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解秘:魯迅真的在《二十一條》上簽字了嗎?
各位稍微讀過幾年書的,想必對中國近、現代史上的《二十一條》都不陌生了,它是直接釀成「五四」學生運動,使中國由近代史進入現代史的標誌性事件。這是日本帝國主義強加給北洋軍閥頭子袁世凱的一個不平等條約,具體包括21個條款,企圖把整個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全部置於日本的控制之下。它最早是在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在覲見袁世凱時,呈遞給他的。可以說,若真實施了,它對中國的嚴重危害程度,比近代所有與西方國家簽定的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如辛丑條約、馬關條約、北京條約、南京條約等)都要大,中國人就徹底淪為亡國奴了。
後經中、日雙方多日協商,方將《二十一條》修改為中日《民四條約》,這個條約的款項就比《二十一條》少得多,也輕得多了。而倒行逆施的獨夫民賊袁世凱,為求得日本的支持,以鋪平他的立朝稱帝道路,竟然都答應了下來(5月9日),並帶頭在該條約上簽了字(5月25日)。於是,5月9日就被稱為「國恥日」。22歲的湖南青年毛潤之當即還憤然寫下四言詩:「五月七日,民國奇恥;何以報仇,在我學子。」
但不管怎麼說,《民四條約》並不是《二十一條》。也就是說,《二十一條》並未真正存在,它只是日本單方面提出來的,並沒有被中國所接受,並且當時也沒有任何人與之簽字。袁世凱政府與日本簽訂的只是《民四條約》。加之當時正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無暇對中國採取真正的大規模行動;而英、美、法等國也想確保自己在中國的權益,嚴正抗議日本一方的侵華陰謀;袁世凱迫於國內輿論壓力,自己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又盡力減少其所造成的損失,所以,《二十一條》也好,《民四條約》也好,儘管臭名昭著,儘管影響很壞,對中國的實際危害卻是極有限的。
這便又轉入另一個話題,即曾經盛傳的魯迅在《二十一條》上簽過字的話題。而這也是魯迅偉大、光輝一生裡,最為世人所詬病的「污點」之一。就連他的論敵陳西瀅,也曾不無嘲諷地說過他:「魯迅愛國?他愛的是日本國吧!」但既然他簽的不是真正的《二十一條》,而是《民四條約》,那這個「罪行」自然就減輕了許多。則後人謾罵他「魯迅簽字支持日本亡俺中華的二十一條,與他弟弟一樣也是漢奸」,這顯然是太冤枉他了。
再說老奸巨滑的一代梟雄袁世凱,面對日寇的這個「霸王條約」,並不想一個人擔責任,於是讓全部政府公務員集體簽名同意,不簽名的就要辭職走人;而魯迅作為教育部一個小小的僉事職員,大家都簽了,他能不簽?多他不多,少他不少。當年同樣簽過字的錢稻孫後來憶及此事,曾不禁歎息:「我們不同意,看這條文很傷心,但也得簽名,當時哪敢不從呢?」〈《訪問錢稻蓀記錄》)真是字字泣血。
還有,魯迅起初的確是有親日傾向,他畢竟留日多年,對日本的感情頗深,再則當時日本還沒有暴露出很強烈的侵吞中華的覬覦之欲和令人髮指的暴虐血腥行徑,魯迅也沒想到這樣一個小小的條約裡有如此瘋狂的計畫。但若干年後,當他發現日本軍國主義日顯猙獰的狼子野心,便也開始反對之了;而不像他弟弟周作人,是一直親日到底,甚至做了漢奸的。兄弟倆分道揚鑣,想必亦有這個因素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