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開創交通立法的先河:百姓不可隨意進出城門
古代木有汽車、貨車、泥頭車之類的高端交通工具,可馬車、牛車是有的,雖然馬/牛車車速不如高端交通工具快,但撞起人來也是要命的,所以古代也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一旦事故發生了,古人是如何處理的呢?
唐朝開創交通立法的先河
唐太宗時期,著名政治家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規定,即進城門必須靠左邊行走,出城門則必須靠右行走,這個規定是我國古代最早的交通規則。到了唐代宗李豫時期,中西陸路重要的交通樞紐——西州(今新疆吐魯番)的高昌城發生的一起車禍,使得唐朝的交通立法提升了一個很高的段位。
話說那時候的高昌城是最大的國際商會,而南門口是高昌城最熱鬧的地方,因為進城出城的人們,都要經過這裡,這裡也成了商家必爭之地。商人張遊鶴的店舖就開在這裡。一天,一個8歲的小藍孩金兒和同歲的小鋁孩想子坐在張遊鶴店前玩耍。
這時,一個叫康失芬的雇工正駕牛車把城裡的土坯搬到城外。可能是由於他疲勞駕駛,不幸的事發生了——他的泥頭牛車把金兒和想子軋傷了。金兒傷勢嚴重,腰部以下的骨頭全部破碎,性命難保;想子腰骨損折。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後,金兒的老爸史拂和想子的老爸曹沒冒一致決定:打官司。
史拂向官府提交了起訴書,說明自己兒子被牛車軋傷的事實,要求官府予以處理:「男金兒八歲在張遊鶴店門前坐,乃被靳嗔奴家雇工康失芬將車輾損,腰已下骨並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然後是曹沒冒提交起訴書,意思與史拂差不多。
隨後,一個叫「舒」的官員(唐朝公文中官員署名的時候,只署名不寫姓氏)接手了這個案子。他先是查問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認他趕牛車軋人的事實無誤;第二次,舒詢問康失芬案情詳情,康失芬回答說,牛車是他借來的,由於他對駕車的牛習性不熟悉,當牛奔跑的時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終於釀成事故;第三次,舒問康失芬有什麼打算,康失芬表示願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來處罰自己。舒最後同意了康失芬的這個意見。
唐朝對駕車傷人的法律規定
駕車傷人在唐朝是有專門法律規定的,《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眾中走車馬」一條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這個法條的意思是:在眾人中跑車馬傷人的,比照鬥殺傷之罪減少一等量刑。
《唐律疏議》卷二十一還有「保辜」條款:「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保辜是唐代的一個法律用語,意思是在傷害案件中,傷者傷勢尚未確定時,先保留犯罪人的罪名,讓其先為受害人籌錢醫治,然後在一定期限之後,再來量刑處理。
據此規定,康失芬案件的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後會被判什麼刑,要根據這五十日之內金兒和想子的病情來判斷。如果金兒和想子只要有一個人死亡,他就會被判流放三千里,因他行車傷人,罪行比鬥毆輕一個等級,鬥毆殺人是死刑,減少一等就是長流三千里了。
康失芬行車傷人案說明早在唐代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達到了較為完善的境地。對於交通肇事案件適用保辜制度,能夠把人身傷害與責任挽救結合起來,責令肇事者積極地為受害人進行治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損傷的後果,這一制度的設計既科學,又有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