耶律德光處死,晉人「爭破其腦,取其隨,臠其肉而食之」,「扯裂蹈踐,斯須而盡。」


元世祖忽必烈(1215—1294年)是成吉思汗的孫子,元朝的創始人。他在位期間,有個貪官阿合馬被人刺死。元大都百姓和士兵怒而食之,狂舞痛飲三天三夜以示慶祝。據說當時京城裡的酒因此而全部售罄。


同樣,明武宗在位期間,宦官劉瑾濫用權力,犯下一系列罪行,因此被處死。死刑執行後,他的肉被公開出售,每個人都獲准買一小塊肉食用,作為報復。


顯然,仇恨是習得性食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很多場合下,這種仇恨是政治性的,於是,執政當局得以利用習得性食人作為壓制反對派、加強和穩定其權力基礎的一種有效武器。

五、食人成性


由懲罰、憤怒甚至求生等引起的食人行為,有時會發展到肆無忌憚的程度。


據《舊唐書》卷二OO下記載,黃巢的寵蔣孟楷被陳州刺史趙犨捉住殺了,黃巢非常痛惜,率領全軍猛攻陳州。「賊圍陳郡百日,關東仍歲無耕稼,人餓倚牆壁間。賊俘人而食,月殺數千。賊有舂磨砦,為巨碓數百,生納人於臼碎之,合骨而食。」即設置了幾百個巨大的石臼,將活人投入臼內搗碎,連骨帶肉一起吃掉。


真正的嗜人成性的行為,則與仇恨、求生等毫不相干,只是嗜人者為了得到精神上的滿足。這種令人髮指的行為雖然很少見,但充分體現了嗜人者的殘暴。下面既是一例。


王繼勳是宋太祖時孝明皇后的同母弟,他依仗權勢,嗜殺成性。他因違背上渝被解除兵權後,常怏怏不樂,便把怨氣發在無辜者身上,「專以臠割奴婢為樂」。一天大雨沖壞了圍牆,群婢逃了出來,狀告到太祖那裡。他再次被削奪官爵。後來他任職西京,變得更為殘暴,常買來民家女子,稍不如意,「即殺食之」,然後把屍骨裝在棺材裡拋到野外。女人販子和賣棺材的「出入其門不絕」。長壽寺僧人廣惠常和他一起食人肉。後來王繼勳、廣惠和尚以及十幾名人販子都被太宗皇帝殺了,洛陽市民拍手稱快。


六、獲利


882年春,當長安的米價長到每斗30緡時,盜匪也開始抓人賣給官軍做軍糧。官軍還直接去山寨抓人充口糧,當時一人值錢數百緡,以肥瘦論價。


887年秋,揚州有無數居民被餓死。儘管自中唐以來,揚州一向在人口和生活質量方面被視為天下第一城市。野心勃勃的叛亂首領每隔四五年就為了爭奪揚州的控制權而發生戰事,而連續不斷的軍事衝突導致了人民死亡。當城裡糧盡時,「饑民相殺而食,其夫婦、父子自相牽,就屠賣之,屠者刲剔如羊豕」。人像豬羊一樣被屠夫切了在市場上賣錢營利。


七、盡孝


與以上各類食人現象不同,還有無數為了盡孝而作出犧牲的事例。毫無疑問,這是長期以來受到尊崇,並形成了中國人的基本行為狀態的孔子道德觀的發展結果。


廣東一個城鎮遭到金兵圍攻,糧食告罄,於是決定:守城的士兵可以食用城中居民。先是吃老人,然後再吃其他人。當輪到一個老太太去死時,她的兒媳婦願意代她去死。她被煮了吃,但她也因這一道德行為而受到高度讚揚。另一個婦女則願意代丈夫去死。她說:「我們至今沒有孩子,如果他現在死了,家裡的香煙就要斷了。」從這些插曲來看,很難把愛與恨區別開來,因為在本質上這兩者往往是矛盾的,不明確的。


最常見的盡孝的事例,是用自己身體的某部分做藥,為親人治病。


用人類肌膚、臟器治病,最早始於東漢時期。自漢朝至唐朝,雖人體不斷作為藥用,但歷代編年史沒有記載多少實例。下述是幾個例子。


據江蘇《淮安府志》所載,東漢時期浙江山陽縣(今浙江省紹興縣)有個名叫李妙寧的女子,14歲時嫁與蔣瓚為妻。公公病了,她向上天祈禱,以使他能夠迅速恢復健康。為了能夠讓公公吃到富有蛋白質的食物,李妙寧從自己的左大腿割下三塊肉,燒成湯給他吃。在這一孝舉之後不久,她的公公就恢復了健康。此類孝行在南北朝時期很少見,至少在人肉作為藥物方面是如此。


然而,自唐朝以來,在醫療實踐中運用人肉之舉大盛。陳藏器所著《本草拾遺》是一部關於中草藥的開創性著作。在這部著作中,他首次談到人肉可以治療某些疾病。或許就是因為這一史無前例的說法,孝順的兒女們才準備隨時奉獻他們的身軀。事實上,很多子女在父母患病時,都心甘情願地從自己大腿上割肉以作為藥物。隨後,北宋末年,錢易在所著《南部新書》一書中發揮了陳藏器的說法。


唐朝時期,安徽壽州安豐縣的官員李興的父親患了重病。李興就從大腿上割下一塊肉來,假若是別人所贈,送給父親當作藥物食用。可是當肉送到時,他的父親已經病得不能進食,第二天就去世了。後來,著名文學家柳宗元為李興專門寫了篇《孝門銘》。


在同一時代,也有很多類似的女兒和兒媳盡孝的例子。陝西延安范家有女出嫁,不久丈夫便去世。范氏沒有再嫁。相反,她多年忠誠地服侍公婆。當她的婆婆患病時,范氏從自己的左大腿上割下肉來,刀深至骨。她把肉給婆婆食用,以治其病。她的婆婆很快便恢復了健康。據湖南的《岳州府志》《岳州即今岳陽)所載,林家有女,其母患病,藥也治不好,為給母親治病,她從自己的大腿上割下肉來,煮成粥給母親喝。她的母親喝了後,很快就康復了。


宋朝是有很多此類孝舉的例子,比以往各朝的例子總和還多。很顯然,此類孝舉在女兒、兒媳和妻子中日益流行。在不勝枚舉的例子中,我們在此只選用兩部官方正史所載的事例,一部是《古今圖書集成》,另一部是《宋史》。關於這些事例除了人名和地名不同,內容都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將這些例子按年代順序,簡單地列出來,除非必要,將不再加以詳細解釋。所列資料包括:


(1)資料來源;


(2)捐獻者或捐獻者名字、出生地或省份;


(3)受益者;


(4)治療方法和人體器官的種類;


(5)將人體肌膚或器官製成食物或藥物的方法(如有記載)。


1. 《古今圖書集成》


(1)福建《龍溪縣志》;陳家的女兒;父親;祈禱和肝臟;食物(「饌」)。


(2)浙江《浙江通志》;昌化盛氏家族之女嫁為章瓊妻;婆婆;祈禱和肝臟。


(3)《宋史》卷四六O《劉生妻傳》;吉州安福縣人,劉氏家族之女嫁為朱雲孫妻;婆婆;大腿;粥(「糜」)。


(4)同上《呂仲洙女傳》;呂良子,泉州晉江縣人,呂仲洙之女;父親;大腿;粥。


(5)《癸辛雜熾》;瑞州高安縣人,鄭千里之女;父親;大腿。


(6)《金壇縣志》;湯氏家族之女嫁為趙必願妻;婆婆;大腿和肝臟。


(7)《廣西通志》;全州城南縣人,馬脈之女;父親;大腿。


(8)《宋史》卷四五六《張伯威傳》;張伯威;母親黃氏和繼母楊氏;左右上臂;粥。


(9)《四川總志》;浦江縣人,俞氏家族之女嫁為盧翼妾;婆婆;大腿;湯。


(10)《閩書》;楊安國之女;父親;肝臟;粥。


(11)《福建通志》;龍溪縣人,陳氏家族之女;父親;祈禱和肝臟。


(12)浙江《溫州府志》;永嘉楊定之女楊成姐;母親;大腿;粥(「糜」)。


(13)《江寧府志》;高淳人,夏氏家族之女,十二歲;母親;肝臟。


(14)《廣東通志》;靈山縣人,王康臣之妻;公公;大腿。


(15)《廣東通志》;東莞縣人,何氏家族之女,十歲為李昌期妻;公公;大腿;粥。


(16)《廣東通志》;南海縣人,劉氏家族二女;母親;肝、大腿,「母病,一女剖肝,一女割股奉母,母疾遂瘳。」


2. 《宋史》


(1)《宋史》卷四五六《劉孝忠傳》;二字(劉孝忠);母親;大腿肉、左乳。


(2)同上《成象傳》;兒子(成象);母親;大腿。


(3)同上《龐天祐傳》;兒子(龐天祐);父親;大腿。


(4)同上《王光濟傳附周善敏》;兒子(周善敏);母親;大腿。


(5)同上《常真傳》;常真之子;母親;大腿。


(6)同上《楊慶傳》;兒子(楊慶);父親、母親;大腿、右乳;炙烤。


(7)同上《陳宗傳》;兒子(陳宗);母親;大腿。


(8)《宋史》卷四七九列傳第二《西蜀孟氏世家附伊審征》;兒子(伊審征);母親;大腿。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到,《宋史》記載了十一個與盡孝治病有關的食人事例,而《古今圖書集成》中僅列舉了其中三例,沒有什麼充分理由可以說明這一省略或選擇。宋代以後,盡孝治療的行為日益廣泛。而這一道德重負,也越來越多地由女兒、兒媳和妻子們為了她們的父母、公婆和丈夫們而承擔。婦女們割肉做藥的部位最常見的是大腿,其次是肝臟或乳房。可以想像,從大腿上割下一塊肉不會太危險,傷口也不難痊癒。至於受益人,母親和婆婆要多於父親和丈夫。這一現象似乎奇怪。因為根據孔子的倫理道德,父親總是比母親重要。然而,所有的兒童在未成年時,總是在感情或其他方面更接近母親,這個事實至少可以部分地解釋前面所提的現象。


下面是元代的情況。


1. 《古今圖書集成》


(1)《蘇州府志》;趙夢炎之女趙淑儀,七歲;父親;祈禱和大腿。


(2)《元史》卷二OO《郎氏傳》;兒媳《潮州郎氏、東平鄭氏、大寧杜氏、安西楊氏);婆母;祈禱和大腿。


(3)同上《秦氏二女傳》;河南宜養閒人,秦氏家族二女;父親;祈禱、腦和大腿;粥(「父嘗有危疾,醫雲不可攻。姊閉戶默禱,鑿己腦和藥進飲,遂愈。父後復病欲絕,妹割股肉置粥中,父小啜即素。」)。


(4)同上;安徽安豐縣人,許氏家族之女;父親;大腿。


(5)《蘇州府志》;趙氏家族之女,十九歲;父母;大腿和上臂;「嘗割股灼臂禱其疾」,即炙烤。


(6)《稗史》;兒媳丁氏;婆母;大腿;粥。


(7)《藍田縣志》;兒媳賀若婦;婆母;大腿。


(8)《歙縣志》;唐氏家族之孫女,十一歲;祖母;左大腿;粥。


2. 《元史》


(1)《元史》卷一九期《蕭道壽傳》;兒子蕭道壽;母親,八十餘歲;大腿。


(2)同上《寧豬狗傳》;兒子寧豬狗;母親;大腿。


(3)同上;兒子李家奴,九歲;母親;大腿;粥。


(4)同上;兒子朱天祥;母親;大腿。


(5)同上《孔全傳》;兒子孔全;父親;大腿。


(6)同上《趙榮傳》;兒子趙榮;母親;大腿。


(7)卷一九八《胡伴侶傳》;兒子胡伴侶;父親;祈禱和右脅部脂肪。


(8)卷二O以《武用妻蘇氏傳》;蘇氏家族之女武用妻;不詳;大腿。


(9)同上《李仲義妻劉氏傳》;劉氏家族之女為李仲義妻;官兵;代替其夫。(「吾夫瘦小,不可食。吾聞婦人肥黑者味美,吾肥且黑,願就烹以代夫死。」兵遂釋其夫而烹劉氏。)


行文至此,可見兒女們對父母或公婆、岳父母等的孝行,主要是在他們飢餓或生病時,割取自己的肉給他們食用。這一行為受到國家(官方)和社會(民間)的鼓勵。為了表彰此舉,很多紀念碑、廟宇和牌坊在全國各地城鎮鄉村建立起來。在元代,政府當局曾多次試圖控制這一當時很榮譽的行為,因為很多婦女願意並準備獻出自己的肌膚。事實上,1261年之後,1270年,另一文告禁止割取股肉作為孝行或醫療之用。官方文告指出,儘管割取股肉是孝舉,但變了形的肢體是對手於兒女健全身軀的父母的褻瀆。因此人們對此應有所瞭解。文告還指出,由於這類行為常導致生命危險,父母要為其生命安危擔更多的心。政府還指出,此後這類行為應當公開永久地禁止,這種愚蠢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應受到表彰。但是,根據1325年出版的《事林廣志》,即使在這一官方文告發佈後,這類割股療疾的行為在漢人當中,特別是在青年已婚婦女當中還有增無減。政府本身也急需表彰那些為了親人割取股肉的人,獎賞品包括絲綢(「五匹」)、羊(「兩頭」)和土地(「一頃」)等。可見政府方面沒有嚴厲地禁止,也沒有強烈的意圖去制止割肉療疾的行為。


以醫療為目的盡孝食人行為,在明、清兩代達到最高峰。在此,有兩大資料來源:一是《明史》,一是《古今圖書集成》。僅在《明史》中就有六七個部分談及盡孝食人行為這一主題。首先,讓我們來看《明史》中的「孝義」部分。


(1)《明史》卷二九六《沈德四傳》;孫子(沈德四),直隸華亭縣人;祖父母;大腿和肝;湯(「祖母疾,刲股療之愈。已而祖父疾,又刲肝作湯進之,亦愈。」)。


(2)同上;兒子們(姚金玉、王德兒、江伯兒);母親;肝臟、腰肌(「脅肉」)。


(3)卷二九期《唐儼傳》;兒子(唐儼);父親(唐蔭);上臂。


(4)同上;鄧氏家族之女為唐儼妻;婆母;脅肉。


(5)同上《夏子孝傳》;兒子(夏子孝),九歲;父親;大腿;湯。


(6)同上《孔金傳》;兒子(孔良);父親(孔金);大腿;湯。


(7)卷三O一《劉孝婦傳》;韓太初之妻;婆;血、大腿。


(8)同上《楊泰奴傳》;女兒(楊泰奴);母親;乳房和肝臟;粥。


(9)同上;兒媳(周祥之妻張氏);婆母;肝臟;湯。


(10)卷三O二《李孝婦傳》;兒媳(李中姑);婆母;祈禱和乳房。


(11)同上;兒媳(章崇雅之妻洪氏);婆母;乳房;湯。


(12)同上;兒媳(陸鰲之妻倪氏);婆母;祈禱和左上臂。


(13)同上《劉氏傳》;兒媳(張能信之妻劉氏);婆母;上臂;粥。


(14)卷三O三《王貞女傳》;兒媳(王貞女);婆母;手指。


(15)同上《于氏傳》;妻子(張雲鵬之妻台氏);丈夫;祈禱和上臂;粥。


這裡有八個例子都是兒媳割取股肉或上臂給有病的婆母,而兒子割取肌膚為父親或母親治病的例子有六個。除了這兩大現象以外,還有孫子為祖父母、女兒為母親、妻子為丈夫的例子。但這些例子在數量上都不多,每一項只有一個。所以這些例子如果不是反常的話,那麼也是屬於不常見。割取肝臟、乳房、手指和眼球的例子也是如此。


這些分析可從《古今圖書集成》的同類資料獲得證實。在書中有那麼多的孝順兒媳割肉,我們難以在此全部列出。代之列出一個個例子的辦法,是我們列出數字或統計數據,以證實對《明史》資料的研究。《古今圖書集成》中關於賢慧婦女有四個部分(「列女」或「孝女」)。我們在此將這四部分劃分成:


(a)孝順婦女數字;


(b)割取肌肉孝順婦女數字;


(c)實際割取肌肉數字(有時一個人割肉不止一次)。


第一部分——(a)147人;(b)46人;(c)57次(《明史》中僅列二例)。


第二部分——(a)145人;(b)78人;(c)96次(《明史》中僅列一例)。


第三部分——(a)174人;(b)99人;(c)110次。


第四部分——(a)153人;(b)36人;(c)63次。


總計——(a)619人;(b)259人;(c)326次。重要割取有286次(大腿);37次(上臂);24次(肝臟);13次(肉);4次(手指);2次(耳朵);2次(乳房);2次(肋骨);1次(腰);1次(膝);1次(腹部皮膚);1次(軀幹);1次(血)。(326位婦女共割取肌膚375次。)


自上知下,首先,619位賢慧女子中,有259位割取肌膚。這意味著40%的賢慧女子為了盡孝而割肌膚。她們是人類道德的典範。


其次,259位婦女割取326次。這說明,有些婦女割取肌膚不止一次;這也說明,有些婦女想比別人表現得更孝順。


再次,在割取數字和婦女數字之間,有個值得重視的差異。有些婦女不止一次割取肌膚,說明第一次割取對她們的生命沒有危險。考慮到對身體各部位的偏重,大腿是第一位,上臂是第二位,肝臟為第三位。其他的身體部位在排列上沒有特別的順序。割取身體受到偏重的部分,一般不會對這些賢慧婦女造成生命危險。但是,每隔一段時間,就有若干婦女死於失血或傷口不治。然而,她們都情願犧牲自己的身體,有時甚至是生命。尤其是在明清兩代,漢人的絕大部分都同意這種行為,並且實際上成為對於賢慧婦女的行為要求,這一點我們在下章可以看到。


然而對比之下,我們也可以發現相反的習得性食人,主要是出於自私的原因。例如,在明代,很多朝廷中有勢力的宦官試圖靠食用青年男子的腦髓,以恢復性能力。這完全是為了滿足他們的自私願望,與盡孝療疾完全相反。宦官勞寀的例子就可以說明這一點。勞寀因橫徵暴斂而遭到福建人民的咒罵。據載,他聽取巫師的勸告,殺食童男的腦髓,做為再生男性生殖器功能的絕招。英國進行此類研究的專家G. C. 斯丹特(Stent)其論文中指出,著名奸人魏忠賢亦曾殺了七名罪犯,食用其腦髓。儘管有這些例子,還是可以說,此類習得性食人至少在數量上並不重要。當我們研究自漢代至明代這兩種習得性食人的記載時,就可以看到:與盡孝有關的習得性食人在數量上,要遠多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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