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八慘案」:北洋軍閥是怎樣向學生開槍的?
讀者們大概應該都記得魯迅那篇名為《紀念劉和珍君》的文章,以及裡面這段朗朗上口的語句:
「真的猛士,敢於直面慘淡的人生,敢於正視淋漓的鮮血。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
魯迅的這篇文章,寫的是1926年3月18日,北洋臨時政府衛隊開槍射殺包括劉和珍在內的四十七名示威學生和群眾的事件。史稱「三一八慘案」。
但是,北洋臨時執政府衛隊為什麼開槍?這是我們諸多的歷史讀物,沒有對讀者們講明白的事情。一個事件,如果隱去了前因,只留下後果,那麼事件的是非性質,往往會發生扭曲、甚至會黑白顛倒。劉和珍一案的真相,以及當天「三一八慘案」的內幕,首先要從馮玉祥與張作霖打內戰這事兒說起。
當年,日本扶持張作霖的「奉軍」,而蘇俄則扶持馮玉祥的「國民軍」。
1926年3月,馮玉祥與張作霖兩軍正在華北作戰,馮玉祥在天津大沽口一帶的岸上建造了炮台,而且在水道中佈施了水雷。日、英、美、法、意、比、西、荷等八國公使認為:馮玉祥在大沽口一帶建造炮台等軍事防禦措施,違反了1901年大清國和十一國簽署的《辛丑條約》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實事求是地說,馮玉祥在大沽口建造炮台一事,也許的確對《辛丑條約》構成了違約。只是,這個違約行為,有沒有正當性,則見仁見智,這個問題牽涉到「不平等條約是否有效」的問題,本文暫且不在此深入討論。
3月16日,外國公使團向北洋臨時執政府提出了最後通牒,要求拆除大沽口的國防設施(如炮台等),並限於四十八小時之內答覆,否則後果自負。公使團的最後通牒,激怒了北京的愛國學生,也給予了蘇俄勢力利用愛國學生的機會。3月18日上午,蘇俄代理組織在北京煽動共約五千多名的學生,在天安門舉行「反對八國最後通牒國民大會」。遊行示威的隊伍,浩浩蕩蕩地朝著位於鐵獅子胡同的北洋政府臨時執政府湧去。
在此,我們的歷史讀物,隱瞞了一則重要的細節:一些學生在此次遊行示威的過程中,「出於自衛的目的」、攜帶了「削尖的棍棒」、高喊暴力口號、並且硬闖臨時執政府。
這裡有一點值得讀者注意:學生們自認為攜帶削尖的棍棒遊行,是出於自衛的目的。可是,對面的執政府衛隊兵卻未必會這樣看,他們很可能會認為:你們攜帶削尖的棍棒朝我湧過來,不是打我是什麼?我怎麼知道你不是要打我?
這個邏輯是很清晰的。讀者只要稍微換位思考一下,就能明白。這些鮮為人知的歷史細節,並不是出自於北洋政府的狡辯,而是當時參加那場遊行示威的學生們自己所說的——他們寫下了不少的證人證言。例如,李大釗的兒子李葆華,事後寫下了一篇名為《回憶父親李大釗的一些革命活動》的文章,文中有關於」三一八慘案」的相關證言如下:
「…………(遊行之前)我們特意做了準備,每人做遊行示威的小旗時,都挑選了較粗的棍子當『旗桿』,用以自衛…………」。
李葆華的回憶證言,與案發之後北洋臨時執政府所發佈的《臨時執政令》(相當於「通緝令」)是可以相互印證的。
在該《臨時執政令》中,有關於「木棍」的事實認定文字:
「…………遊行者)闖襲國務院,撥灌大油,拋擲炸彈,手槍木棍,叢擊軍警,各軍警因正當防衛,以致互有死傷…………」
這裡的「木棍」,和李葆華證詞中的「棍子」,是互相吻合的。
遊行示威學生隨身攜帶的木棍,事後被北洋臨時執政府繳去的,一共有九十根,每根長約三四尺,上端有「紙旗的粘痕」。這是事後北京檢察院的取證記錄。
檢察院的記錄文名為《京師地方檢察廳關於三月十八日慘案致陸軍部之函文》,收錄在人民出版社《三一八運動資料》這冊史料當中。
可見,北京檢察院的取證記錄,和李葆華的證言,也是吻合的:部分學生的確攜帶了木棍,而且棍子上還有「紙旗的粘痕」。李葆華原文說的是拿棍子做「旗桿」。雙方的證言,恰好吻合。
更驚人的細節是:這些木棍,竟然是削尖了的。
對此,一名署名為」自清」的現場目擊證人,事後也在《三一八運動資料》這本史料裡,寫下了這樣的證言:
「………。遊行的隊伍有兩千人……拿木棍的並不多,而且都是學生,不過十餘人…………木棍約三尺長,一端削尖了,上貼書有口號的紙,做成旗幟的樣子………」。
削尖的木棍是什麼?是凶器。這是不言自明的。
當然,「自清」證言中的」十餘人」手持木棍,和北京檢察院事後清點的「九十根棍子」,數字有所出入。但是,文字的性質是一致的:有一定數量的學生,手持了削尖的木棍。
更糟糕的是:遊行隊伍不但攜帶了削尖的木棍,而且還試圖硬闖執政府。對此,現場見證人於成澤,寫下了一篇名為《三一八慘案之本校經過詳情》的證言,也收錄在《三一八運動資料》中。
於成澤是這樣說的:
「…………這時,我看見群眾中有些人,拿著很粗的木棍,上面播著旗幟…………衛隊說:段祺瑞不在…群眾很憤慨,齊行上前、企圖湧進(執政府)大門,便在此時,如狼似虎的(執政府)衛士………開槍了…………」
對於「遊行人員試圖硬闖執政府」的這個細節,還有更多的證人。
署名為「自清」的現場目擊證人,也寫下了一篇叫做《執政府大屠殺記》的證言,他說:
「…………但是,後來據一個受傷的(學生)說,他看見有一部分(參加遊行示威)的人,有些是拿著木棍的,想要衝進臨時執政府裡面去,這事我想來,應該也是有的,但是,這絕不是衛隊開槍的理由,頂多只是衛隊開槍的借口…………」
讀者這裡要注意,「自清」說:學生攜帶木棍硬闖中央政府,不是衛隊開槍的理由。
但是,請讀者自己想一想:如果你現在帶一根削尖的木棍、不顧警衛的阻攔、硬闖國家的中央辦公機構,會發生什麼事?如果你是單獨一個人,警衛還可以鳴槍示警、將你制服,而如果你是20人、100人呢?又會發生什麼事?而如果你是衛隊兵,換位思考,你又會怎麼做?
不要忘記:中央政府衛隊兵是軍人,受軍法約束。衛隊兵的職責是守衛中央政府機關,而如果你要硬闖,從理論上而言,衛隊兵是可以開槍將你擊斃的,否則試問:衛隊兵手中的槍,是做什麼用的?難道就僅僅是擺設?——當然不是擺設。衛隊兵的槍,是應急用的——不得已的時候,可以開槍——不但在中國,在外國,也是一樣。
而且也不要忘記:1926年,催淚彈、橡皮子彈尚未問世。
我於此,不妨插個話:假設讀者你喊著「打倒馮某人」的口號、手持「削尖的木棍」、硬闖我的家,我會怎麼做?——我會毫不猶豫、當場開槍打死你。而且我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這叫:「正當防衛」。
更嚴重的是,當天遊行的隊伍,還在事前組織了「敢死隊」。對此,李星華在其文《回憶我的父親李大釗》中,轉述其父李大釗的證言,是這樣說的:
「…………。為了提防軍警動武,許多人將自己的紅綠小旗、糊在一根粗粗的棍子上………。走在隊伍最前面的,是右臂上戴著白箍黑字的敢死隊……。」
可見,李大釗自己說的:遊行隊伍不但有」敢死隊」,而且「敢死隊」還走在遊行隊伍的最前面。
這叫什麼?這叫「硬碰硬」。
你讓一群不怕死的強壯青年,走在遊行隊伍的最前面、去和全副武裝的衛隊兵去「硬碰硬」,事態能不惡化嗎?
而更多的證言顯示:遊行隊伍不但試圖硬闖執政府,而且在硬闖的過程中,還喊出了暴力的口號。
在這一點上,現場的目擊學生,有這樣的證言,也收錄在《三一八運動資料》這冊史料中:
「…………我一進執政府大門,就拚命向前擠…………忽然聽到群眾高喊:打進去!這時又聽見衛隊長叫:準備!………只聽到槍聲、子彈聲、叫喊聲…………」
清華大學這名學生的證言,記錄了一個重要的細節:是遊行學生喊出了「打進去」的暴力口號、並直接引發了衛隊兵失控開槍。
而北洋執政府衛隊這邊的證人,則更是直接指控:遊行隊伍對執政府衛士進行了施暴、因而直接導致了衛隊的開槍。
對此,當年的執政府衛隊軍械員邱霖,事後有這樣的證言,收錄在《文史資料選輯》第三輯:
「…………。當學生湧向臨時執政府的時候,學生拿著帶鐵頭的木棒、毆打(執政府衛隊)士兵的頭,罵士兵是衛隊狗、軍閥走狗,當時,士兵被迫後退,當學生快要衝進執政府時,衛隊指揮官王子江說:開槍吧。他本來的意思是:鳴槍示警。不料,士兵誤解了、紛紛朝學生平射…………。」
如果邱霖的證言屬實,那麼我們可以發現:示威的學生不但罵衛隊兵是「狗」,而且還用棍子毆打士兵的腦袋。
在此,我又忍不住插話了:在這個世界上,凡是有衛兵的地方,基本上都豎立著一個「衛兵尊嚴不容侵犯」的警告牌。不信,讀者您可以到處走走看看。
血案發生之後,段祺瑞發表了《通緝令》(即《臨時執政令》),這份《通緝令》的行文如下:
「…………。近年以來,徐謙、李大釗、李煜瀛、易培基、顧兆熊等假借共產學說,嘯聚群眾,屢肇事端,本日由徐謙以共產黨執行委員名義散步傳單,率領暴徒數百人,闖襲國務院,潑灌火油,拋擲炸彈,手槍木棍叢擊軍警,各軍警因正當防衛,以致互有死傷,似此聚眾擾亂危害國家,實屬目無法紀,殊堪痛恨,查該暴徒等潛赴各省區迭有陰謀發現,國家秩序岌岌可危,此次變亂除由京師軍警竭力防禦外,各省區事同一律,應由該各省長官飭所屬嚴重查究,以杜亂源而安地方,徐謙等著京外一體嚴拿,盡法懲辦,以儆傚尤,切切此令…………。」
各位讀到這裡,我想,事實真相是呼之欲出了:在1926年3月18日的遊行示威活動中,有一部分激進學生手持削尖的木棍、口喊暴力口號、衝擊中央政府,並直接導致了中央政府警衛隊開槍。
這就是我們諸多的歷史讀物,所隱瞞了的真相。
當然,北洋衛隊兵在未經鳴槍警告的情況下,突然開槍殺人,這樣做,應該也是不對的。
「一個巴掌打不響」。日常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在糾紛升級的過程當中,通常雙方都是有責任的,只不過雙方的責任大小有所不同。責任全部歸一方、而另一方完全無辜,這種糾紛案件是很少見的。
許多人似乎都懂得這個常識性的道理,可是一到了讀史、寫史的時候,這個常識往往就失靈了。為什麼?這個也許值得我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