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居正實行的「一條鞭法」有何利弊?
「一條鞭法」,是明代中葉之後賦役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後「編」又作「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並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代表了16世紀明代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態的各種努力:徭役完全取消;裡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併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應當說,「一條鞭法」並非是張居正執政期間首創。它是從嘉靖九年(1530)開始,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為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等地試行,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直到萬曆初首輔張居正執政時期,經過大規模清丈,才在全國範圍推行,進展比較迅速。所以後人大多把推行「一條鞭法」的功勞都計算到張居正頭上,其實並非他一人業績。
不過,為了我們討論方便,以下我們都簡稱之為張居正「一條鞭法」,畢竟他是推行這項政策的主要功勳者,這絕不是抹殺前人功勞,而僅僅是為行文方便而已,特此說明。
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在當時來說確實是必要的。我們知道,「苛捐雜稅」自古以來便是五花八門,名目繁多的。到明代時,全國的苛捐雜稅已不下千種。它所帶來的一系列嚴重後果是:農民不堪重負,逃亡奔命,造成國家失去大量納稅戶,田賦收入也隨之減少;國家財力分散,擾亂分配秩序,終致國家財政陷入危機;削弱中央集權,助長地方勢力膨脹。「苛捐雜稅」使人民長期處在賦稅徭役負擔沉重的境況裡,民不聊生。
據有關資料顯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國尚有田土8577623余頃,1065余萬戶,6054余萬口。而從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國田土卻一直只有400餘成頃,990餘萬戶,5000餘萬口。短短幾十年時間,田土減少400餘萬頃,戶減近百萬,口減千餘萬。除冊文訛誤、豪強欺隱之外,農民逃亡,「今天下賦斂橫流,徭役山壓。加以彼旱此澇,收田之人,不足以緩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產而已」造成的「田地荒蕪」以及「流徙死亡」,應該說是一個重要原因。此情此景,再不進行賦役改革,將後果不堪設想。
於是,張居正在執政期間,開始大力推行「一條鞭法」。其做法的:「頃行一條鞭法。……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歎矣。」 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簡化了賦役制度,將徵收種類由繁雜轉向簡單。
據有關資料顯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國尚有田土8577623余頃,1065余萬戶,6054余萬口。而從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國田土卻一直只有400餘成頃,990餘萬戶,5000餘萬口。短短幾十年時間,田土減少400餘萬頃,戶減近百萬,口減千餘萬。除冊文訛誤、豪強欺隱之外,農民逃亡,「今天下賦斂橫流,徭役山壓。加以彼旱此澇,收田之人,不足以緩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產而已」造成的「田地荒蕪」以及「流徙死亡」,應該說是一個重要原因。此情此景,再不進行賦役改革,將後果不堪設想。
於是,張居正在執政期間,開始大力推行「一條鞭法」。其做法的:「頃行一條鞭法。……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歎矣。」 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簡化了賦役制度,將徵收種類由繁雜轉向簡單。
事實上,張居正「一條鞭法」的實行,至少有四大益處:一是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裡甲擴大為州縣,對裡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二是「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三是「一條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時期內確實起到了杜絕苛捐雜稅的作用,嘉靖、隆慶時期的財政危機有所好轉,「海內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看似有所緩解;四是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因為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一句話概況,實行「一條鞭法」後,既緩解了勞動人民的壓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收,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鞏固。就此角度看,這項制度可謂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土地農業政策之一。
說到這,有朋友可能想問:張居正「一條鞭法」是否就很完美很完善了呢?以筆者通過對史料分析後認為,至少存在如下幾方面的不足:
第一,「一條鞭法」限於當時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的局限性和法制建設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擁有一些不科學和不完善的地方,最終都未能徹底解決亂收費和濫收費問題;
第二,「一條鞭法」的推行,大大的延續了明王朝的生命力,但是也正因為如此使得當時政府迫於財政壓力開始探討的重商政策和重開海禁等打算都不了了之了(初步好轉的經濟形勢掩蓋了繼續實行其他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從最初的「立竿見影」擺脫不了最終「全線潰敗」的境地。其原因何在?這裡牽涉到一條經濟規律----「黃宗羲定律」,它指的是從唐代的兩稅法,到明代的一條鞭法,再到清代的攤丁入畝,歷史上中央歸並稅賦、減輕農民負擔的改革,往往是從「向來叢弊為之一清」到漸漸失效,從「輕徭薄賦」的初衷遙遙導向「官逼民反」的結局。換句話說,「一條鞭法」從立竿見影到全線潰敗,絕不是一種偶然。透過深刻剖析,我們不難發現:一條鞭法的宿命,根子還就在大一統中央集權對土地和人口的控制與攫取上。這是明朝各級政府無法克服、張居正改革無法迴避的根本性問題之所在。
試想,中央集權愈強大,對土地和人口的控制欲愈強烈,文官組成的官僚系統也就越龐大。朝廷既然把正式賦稅乃至各種合法的加派都幾乎劃歸己有,又想讓地方官吏等眾多屬下努力幹活,就很難不對地方上的「自創」苛捐雜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樣一來,中央集權通過稅賦改革,向地方爭奪土地和人口,以圖加大在財政收入中佔有的比例,帶來的往往不是農民負擔的減輕,而是相反。
所以,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改革,只能延緩大明王朝滅亡的時間,卻改變不了歷史發展優勝劣汰的趨勢。說到底,在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的國度裡,稅賦改革不過是鞏固統治者「笑傲天下」的輝煌殿堂,並不是讓跪在殿堂寶座之下的廣大民眾能夠挺起腰桿自由快樂地做人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