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皇帝在什麼情況下會「大赦天下」?
什麼是大赦天下?大赦天下做為一種政治手段在中國古代就已經有了。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常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駕崩、更換年號、皇帝生兒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也會大赦,因為自然災害的時候,民不聊生,犯罪現象就會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大豐收,經濟形勢很好,然後皇帝一高興,也宣佈大赦,來緩解社會矛盾。
根據史料記載,秦代以前並沒有發生過皇帝大赦天下的事情。大赦這個風氣是從漢朝開始的,到了唐朝和宋朝更不得了,天下大赦的頻率相當之高,大概平均18個月,皇帝就要來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唐朝的徒刑,規定最高只有3年,也有道理,平均18個月就會有一次大赦,判罪犯坐三年牢,實際上沒有意義的。由於唐宋時代都是一年半左右就大赦一次,所以唐宋囚犯坐牢很少有能坐滿兩年的。
這樣我們就明白了《水滸傳》裡的那些梁山好漢,為什麼一有了人命案以後,往往是選擇出去避風頭,然後老老實實地等天下大赦,實在不行,他們也會選擇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幾年牢。宋江殺了閻婆惜,後來要被刺配江州,父親宋太公對他說,你現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強盜,一年半載等到皇恩大赦下來,依舊回來父子團聚。宋太公對兒子宋江說的「等到皇恩大赦下來」的「一年半載」,正好是唐宋大赦天下的平均時間:18個月一次。
到了元代,大赦的頻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來一次,還是比較頻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來了,大約是平均5年多才來一次大赦,然後到了清朝,大赦就越來越少,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採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
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論法的精神》裡曾談到中國古代的皇帝大赦,對之批判了一通。他說,中國皇帝不講道理的,沒有邏輯性,因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你判了他刑,你怎麼又去赦免他,他覺得這個不正常,因為在歐洲判刑是法官判的,然後國王作為最後的公正主持者,來赦免罪犯。
近代各國也有大赦,但與中國古代的大赦已大為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