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世界各國元首的稱呼大觀
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元首是國家主席,政府首腦是總理
美國實行總統制共和制,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是總統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是女王,政府首腦是首相
法國實行半總統制,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是總統
德國實行議會共和制,國家元首是總統,政府首腦是總理
總統制
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總統和國會,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與議會內閣制相比較,總統制的特點是以總統為行政首腦,行政機關從屬於總統而非議會。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有些國家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只對議會負責。這種情況不屬總統制。
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目前世界上採取總統制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象牙海岸、喀麥隆、加蓬、盧旺達、肯尼亞、墨西哥、危地馬拉、博茨瓦納、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
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又名議會執政府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其他半總統制國家有:法國、瑞士、前中華民國、韓國、俄羅斯、黎巴嫩和部份前蘇聯加盟共和國
議會君主制(君主立憲制)
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渡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
君主立憲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從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從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治理國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任成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英國的《權力法案》就屬於典型的君主立憲制。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一般認為有:
歐洲: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士登
亞洲:日本、高棉、泰國、馬來西亞、尼泊爾、巴林、卡塔爾、不丹、約旦、科威特
非洲:萊索托、摩洛哥、斯威士蘭
大洋洲:湯加
議會制共和制
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組織政府,並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獲得議會的支持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持一般通過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體現。因此,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擁有多個黨派,而且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開。
行政體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是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 但是, 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數時, 幾個少數黨也有可能通過建立同盟積聚過半議席從而獲得任命政府首腦的權力。
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行政體系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重新舉行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任命公務員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無論是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都適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
議會制共和制國家:義大利、如新加坡、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