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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圖——圖說中華民國時期中國版圖
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就如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但在1953年重新將蒙古地方作為中華民國領土(然而實際上此舉在國際法上並無效力,不影響外蒙古獨立合法性)。因此中華民國疆域實際足已有如下三種定義:
第一、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積為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蘇聯/俄羅斯);
第二、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則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三大國(再次於加拿大);
第三、目前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地區通稱「台灣地區」,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和中洲島,總陸地面積36192平方公里,世界領土面積排第13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