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各朝各代的反拐政策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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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各朝各代的反拐政策

2015年12月17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202 次

  在古代,販賣人口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少朝代都曾出台過各種法令法規,嚴打人口販子。在中國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說,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

  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說,質人負責市場裡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為憑證。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為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為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交易中收稅。《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從東晉的人口交易規則來看,販賣人口、牛馬、田宅,有文書契據的,每l萬錢一律交400錢給官府,其中賣方負擔300,買方負擔100;無文書契據的,隨物所值,也收取4%,稱為「散估」。

  古代人販子被稱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著人口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為生的「牙儈」、「人販子」。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為「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裡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裡,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

  古代人販子被稱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著人口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為生的「牙儈」、「人販子」。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為「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裡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裡,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

  古代人口販賣過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販子性侵,在拐騙小孩時則常使用迷藥。據《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占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將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像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個叫王劉氏的人販子,用藥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所以,何耿繩提醒官員,審理人口販賣案時要查清案情,「奴人有無前後姦情,幼孩有無施用藥術」。古代人販子也多是團伙作案,並建立固定的黑窩點,其行為很多時候都令人髮指。清吳熾昌的《客窗閒話》「拐帶」條,記載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獲的一起拐賣人口案。此案由人販子陳大、俞九齡等8人團伙所為,拐騙了大量幼童,長相好的賣到遠方,蠢笨的殺掉食用,並將骨頭煉成丸售賣:「迭拐男女幼童不計其數,俊者賣之遠方,蠢者殺食其肉,灸骨為丸。」案發後,人販子的口供證實,當時江浙一帶類似拐賣人口的船只有170餘條之多,足可見當時人口非法販賣的嚴重程度。

  唐代賣到中國的非洲黑人被稱為「崑崙奴」

  販賣人口在古代已呈國際化。唐宋時期,已有非洲黑人被販賣到中國,至於周邊國家人口被販賣到中國的,和中國人口被販賣到周邊國家的,歷史更早。被販賣到中國的非洲黑人,在唐代被稱為「崑崙奴」,宋代則稱之為「鬼奴」,元代稱作「黑廝」或「黑小廝」。其中以元代為甚,當時被販到中國的黑人最多。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國際人口販賣活動最活躍的一個朝代。被販賣到中國的外國人,主要來自朝鮮和非洲。元代民間航海家汪大淵所撰《島夷志略》中「加將門裡」條,對當時國際販賣非洲黑人的情況有所交代:「叢雜回人居之,其土商每興販黑囡,往朋加剌,互用銀錢之多寡,隨其大小高下而議價。」「加將門裡」,位於今非洲東海岸;「朋加剌」,即今孟加拉國,是當時的黑人交易中轉地。文中提到的「土商」就是國際人販子,是長期在東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專以販賣黑人(黑囡)為業。進入中國境內的「黑廝」,有的是由土商直接販賣至中國境內的,也有的是中國海上商人從朋加剌順便帶回來的。

  在元代,被販到「漢地」的外籍人以高麗(今朝鮮半島)人為多,其中絕大多數是年輕女性,元初名儒郝經曾贊其「肌膚玉雪發雲霧」。當時的權貴人家以有高麗女人為榮,《續資治通鑒·順帝紀》中稱,「京師達官貴人,必得高麗女,然後為名家」。「黑廝」和「高麗女」甚至成了當時蒙古貴族高消費的標誌,明末學者葉世傑《草木子·雜制篇》中稱:「北人女使,必得高麗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廝。不如此,謂之不成仕宦。」在元代,同樣也有不少中國人被販賣到海外,時稱「過海」。如一些下層的蒙古族男女被賣到回回田地裡(波斯灣沿岸)、忻都田地裡(南亞)等地。元朝廷因此下令禁絕,《通制條格·雜令》「蒙古男女過海」條規定違者治罪。

  東漢光武帝劉秀髮布詔書嚴禁奴婢買賣

  古代的人口買賣行為帶來的危害也是十分嚴重的。東漢光武帝劉秀,便曾多次發佈詔書,禁止奴婢買賣。建武二年(公元26年),「詔曰:民人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唐代對非法的人口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擊。《唐律疏議》中,涉及被買賣人口的條令有十多條,其中「略人略賣人」是這樣規定的:「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還規定,「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對於非法拐賣兒童的行為,唐代的司法解釋同樣很清楚:「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說,販賣10歲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願的和賣,也視為搶掠人口,要予以嚴懲。

  明清時期,在雲貴川一帶販賣人口之風十分嚴重。清雍正年間,曾採取多種措施,打擊雲貴川的人口販賣活動。《清史稿》記載,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時任雲貴總督的高其倬在奏折中稱:「貴州地連川、楚,奸人勾結,掠販人口為害,請飭地方官捕治。」雍正皇帝批准了這一奏議。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爾泰接任雲貴總督後,對當地人販子進行了更嚴厲的打擊,要求「劫掠之事,即時擒拿,不使漏網」,前後抓獲男婦(男女人販子)大小數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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