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何梅協定》的簽署無爭議:因其實際被履行 | 陽光歷史

 

A-A+

中日《何梅協定》的簽署無爭議:因其實際被履行

2016年08月07日 歷史解密 暫無評論 閱讀 76 次

  《何梅協定》不存在的說法為何不對

  從法律形式言,何應欽並未在「高橋覺書」上簽字,故北平軍分會與華北駐屯軍間,確實沒有一紙如「塘沽停戰協定」這樣明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何應欽自始至終否認「何梅協定」的存在,1977年甚且透過國防部史政局正式發函台灣各史政學術機構澄清其事。二次大戰後梅津美治郎在遠東軍事法庭受審時,也稱何梅協定是一項「君子協定」,並未形諸文字。河北事件發生時參與談判的磯谷廉介(時任日本使館少將武官,駐上海),於戰後病危時,也坦承「何梅協定」是日本方面故意宣傳,造成真有其事之錯誤印象。這些說法,都是針對何、梅之間並無法律性協議文書而言的。

  然而,何、梅之間卻有一封「便函」存在。根據國際法慣例,條約的形式與名稱甚多。但在國際法上的效力完全一樣。何應欽這一「便函」雖不合條約的形式,但與「通知」類似,是一種「類似條約的文件」;而且,何應欽致函梅津雖屬於「單方行為」,但在國際法上,類似條約的文件與單方行為,也具有法律效果。

  「類似條約的文件」常因用語不精確,而導致內容與法律效力之爭議。何應欽「便函」中,很機智地將承諾對像針對為「6月9日酒井所提各事項」,而未明白列舉,因用語甚不精確,以致引發歧義。所謂「酒井所提各事項」指的是什麼?據後來整理的「口頭交涉全卷」所載,6月9日酒井等三度訪何應欽時,曾「留下」一份三頁的書面文字,從當時雙方以「口頭交涉」為主的情況分析,這三頁文字當系類似便條紙上的任意書寫(因此文字用語並不順暢明白),作為雙方交談時的佐助,並非正式「文件」。此所以何應欽當天兩度發電報報告蔣、汪有關酒井提出最後四點要求經過時,並未提及酒井留有書面文件;軍分會輯錄當時雙方交涉經過的「河北事件概述及有關文電抄件」中,也沒有所謂「酒井文書」,酒井在6月11日向軍部報告其6月9日與何應欽會見經過之電文中,也無一語提及留下書面文字;6月10日汪精衛致孔祥熙密電中說明酒井6月9日提出要求四項內容時,更明言系「口頭聲述,未具書面」。因此,這三頁的「酒井文書」,事實上等於不存在。

  6月11日高橋自擬的「高橋覺書」,才是交涉過程中第一次出現的正式書面文字,若將「酒井文書」與「高橋覺書」對照,可以發現兩者內容完全相同。但前者文意雜亂,字句不全,後者則列舉條目,文字清楚明白。何應欽「便函」中刻意迴避了高橋覺書,籠統以「酒井所提各事項」為對像進行承諾,原因應在於酒井所提乃「口頭」內容,而且依何應飲上蔣、汪佳未電所示,「酒井所提」,重點在最後四項(取消黨部、撤軍、禁止排日等),而非「酒井文書」或「高橋覺書」之全部內容。當時的外交部官員甚至認為,何應欽所「承諾」的「酒井所提各事項」,僅指(二)五十一軍之移防及(三)第二師、廿五師之移防兩項而已,其餘(一)河北省內黨部之撤退,(四)全國排外排日行為之禁止,為軍分會權限所不及,何應欽無權表示諾否。

  所謂「酒井三款」,亦即「高橋覺書」中的「附筆事項」三條,能否算在「酒井所提各事項」中,是水遠無法澄清的。主要的問題出在「口頭交涉」上,雙方交涉均以口頭方式,結論只能靠共識與默契,由於沒有雙方認可的文字紀錄(高橋覺書文字清楚。何應欽拒不簽字,便函所指又語焉不詳),因此中國所「承諾」者如何界定。中日雙方就各說各話。

  中國可以強調「便函」所應允的是酒井所提四事,而且系中國「自主的」加以實行,既是「自主」的將黨部、軍隊撤出華北,而非在承諾日方要求下所為,將來自可重新進入,更不用談「酒井三款」或高橋覺書中「附筆事項」所要求的干涉中國在華北的用人內政。日方則可以提出辯駁:該「協定」雖僅系口頭性質,但條約與協定之締結,原不必盡以書面行之,何況「協定」之部分內容,早經中國加以實行,故可視為「默認」協定成立之事實;何況日方提出要求,系以河北事件違反塘沽協定為由,中國既應允日方要求。則中日之間的「口頭」協定可視為塘沽協定之續訂條款,既為續汀條款。則具有條約約束力。仍可對中國提出要求。總之,由於「協定」缺乏完備的法律形式,而實質內容雙方又各基於立場,無法取得一致看法,爭議自然沒有盡頭。

  1936年2月。公法學家譚紹華針對「何梅協定」能否成立及其法律效力、對中國影響如何,曾作過專文分析並呈外交當局參考。他認為根據國際慣例,何應欽信函在法律上「似已構成承諾」,且中國亦難以稱該函未經批准。不生效力;信函中所謂「酒井所提各事項」,若日本方面照6月9日酒井所提書面文件之內容加以解釋,則對中國十分不利;中國方面若欲減低協定的影響。只能在所「承諾」之事項上作嚴格解釋,且「自主的期其遂行」是指撤退軍隊及更換地方官員等事項系「自動之措置」,並非「被動的」履行承諾之舉。換言之,中國將來有何舉措,不受日方束縛。

  從當時公法學家的分析看,就實質而言,何、梅之間確有一時的協定,並且已經由中國予以履行。此一「協定」之有效性,在6月10日前後中國應允酒井最後四項要求,且立即加以實施後,已告結束。但協定精神(即國民黨組織及中央軍退出河北),將來是否仍對中國具有持續的約束力,則中日雙方理解不同。中國方面自然持否定態度,蔣、何在抗戰前一再否認何梅協定,用意之一就是阻止協定繼續產生作用;就日方立場,何梅協定內容不明,正好方便於故意曲解,擴大適用範圍,以達到侵略目的。

  本來,雙方各有解釋,但從史實上看,河北事件結束後,日方即將何梅協定精神推廣及河北以外的其他華北各省,中國雖然否認何梅協定,但華北各省黨部繼河北省黨部之後也相繼退出,排日運動更是在嚴禁之列。1935年12月初何應欽以南京中央新任命的「行政院駐平辦事長官」身份返北平時,即招致日方絕對反對,最後只能成立冀察政務委員會,由宋哲元代何應欽主政華北。這無異是《何梅協定》中「南京中央勢力不得再進入華北」的持續作用。

  總之,就日本而言,強調何梅協定可以作為其侵略行為之合理掩飾,且在武力作後盾下,推衍協定的應用範圍;而中國方面,即使不斷否認何梅協定,但處於日方高壓之下,實際作為卻又符合《何梅協定》精神。《何梅協定》無名有實,在實質上存在,這點不用為國民政府辯護。《何梅協定》的簽署,是當時南京國民政府忍辱發展策略的結果。


標籤:



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