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真實的沐王府:沐英及其後人鎮守雲南
自元至正二十二年正式出宦,至明洪武二十五年身赴黃泉為止,享年四十八歲的沐英前後在仕途奮擊達三十年之久。在此期間,他不負朱元璋、馬氏等所望。「以一舉而開閩關,大業辟矣;再奮而運斗樞,大政立矣;三厲而西略,自西徂南,大統一矣」1,爾後留鎮雲南,又再創佳績。從所閱史書的記載來看,沐英一生從來不曾犯有過錯,這其中雖然很可能有沐英生前功勳卓越、權位赫赫以致史家諱言其過的因素在內,但這一現象又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沐英之功及其影響確實非同凡響。
一、沐英生前功績概論
沐英正式受命踏入仕途後,出生入死,四出征戰,為明王朝的建立、統一大業的完成立下了汗馬功勞、如沐英在洪武十年四月至十四年九月間的幾次西征和北伐活動,就有效地維護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保衛了沿邊地區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有利於邊疆地區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
在統一雲南的過程中,經過一連串的軍事行動和設官立衛等活動,沐英與傅友德、藍玉等所部明朝征滇官兵不僅出色地完成了統一雲南的使命,基本建立起了明朝政府在雲南的軍事與行政控制體系,而且有效地維護了明朝中央政府對滇統一行動的初期成果,為隨後的一系列維護國家統一、穩定社會秩序的平亂活動拉開了序幕,為日後以沐氏家族為代表的明朝雲南地方守臣加強對雲南的管理、開發和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期間,在軍事行動方面,沐英軍功卓著;在設官立衛等方面,征滇將帥們雖然多系奉命行事2,但其時身為征南右副將軍的沐英不乏籌劃、部署和指揮之功。另外,史載:當沐英和藍玉一起率師於洪武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進抵金馬山時,當地飽受故元欺壓的父老鄉親紛紛「焚香迎拜」,既反映了當時雲南廣大人民群眾渴望國家統一的強烈願望,又說明沐英等的統一行動代表了雲南百姓的利益;後來沐英和藍玉一道「整師入(昆明)城,戒戢軍士,秋毫無犯」,當地「吏民大悅」3表明沐英等所部嚴明之師受到了當地人民的熱誠歡迎。
奉詔鎮守雲南期間,沐英繼續設法平息雲南及周邊地區的各種變亂、加強軍事佈防和健全軍事管理體系,為穩定雲南社會秩序、改善人民的生產和生存環境、進一步開發和建設雲南、穩固祖國的西南邊陲、維護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整體利益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如沐英在經過與思倫法的幾番較量之後,終於使思倫法誠心內附,終身不復反,一方之土地和人民因此得以安寧。史載:沐英大敗思倫法後,在還師昆明途中,「所過城邑,百姓爭持牛酒出郊迎勞,(沐)英慰諭而遣之」4、「所過城邑,(百姓)爭持牛酒郊勞,威名紛紜『蠻夷』中」5,不僅說明其時沐英在雲南人心目中地位突出、威望崇高,而且表明沐英的平叛行動符合痛恨戰爭肇事者、熱愛和平與統一的雲南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心願。沐英在與緬甸、泰國的接觸中,通過對緬甸戰爭,擴大了新生的明王朝在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影響;增進了明朝政府與泰國的友誼。在此期間,沐英採取的一系列恢復和發展雲南社會經濟的政策措施,在客觀上為恢復和發展雲南的社會經濟、緩和雲南的社會矛盾、維護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安定和團結、加速民族融合的步伐,發揮了積極作用。如沐英通過推廣軍屯、移民墾殖和招民墾種之法,開墾了大量土地,雖然史書有關沐英在鎮守雲南期間主持開墾的土地數量的記載很不一致,如《今獻備遺》載「辟田至三十餘萬畝」6,《皇明文衡》載「墾田至五十七萬畝」7,《明名臣琬琰錄》載「分軍墾田九十七萬畝」(此數不包括民屯土田數)8、《皇明書》載「墾田百萬畝」9,《三家世典》、《國朝獻征錄》、《明名臣言行錄》載其墾田一百零一萬二千畝十,《滇粹》載其「墾田九百萬餘畝」⑾,但其數量之多則勿庸置疑。他的這一舉措,不僅在未增加雲南百姓負擔的前提下基本上解決了明朝駐滇官兵的給養及其轉輸等問題,大大地促進了雲南社會經濟的開發和建設,有利於滇中激烈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的緩和,而且大批來自內地經濟、文化等較為發達地區的居民自此以後世代居留滇中,為增進內地與邊疆地區的經濟與文化交流、促進民族融合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樣,沐英發展雲南文化教育事業的政策措施,客觀上也為傳播中國文明傳統、提高滇民的整體文化素質、改變雲南文化和習俗的落後面貌、促進民族融合等做出了貢獻。此外,位尊權重的沐英優禮文人墨客,特別是他屈尊向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普通儒生請教並且能夠真正按其所言行事等,也為後人尊重知識和人才起了表率作用。
在此必須說明的是,沐英所做的一切,從主觀意識上來講,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明朝皇室對雲南的有效管轄,保證沐氏家族在雲南的權益,借此樹立沐氏家族在雲南百姓之中的威望。如沐氏家族發展雲南文化教育事業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向雲南士民宣揚儒家理論、灌輸儒家思想,使雲南各族人民懂得並遵循封建綱常禮教,不再或者盡可能少地與官府作對,或者借此拉攏文人墨客、陪養忠實於明王朝的封建官吏,從而為維護明王朝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樹立沐氏家族在滇民中的良好形象等服務,事實上這些舉措在實施一段時間後,雲南也確實出現了「民知尊長養老而興其孝弟」的現象⑿,而且沐英實施的加強軍事佈防和健全軍事管理體系等措施,也加強了明王朝對雲南廣大民眾的控制。但是我們不能就此全盤否認沐英各種舉措所產生的客觀效果,否則就違背了歷史唯物主義、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和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此外,有關沐英的功績,我們還可以從沐英生前和死後明朝社會各階層人士對他的看法以及沐英對沐氏子孫後代、明朝廷的影響得到進一步的說明。
二、時人心目中的沐英
史稱:沐英「手定雲南之經營,未十年百務具舉」⒀。沐英之所以能在不足十年的時間裡便使雲南走上正常的發展軌道,是與他超人的敬業精神密不可分的,詩云:「西平(即西平侯沐英)奉詔,稽首以拜;夙夜兢兢,罔敢或懈。」⒁即其顯證。自洪武十四年秋入滇至身死為止,十多年中,沐英一直以政事為務,期間雖曾進京覲見過一次明太祖,但前後滯留不過十日而已⒂。
正因為沐英忠於職守、克己奉公,使雲南的政治局勢、社會面貌等都有了較大的改觀,所以他在生前就同時從明朝皇室和雲南漢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官吏士民之中得到了一片讚美之聲,不僅深得明太祖信任和依托,而且備受雲南個民族人民的愛戴和擁護。史載:洪武二十二年十月,沐英自雲南抵京覲見明太祖時,明太祖曾慰勞沐英道:「自汝在鎮,吾無西南之憂!」並賜宴於奉天門,賞黃金二百兩、白金五千兩、鈔五千錠、文綺一百疋,另外賜鈔一萬錠,以為沐英建第家鄉鳳陽之費⒃。與此同時,雲南各族官吏士民則「無老幼,惟恐其不來也,鹹慼然東向」,在聽到沐英回滇的消息後,「各相率遠迓數百里之外」,「蠻夷酋長越境款迎,軍民室家相慶」⒄。
洪武二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沐英去世,年僅四十八歲⒅。沐英英年早逝的消息傳出後,雲南「官僚、士庶、胥吏、卒伍、緇黃、髫白,莫不奔號其門,泣語於路」。當沐英長子沐春奉詔護送其父靈柩還葬京師、柩出金馬山時,雲南人「送者數萬人」⒆。其時尚在雲南或曾經到過雲南的遠遊詞客、謫宦墨卿等也「多以詩挽之(按指沐英)者」⒇,如和州人潘仁當年所作挽沐英之《中原父老》詩全文:「大星一夜西南落,萬里誰分聖主憂?心到九泉昭明月,名垂千古重山丘。中原父老思羊祜,絕塞羌夷哭武侯;藪澤書生懷德義,清鉛滿掬淚難收。」(21)便充分表達了人們對一代名宦重臣沐英英年早逝的無限痛惜與懷念之情。明太祖在得知沐英的死訊後,「哭之慟,輟視朝,親制文遣祭」,詔令沐英長子沐春護送其父靈柩還葬京師(22),又命「所過軍、民、官致祭」(23)。同年十月八日,沐英靈柩至京,明太祖再遣中使前往祭奠。二十一日,又詔令破格追封沐英為「黔寧王」,謚「昭靖」,賜葬於江寧縣長泰北鄉觀音山之原,仍命塑像祀於功臣廟,並追贈其三代,考皆王爵,妣皆王夫人。次日,沐英歸山,得葬以王禮(24)。出殯之日,明太祖復詔令百官送柩至京城郊外。期間,皇太孫朱允炆和其他明朝親王也曾派人往祭,京師部府諸司官還曾親往祭奠(25)。此外,史載:沐英去世後,雲南有歌謠曰:「孰為我父?孰為我母?無母奚居?無父奚附?天夢夢乎,莫恤我窮乎!」沐春奉詔就鎮雲南後,又有歌謠道:「於畎於畝,是耕是耔。維黍維稌,以□以□。我有父母,先王(按指黔寧王沐英)之子。」(26)不僅反映沐英創建的沐氏家族此時已經在雲南百姓心目中享有了很高的威望、佔據了很重要的地位,而且說明雲南百姓之所以對沐英、沐春父子心懷感激、愛戴之情,主要是因為經過沐英的苦心經營後,當時雲南的社會經濟已經有了較明顯的恢復和發展,滇中百姓的生產與生存環境有了較大程度的改善。
沐英生前、死後,下自普通百姓、上至明王朝最高統治者對沐英的高度評價,是沐英一生,特別是他在鎮雲南期間功德並茂的有力史證。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有關沐英的死因問題,所閱大多數史書載為病發而卒,只是在細節上略有差異而已,如《明太祖實錄》卷218載:「(沐)英旦視事於府,忽疾作,遽起還第,兩足痺不能行,舁歸,就寢而卒。」言其病發而逝,但不明言何病;明人程敏政編《皇明文衡》卷73《皇明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榮祿大夫柱國西平侯追封黔寧王謚昭靖沐公神道碑》載:「王(即沐英)立廳辦事,忽僕於地,侍者扶入,曰『我中風不能起,受皇上厚恩,不能報矣』,遂薨。」肯定為中風而卒;明人張岱撰《石匱書》卷41《沐黔寧世家》、明人鄧元錫撰《皇明書》卷33《黔寧沐昭靖王》載沐英因馬皇后和朱標太子之死,過度悲傷,甚至言其哭至吐血,故此染病或中風致死,等等。但也有人說沐英是被明太祖賜死,如清人王崧纂《雲南備征志》卷21載:「……或雲太祖以胡藍之獄忌諸勳臣,一日,使至,賜(沐)英藥酒,(沐)英出迎於南城外,即仰藥死雲。」但從沐英與明太祖、馬皇后的特殊親情關係、沐英遠離京城是非之地、明太祖賴其鎮守雲南以固西南邊陲以及後來明太祖對沐英之死的反應等方面來分析,明太祖似乎不太可能、也沒有必要非置沐英於死地,因此該說法不可靠。
三、沐英對沐氏子孫及明朝廷的影響
沐英的後代子孫在處世方法與施政手段等方面,都深受其家族創始人沐英的影響,有些方面甚至可以說是一脈相承的。如在處世方法上,特別是在鞏固和加強沐氏家族地位的措施方面,沐氏子孫基本上沿襲了沐英生前的做法,如通過朝覲、進貢和聯姻之法加強與明朝皇室、朝廷權貴等之間的聯絡,後來便成為了沐氏家族的傳統,史載「沐氏既世鎮……娶也,必於南北公侯家」(27),即其明證。不同的只是沐氏子孫,特別是進入明中葉以後的沐氏子孫又大肆行賄以結朝野權要,但其收效卻不盡如人意。沐氏家族與明朝朝野官員,特別是與雲南撫安等地方官員之間的矛盾在明中葉以後,與日俱增;在施政方面,沐氏子孫主要也是通過平息雲南及其相鄰的四川和貴州地區的各種變亂、處理與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關係、加強在雲南的軍事和行政設施與管理體系、發展雲南社會經濟與文教事業等手段,穩定雲南乃至整個西南地區的政局、開發和建設雲南,從而達到其維護明朝皇室對雲南的管轄權、確保沐氏家族在雲南的既得權益的最終目的。不同的只是由於沐英子孫的個人能力、人品及敬業精神漸不如前等因,沐氏子孫的業績、沐氏家族的權位和聲譽等在明景泰年間沐璘代其從弟沐琮出鎮雲南後,特別是自沐朝輔嗣爵鎮守雲南後,在總體上都顯現出了不斷下降之勢,沐氏家族的權位危機一再重現。正因如此,明中葉以後的沐氏子孫又開始通過不斷的政爭(即權位爭奪戰)來維護其家族的權位。
沐英對明朝廷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明朝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管理體制,一是明朝皇室對沐氏子孫的態度。這兩方面既相對獨立,又密不可分。具體來講就是,由於沐英與明太祖朱元璋及孝慈皇太后(即馬皇后)之間的特殊親情關係,加之沐英為明王朝的建立、統一大業的完成、西南邊陲的穩固立下了汗馬功勞,而且深得雲南百姓的信任和愛戴,明朝廷在對雲南的管轄問題上,自明太祖伊始便對沐氏家族產生了深深的依賴,史載:「初,黔寧(即黔寧王沐英)沒後,上(指明太祖)深以為憂,或臨朝而歎,及(沐)春至雲南,條數事,鹹區處有方,上顧謂群臣曰『西南得人,朕無憂矣。』蓋與黔寧為太祖倚賴如此」(28)、「黔寧(即黔寧王沐英)薨,皇帝(按即明太祖)以其人(按指雲南人)之不忘黔寧也,命嗣侯(按指沐英長子沐春)歸鎮」(29)等,即是明證。基於這一原因,再加上對當時雲南特定的歷史背景和條件諸因素的綜合考慮,明太祖率先在雲南的管轄問題上,採用了不同於明王朝轄域內其他地區的獨特的管理體制,即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分封制度或土司制度,又有別於以流官為特徵的省府州縣制度或郡縣制度的亞分封制度。這種介於分封制度與省府州縣制度(或郡縣制度)之間的過渡性管理體制,後來又被明朝皇室歷代帝王所沿用,因此沐英之後裔子孫得以世代執掌鎮守雲南總兵官印,坐鎮雲南,並在雲南行政、司法和經濟等領域擁有相當大的職權和影響力,如洪武三十年(1397年)春正月明太祖在下詔設置雲南提刑按察司時,曾下令雲南「軍、民重事,仍令與西平侯沐春議之」(30);永樂年間,明成祖也將「邊遠之事(按指雲南政務)……一以付(沐)晟」(31)。直到明朝末年沐天波嗣爵領鎮雲南期間,沐氏家族在雲南行政、司法和財政等領域依舊享有一定的特權,自明中葉至明末,沐氏家族與以雲南撫安官為首的明朝朝野官員之間為此而展開的一系列激烈的權位爭奪戰便是最好的證明(參見後文)。此外,明朝皇室還時常以沐氏家族始祖沐英的事跡來督導沐英子孫,要求他們傚法沐英,為朝廷盡忠竭力,固守西南邊陲,而且對沐氏子孫也格外地寬容和優待,經常法外施恩,因此沐氏家族得以幾番化險為夷(詳見後文)。
綜上所述可見,沐英不僅是存在長達二百八十二年之久(洪武十六年至康熙四年,亦即1383年至1665年)、幾與明朝皇室共始終的沐氏家族名副其實的創始人和當之無愧的奠基者,而且對明王朝的建立與穩固、雲南百姓生產和生存環境的改善、雲南地區的開發和建設等,都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他的敬業精神更是值得後人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