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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東京審判詳細揭秘:哪些國家投了死刑票?

2015年10月19日 歷史真相 暫無評論 閱讀 270 次






圖為東條英機受審


60年前的今天,一場正義對邪惡的國際大審判在日本東京進行,史稱「東京審判」。但近年來,在日本卻出現了一股否定東京審判結果,企圖為甲級戰犯開脫罪責,甚至從根本上質疑東京審判正義性、合法性的思潮。難道60年前的審判在今天真的站不住腳了嗎——


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史稱東京審判,這是國際社會共同意志和人類正義的體現。但近年來在日本卻出現了一股否定東京審判結果,企圖為甲級戰犯開脫罪責的思潮。難道60年前的審判在60年之後真的失去了正義性、合法性?今天又該怎樣看待那場國際大審判呢?本文據有關史實回答了關於東京審判的幾大問題,有助於人們樹立正確的認識。


28名被告是怎麼選定的


東京審判共審判了東條英機等28名被告。那麼,這些被告是怎麼最終選定的呢?


被告的選定是由隸屬於盟軍總部的國際檢察局組織實施的。1945年12月8日,美國人基南被盟軍最高統帥麥克壓撒任命為國際檢察局局長,負責調查戰犯罪行、確定被告名單的工作。


初期的工作都是美國人一手策劃、實施的。最初的戰爭嫌疑犯名單是由盟總對敵情報局(CIC)調查後提出,經美國國務院同意後,由麥克壓撒發令予以逮捕的。1945年9月11日,麥克壓撒發出了第一道戰爭嫌疑犯逮捕令。第一次逮捕名單共39名,其中東條英機位居第一。到12月,麥克壓撒共發出了4道逮捕令,共逮捕118名。被告就是從這些嫌疑犯中選定的。


初期,其他國家的檢察人員尚未到達日本,基南主要倚重美國檢察官工作。1946年2月以後,成立了由幹練的英國檢察官考明茲·卡爾為首的由各國檢察官組成的檢察局執行委員會,推進了罪證調查和被告名單擬定工作。


參加國際檢察局工作的11國中,美國、中國、英國、澳洲檢察官都帶來了本國提出的戰犯名單,其中美國為30名,中國為12名(後追加了21名),英國為11名,其他國家沒有提出戰犯名單。但這些名單只是確定戰犯名單時的參考,並沒有將其作為確定戰犯的基礎。


經過國際檢察局執行委員會的反覆討論,1946年4月10日,檢察官會議最後確定了東條英機等26名被告。其中,土肥原賢二曾被認為證據不足,會上醞釀將其刷掉。但與會的中國助理檢察官向哲濬表示,土肥原是日本侵華的主要責任者之一,中國會很快提供有力的罪證材料。據此,會議將土肥原賢二列入了被告名單。


但是,上述26名被告名單確定後,曾經抵制美國專斷行為的蘇聯檢察組抵達日本,在瞭解了26名被告情況後,要求增加被告名單。檢察官會議經過投票,同意追加梅津美治郎、重光葵為被告,這樣,最終的東京審判被告名單由26人增加為28人。


投票結果是6:5嗎


在許多關於東京審判的著述中,都提到了東京審判最終6:5的票決結果。實際上這是一種誤會,因為東京審判的判決結果並沒有公開,而且可能永遠也不會和不可能公開。任何關於東京審判的票決結果的說法,都僅僅是推測或誤傳。


法庭重要的議事是通過召開法官會議進行的。為了嚴守秘密,法官們達成共識:法官會議不對外公開,會議只允許法官本人參加,其他人不得代替,也不允許帶秘書(只有蘇聯法官例外。因為蘇聯法官不習英語,被法官會議特別允許帶一名秘書參加會議,但其秘書也被要求宣誓保守會議秘密);法官對法官會議的內容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法官會議不留文字記錄。參加法官會議的法官們都表現出了極高的職業道德,審判期間及審判以後,沒有任何一名參加東京審判的法官透露會議的內容,這其中包括法官們最後判決時的具體投票結果。如今,參加東京審判的11名法官都已作古,但沒有一人公開投票的情況,又沒有會議的文字記錄,法庭的最終判決投票結果,也許會永遠成為歷史上的一個謎。


東京審判結束後,人們對法庭的判決結果,尤其對死刑的投票情況進行了種種推測,得出了一些結論,就目前看,是沒有過硬證據的。但一些客觀的分析,特別是日本學者的一些實證推測,也有一定的道理,可能比較接近甚至合乎真實的投票結果。例如,有人對每位法官以往表現出的立場、法官所在國的法律特徵、法庭判決後部分法官發表的不同意見書等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得出了一些合理的解釋,如印度法官帕爾主張所有被告無罪,因而不可能投有罪票,更談不上投死刑票。澳洲、蘇聯國內已經廢除死刑,這些法官按理說也不應該投死刑票。荷蘭法官認為被告廣田弘毅的罪證不確定,因而不可能投廣田的死刑票,等等。相關推斷結果,可參見本文附表。

為什麼沒有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


無論是從憲法上講,還是從歷史事實看,昭和天皇是日本最大的戰爭責任者。但是,由於戰後美國單獨佔領了日本,是否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的態度。


1945年9月,美國政府宣佈了《戰後初期的對日政策》,決定利用天皇及天皇制政府,對日實行間接統治。但在美國政府內部,對如何處置天皇意見仍不統一。有主張懲辦天皇的,有主張天皇退位的,還有主張軟禁天皇的,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最後,美國政府為了確保佔領任務的圓滿完成,將能否審判天皇的建議權授予了處在佔領第一線的麥克壓撒。


麥克壓撒雖然是在毫無抵抗的情況下進駐日本本土的,但他認為,如果不利用天皇的權威,佔領任務就難以順利完成。而此時的天皇,也一改過去至高無上的姿態,主動拜見麥克壓撒。說發動戰爭並非自己本意,並以「寬大的胸懷」,表示願為「臣民」犯下的戰爭罪行承擔責任,博得了麥克壓撒的好感。麥克壓撒決定利用天皇推行佔領政策。為此,他致電華盛頓,推托說沒有發現任何有關天皇干預日本政治決定的「確鑿證據」,然後警告說:「要審判天皇,就必須大幅度地修改佔領計畫。」而且「還會引起日本社會的極大混亂」,「日本就會瓦解」。如要維持由於審判天皇引起動盪的日本社會,至少需要增加「百萬軍隊」和「數十萬」美國行政官員無限期駐紮日本,所有民主化改革都將「落空」。麥克壓撒的這一判斷和恐嚇性的建議,對天皇逃脫審判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麥克壓撒的建議,美國政府決定不將天皇列入戰犯名單。並遊說各盟國,促使盟國對日佔領最高決策機構遠東委員會在法庭開庭前夕做出了不起訴天皇的決定。


但須明確的一點是,東京審判未起訴和審判天皇,並不意味著否定了他的戰爭責任。不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和其沒有戰爭責任,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天皇的戰爭責任是不容推卸的。


讓日本「自主審判」效果會更好嗎


戰後以來,不少人以為東京審判是戰勝國盟國強加給戰敗國日本的,所以審判是「不公平」的。如果戰後給日本機會,讓其自主進行戰犯審判的話,就會起到既懲罰犯罪、又教育日本人民的作用,效果更好。但這種想法太天真了。其實,一般不為人所知,日本實際曾在東京審判前搞過所謂「自主審判」的鬧劇。


日本宣佈投降後,據說也得到了美軍某官員個人的提示,日本政府認為,即使盟國進行審判,日本也先行進行自主審判。日本政府決定進行自主審判有兩方面的如意打算:一是可顯示日本的主權和司法權仍獨立存在,二是想趕在盟國審判之前進行「自主審判」,敷衍盟國,造成既成事實,然後以「一事不二議」的原則為借口,迫使盟國接受審判結果。


日本當局認為,美國等西方盟國輿論最為關注和不能容忍的是日本虐待和殺害盟國戰俘的罪行。為此,日本挑選了幾名虐待和殺害西方俘虜的戰犯進行審判,以向美國等國表示日本的「反省」姿態,達到緩和美英等國嚴厲制裁的目的。從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軍部先後對8名主要是殺害美軍戰俘的戰犯以濫用職權和殺人等罪名進行了軍法審判,並很快作出了判決。結果1人判無期徒刑,其餘分別被判處11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不足1年的監禁,無一人死刑。而「巴丹死亡行軍」的主要責任者本間雅晴中將,則僅僅被處以停止將官待遇的行政處分。這種審判,完全是對法律和人類尊嚴的褻瀆。實際上,被付之軍法會議的8名戰犯,都犯有嚴重的殺人和虐待俘虜等重大罪行。而本間雅晴作為日軍司令官,放縱部下,強迫美、菲軍俘虜「巴丹死亡行軍」,造成兩萬七千多人死亡的慘案。對於這些罪行纍纍的戰犯處以如此象徵性的輕罰,等於縱容犯罪,也表明了日本「自主審判」的虛偽性。


1946年2月19日,盟軍統帥部發佈了「關於刑事權行使的備忘錄」的指令,表示日本無權審判對盟國犯罪的戰犯。至此,日本的所謂「自主審判」壽終正寢。此後,盟國先後在上海、西貢等地開庭對日本「自主審判」過的8名戰犯重新進行審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無期徒刑,1名30年徒刑。本間雅晴也被設在菲律賓的日本戰犯法庭判處死刑。


日本戰敗後對戰爭的認識和態度,決定了日本絕對不可能認真、公正地審判戰犯。因為在天皇、政府及某些國民看來,戰犯是「國家棟樑」、是日本的「民族精英」,日本的國家法庭怎能把他們當作罪犯予以審判和處罰?如果日本真心進行國家審判的話,東京審判之後是完全可能的。東京審判僅僅是對其控訴的第一批日本戰犯的審判,大量的戰犯並未受到追究,完全可以開設特別法庭對他們進行審判。但實際是,東京審判結束後,日本政府不僅沒有進行任何戰犯審判,反而想方設法提前釋放戰犯。這與戰後德國持續至今的戰犯審判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也說明了德國為什麼能與歐洲被害國實現國家和民族和解,而日本卻很難實現與亞洲被害國人民的和解。


今天該怎樣看待東京審判


東京審判給人類帶來了什麼?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東京審判呢?


一、東京審判絕不是勝者對敗者進行的肆意報復。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來自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1國法官組成,代表著世界上其他40多個反法西斯盟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它們在人口數量和領土面積上,都構成了國際社會的主要部分。所以說,東京審判是國際社會的共同意志和人類正義的體現,絕不是勝者對敗者進行的肆意報復。


二、拿罪刑法定主義否定東京審判是站不住腳的。東京審判及紐倫堡審判適用的「侵略戰爭罪」、「反人道罪」、「個人為戰爭罪行負責」等概念,無論在國際法的理論上還是在國際法的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拿罪刑法定主義否定東京審判是站不住腳的。法律追求的目標是公平和正義,具體的法律條文和規定僅僅是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和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人類就必須依照社會發展變化,制定相應的、具體的法律、法規。德、日法西斯國家所犯下的空前規模的戰爭罪行,促使國際法必須增加新內容和新概念來應對。如果不是這樣,法律的公正和意義將不復存在。


三、它昭示世界,誰膽敢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不管他地位多高,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它向全世界表明:正義必將戰勝邪惡,犯罪必定受到懲罰。


四、審判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審判是依據《法庭憲章》等國際法文件,按法律程序進行的。法庭給予了起訴方和被告方平等的權利,被告得到了充分的辯護權利。法庭也不對法官的判斷設限,法官都是在完全自由表達自己意志的條件下行使自己權力的。比如,個別法官在法理上不認同東京審判,卻一直可以參與審判並公開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法庭容忍被告及其辯護人恣意拖延審判達2年之久,都從不同側面表明了審判的公正和公平性。雖然審判存在沒有審判天皇等不足,但它並不足以推翻東京審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作者宋志勇為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副院長)


十一國法官對七名死刑犯判決的投票結果(推斷)


被告


廣 田 東 條 土 原 松肥井 武 籐 板 垣 木 村


法官國別


美 國 ×××××××


英 國 ×××××××


中 國 ×××××××


菲律賓 ×××××××


紐西蘭 ×××××××


加拿大 ×××××××


荷 蘭 ○ ××××××


澳洲 ○ ○ ○ ○ ○ ○ ○


蘇 聯 ○ ○ ○ ○ ○ ○ ○


法 國 ○ ○ ○ ○ ○ ○ ○


印 度 ○ ○ ○ ○ ○ ○ ○


「×」為贊成死刑票,「○」為反對死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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