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翻車致2死22傷事故案一審宣判 4被告獲刑
12月4日上午10點,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對桂平市「5.22」幼兒園校車翻車事故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司機梁某和幼兒園園主劉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車主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隨車老師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該案經桂平法院11月19日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李某夫婦在沒有取得辦園的資格情況下,在桂平市大灣鎮安擔村違規經營一所幼兒園,購買使用沒有校車資格的麵包車接送學生,聘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梁某負責開車接送,並安排幼兒園老師蒙某隨車管理。期間,劉某夫婦沒有司機和隨車老師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接送車輛也沒有進行定期安檢、維護,而是使用核定載客11人的麵包車長期超載該園學生。
2015年5月22日早晨7時許,梁某與蒙某駕車接送24名兒童回園上學,車行至桂平市大灣鎮欖塘村路段時,梁某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客車駛出路面滑落到路邊的水塘內。事故發生後,梁某和蒙某雖然進行積極搶救並呼喚周圍群眾參與搶救落水學生,但是,事故還是造成顧某某、黃某某2名學生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劉某某等22名學生送醫院檢查治療,麵包車損壞的重大責任事故。法院認為,四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劉某、李某、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梁某、蒙某在案發後能積極展開現場搶救,依法可對二人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後,被告人李某預交賠償款5萬元至法院,作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綜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罪後表現,依法對他們作出了一審判決。根據被告人梁某、劉某、李某、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1、
被告人梁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二、被告人劉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三、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四、被告人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12月4日上午10點,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對桂平市「5.22」幼兒園校車翻車事故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司機梁某和幼兒園園主劉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車主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隨車老師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該案經桂平法院11月19日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李某夫婦在沒有取得辦園的資格情況下,在桂平市大灣鎮安擔村違規經營一所幼兒園,購買使用沒有校車資格的麵包車接送學生,聘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梁某負責開車接送,並安排幼兒園老師蒙某隨車管理。期間,劉某夫婦沒有司機和隨車老師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接送車輛也沒有進行定期安檢、維護,而是使用核定載客11人的麵包車長期超載該園學生。
2015年5月22日早晨7時許,梁某與蒙某駕車接送24名兒童回園上學,車行至桂平市大灣鎮欖塘村路段時,梁某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客車駛出路面滑落到路邊的水塘內。事故發生後,梁某和蒙某雖然進行積極搶救並呼喚周圍群眾參與搶救落水學生,但是,事故還是造成顧某某、黃某某2名學生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劉某某等22名學生送醫院檢查治療,麵包車損壞的重大責任事故。法院認為,四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劉某、李某、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梁某、蒙某在案發後能積極展開現場搶救,依法可對二人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後,被告人李某預交賠償款5萬元至法院,作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綜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罪後表現,依法對他們作出了一審判決。根據被告人梁某、劉某、李某、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1、
被告人梁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二、被告人劉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三、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四、被告人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