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員被革職後如何復出:只要沒死就有機會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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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被革職後如何復出:只要沒死就有機會

2017年02月05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76 次

對被問責的清代官員來講,只要沒死,就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據中國歷史第一檔案館的牛創平統計,在清代268年當中,涉及一、二品官員(大約也就是今日部級以上官員)的經濟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員共有157人,其中死刑立決的68人,斬、絞監候也即死緩的47人,其他刑事處分的42人。

因經濟問題獲刑事處分之外,還有大量官員因各種問題(主要是經濟問題)而受到行政處分。清代的行政處分,大約可分為罰俸、降級、革職三種基本類別。罰俸,即對責任官員扣發俸餉(應得正俸),分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曾國藩這樣的封疆大吏,都曾因自己推舉的武狀元在年度測試時臂力沒過關而承擔連帶責任,被罰俸六個月,以致曾國藩無力給家人匯款,多次在信中叫苦。降級則分降級留任與降級調用兩種。降級留任是照所降之級食俸,仍留任;降級調用則是實降調任。凡降調而級不足以及無級可降,則議革職,又有革職留任、革職、革職永不敘用三種。革職永不敘用最為嚴厲,基本上宣判了官員的仕途死刑。革職留任與革職的處分則比較有彈性,官員有足夠的運作空間,去「一二三四,再來一次」。

傳統中國的制度,常常是太極的形狀,有陰有陽。問責制度若是陽,則開複製度可視作陰。「開復」是清代政制的專門術語,簡單說即是官員復出。更準確地說,則指對受到罰俸、降級或革職處分的官員,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其俸祿、級別和官職。

受到行政處分的官員,常以各種手段謀求開復。如果不獲開復,官員就沒有陞遷機會。學者閆文博發現,開復可使官員重新獲得「升轉遷」的權利,而未獲開復的官員則沒有這種資格。乾隆二年(1737年),原任四川巡撫的楊馝疏請以中江縣知縣鐵景曾升補眉州知州,但吏部審查發現,鐵景曾在任內被降職二級,尚未開復,因此不准其提升。

某種意義上,受罰官員獲得開復,即是迎來其政治生命的第二春。既然如此,受罰官員自會千方百計去謀求開復。有趣的是,他們甚至會採用向皇帝老兒行賄的方式。學者牟潤孫《論乾隆時期的貪污》、《論清王朝富盛時期的內帑》兩文,就細緻地揭發了此種現象。官員秘密交罰款贖罪,盛於乾隆時期。他們私下交納的巨額罰款,少部分用於公共事業如河工等,大部分則納入內務府,進入皇帝的小金庫。值得注意的是,這與奪俸的性質不一樣。交罰款贖罪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賄,而奪俸是公開的行政處罰。

乾隆朝密記檔記載大臣李質穎的一封奏折,稱因自己在浙江巡撫任內未能參奏某位獲罪大臣而願罰銀十萬兩,在粵海關任內奏事錯誤願罰銀2萬兩,還有其他雜七雜八的倒霉事,總計願罰銀25.6萬餘兩。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還罪,獲得了乾隆的許可。在每年支付1.5萬-2萬兩贖罪銀的同時,李質穎依舊可以做官。而以其為官的公開年收入來算,李質穎很難支付此筆巨款,則他不得不變本加厲通過另外渠道斂財,也可想而知。

在私下向皇帝行賄以贖罪之外,被革職的清代官員還可以通過公開「捐復」的形式復出。學者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一書考論甚詳。凡革職離任官員,其原來的官職等級、頭銜、花翎都可捐復。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級更高的官銜,只是不得補用而已。據陸隴其日記,在康熙年間人們還以捐復為恥,不好意思公開談說。而許大齡指出,在乾隆之後,捐復被制度化,成為常捐,「捐復一項,幾等恆河沙數,人皆視作固然,不以為恥矣。」

行賄或捐復之外,有些官員還能因為與皇帝的私人關係而復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工部尚書王鴻緒開浚京城河道,因經費動用問題遭到部議,被革職留任。但河道工程一結束,康熙就賜他官復原職,理由是他治河有功。這看上去有點詭異,不過如果我們知道他跟康熙的私人關係就可以理解了。康熙下江南,曾住在王鴻緒家,親筆御書匾額、詩扇、楹聯,並稱「此地以金絲桃勝於他處」。此外,王鴻緒還常常密折奏事,雙方討論的話題有時相當私人,甚至包括蘇州美女被騙一類的事兒。

更令人稱奇的是,不但活的官員能開復,死的官員也能開復。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福建水師提督葉相德在軍營病故,乾隆想起葉相德的諸種功勞,深為軫惜,就下旨將他「在福建提督任內革職之處,著加恩開復,並加贈太子少保」。

從皇帝的角度看,允許官員復出,也是治理術的一部分。乾隆曾說:「從前曾有捐復之例,復經部議刪除,第念此等人員內,未嘗無可及鋒可用之人。若以微眚淹滯多年,亦覺可惜」。既然可用,就算它有時偷主人的魚吃或跟鄰居的貓眉來眼去,也是可以容忍的———不妨薄施懲戒,做做樣子,風頭過了,再讓他低調復出,繼續效命。

但官員復出也是把雙刃劍,如果犯事官員都可以輕鬆復出,那麼其行為很可能將更無廉恥,問責制度也將形同虛設。所以乾隆又皺著眉頭說:「(官員)若即被嚴參,於獲罪受震之後,審明復職,而靦然不以為恥,則後此之蕩檢踰閑,恐不可問。」

要之,清代官員復出,幾乎都帶著濃重的人治色彩,很多時候還是袖子中的交易,並沒有嚴格的程序,也缺乏外部的監督。官員們既可以在制度彈性允許範圍內依靠「陋規」謀財,一旦其貪腐行為超出制度彈性範圍之外,只要不被斬立決,還大可以靠與皇帝的私人關係、秘密行賄或公開捐復來取得復出的機會。其貪腐成本,可謂相當低廉,而其所取之目,又極為巨大。章學誠對此曾浩歎說:「上下相蒙,惟事婪贓瀆貨。始如蠶食,漸至鯨吞……貪墨大吏胸臆習為寬侈,視萬金呈納,不過同於壺餐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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