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休息日主動加班被指違反勞動紀律遭解聘
明明是在休息時間,勞動者卻跑去上班,公司認為這違反了勞動紀律,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對公司的這個決定,勞動者很不滿意,並向公司索要經
濟補償,但遭到了拒絕。那麼,勞動者的這一要求是否合理?紹興柯橋區人民法院12月2日通報的這起勞動糾紛案,給出了一個肯定的答案。
休息日主動加班 卻被公司開除
2012年12月,柯橋區張某與當地一家化纖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9月的兩個星期天,雖然是公司規定的休息日,不過張
某卻自行來到單位上班。本來他以為自己的積極工作態度會贏得企業的認可,還向企業要求獲得加班費。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加班費沒要到,卻給自己帶來了麻煩。
得知張某在兩個星期天自行加班後,化纖公司要求張某檢討。張某拒絕,並與公司相關人員發生爭吵。2014年12月,公司以張某不遵守公司規定違規出勤,事後又不服從公司寫檢討書的處罰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
得知被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很震驚,他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並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仲裁支持張某的訴求,要求公司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公司不服氣,前不久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駁回這一仲裁決定。
想獲經濟補償 得到法院支持那麼,對張某的訴求,法院會怎麼看?
依照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適用法律,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
證責任。法院認為,如果公司要主張辭退張某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確實違反了規章制度,並且辭退處理須通過民主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及
政策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
在本案中,公司方認為張某不遵守公司規定,違規出勤,這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法院認為,這一理由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理由。另外,公司《勞動用工制度》中有規定,員工經批准加班的,可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對於張某二次週末出勤,公司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
明已支付發放加班工資或已安排補休。所以,公司以「違規出勤」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張某接到通報後確未再到公司上班,雙方的勞動關係
實際已經解除,他據此主張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8.7萬元,連同尚未付清的工資,一共需支付張某11萬元。
法官表示,雖然加班並不是公司自願,但是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顯然有些牽強,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