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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朱元璋空印案究竟殺了多少人

2015年06月07日 明朝皇帝, 歷史真相 暫無評論 閱讀 632 次

  所謂空印案,指明代洪武年間因空白蓋印文書而引發的一起著名案件。這個案子在當時為震動一時的大案,而在貪污腐敗並不鮮見的當今社會也因其帶有重典懲貪的色彩而常被人們所提及。


  不過,這件案子在懲貪方面並沒有多少成效,至多是君主猜疑個性的又一次濫用罷了。當時有一個叫鄭士利的生員,他說朱元璋欲嚴懲空印者,是因為「恐奸吏得挾空印紙,為文移以虐民」(《明史·鄭士利傳》)。其實這裡說得是客氣了點。很多史料記載,朱元璋發現了蓋印空白文冊的事時,反應是「盛怒」,為什麼呢?因為他「以為欺罔」。「欺罔」這兩個字,不僅僅可以解釋為空印者持空印文書欺罔百姓之意,更可以解釋為空印者輕視皇權,也就是朱元璋的權威,私下偷懶,擅自蓋印。後一解釋可能更貼近朱元璋的心理,因為關於空印案的不合理、不合法和它的壞處,鄭士利上書朱元璋,講得是非常清楚了,而朱元璋的反應仍然是「大怒 」,根本不聽勸,懷疑鄭士利背後另有主謀,反而將鄭士利罰去勞改了。這種對鄭士利的猜疑,也正是鄭士利以一個普通生員的身份上書皇帝指斥時事而觸怒了朱元璋的一種反映。


  空印案的原委是這樣的。當時規定,各地都需每年派人到戶部報告地方財政收支賬目,所有賬目必須跟戶部審核後完全相符,才可結項。只要數字有一丁點兒對不上,整個文冊便被駁回,重新填造,而且必須重新蓋上原衙門的印章才算有效。因往來路途遙遠,派員都帶有事先預備好的蓋過印信的空白文冊,以備不時之需。這本是上知下曉的一種習慣性做法,也從來沒有哪個中央衙門發佈命令禁止過。但是,偏偏皇帝朱元璋不曉得。忽然有一年他發現了這個公開的秘密,大發雷霆,便嚴懲所有他認為有干係的地方官吏。當時最有名的好官方克勤也被牽連在內而死去。方克勤的兒子就是後來因反對燕王朱棣篡位而被誅十族的「天下讀書種子」方孝孺。


  眾所周知,明代洪武年間發生了許多大案,以十三年的胡惟庸案、十八年的郭桓案、二十六年的藍玉案最為知名。有人加上空印案,號洪武中四大案(如孟森《明清史講義》)。然而,其他三案發生的時間清清楚楚,沒有異詞,只有空印案發生的時間卻存在不同說法。朱紹侯主編的《中國古代史》、張傳璽主編的《中國古代史綱》都說空印案發生在洪武九年(1376)。這是兩本較早的大學歷史教材,使用非常廣泛。近年新出的樊樹志《國史概要》卻認為空印案發生於洪武十五年(1382)。這是一本帶有個人風格的教材,在大陸與香港深受好評,也多次印刷。這三套教材的編寫者都是長期在高校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史學專家,而對於這樣一件大案所發生的時間卻記載歧異,不能不令人迷惑。(湯綱、南炳文合著《明史》、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朱元璋傳」均持十五年說。)


  空印案發生在明太祖的手裡,關於他的傳記也應有所記載。有關朱元璋的傳記,最富盛名的莫過於明史專家吳晗的《朱元璋傳》。這本書吳晗曾經有過四次修改,前後經歷了二十年,在史料上當是精益求精。現在通行的就是最後一次的改本,這個改本由兩家出版社印行多次,坊間均可見到。在這本傳記裡,吳晗指出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是在洪武十五年。這可能就是空印案十五年說的來源。查手頭常用的《辭海》(1989年版,1998年第17次印刷,印數近98萬),有「空印案」詞條,就寫明發生於洪武十五年。(1999年版 2002年印《辭海》同此。)《辭海》中「空印案」條文很可能是參考了吳晗的《朱元璋傳》。從一個用詞上可以得到說明。當時,戶部要考核的名目,據《明史.鄭士利傳》是「錢谷冊書」。在比《明史.鄭士利傳》更早的方孝孺所作《葉伯巨鄭士利傳》(以下簡稱《葉鄭傳》,收入《遜志齋集》四庫本)裡,這個名目作 「錢谷策書」。二者記載應該是相同的,但《朱元璋傳》裡則說是「錢糧、軍需等款項」。「錢糧」約等於「錢谷」,「軍需」是否等於「冊(策)書」,就很可疑。(鄭士利的上書中,先言「考校的策書是兩騎縫印,並不是一紙一印可比」,又言「錢谷之數必須府必合於省,省必合於部,所以很難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讓官吏們往返戶部與省府之間,「待策書既成而後用印」,勢必耽誤時間。在策書上蓋印,可見策書或冊書就是指登載錢糧的文書,戶部要考核的也就是錢糧的數字,跟軍需是沒有關係的。)在《辭海》以及前面所提及的《中國古代史綱》、《國史概要》裡都說的是「錢糧、軍需等款項(事)」。由此,可以看得出吳晗《朱元璋傳》的影響。


  吳晗在敘述空印案的時候,也注出了材料來源:「《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卷一百三十九《鄭士利傳》。」殊不知,《明史》這兩處記載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鄭士利傳》並沒有直接記載空印案發生的時間,但可以推斷出來。傳中記載說,「時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諫。士利歎曰:『上不知,以空印為大罪。誠得人言之,上聖明,寧有不悟。』會星變求言。士利曰『可矣』。」同卷《葉伯巨傳》就置於《鄭士利傳》之前,其中寫道:「洪武九年星變,詔求直言。」葉伯巨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上了那封著名的上書,批評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氣得元璋跳起來要親手射死他。關於這次星變的時間,明末談遷《國榷》記載是在洪武九年閏九月初,其他史料都沒有異詞。可以推定鄭士利上言正是在洪武九年,這也就是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方孝孺也在《葉鄭傳》明確記錄:「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谷策書,空印事起。」但是,在《明史·刑法志》裡,於記載十八年郭桓案後,追述了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隨後又提及戶部核查的名目是「錢糧、軍需諸事」。可以想見,《明史·刑法志》可能正是如今空印案十五年說最初的來源。


  《明史》本身的記載就有歧異,該何去何從?幸好還有其他史料以資考信。前面提及的明初好官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屬程貢和程的朋友楊御史誣陷,發到江浦勞改。服刑將滿一年,本可釋放回家,不巧發生了空印案,又被誣陷牽連了進去,於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這些都出自其子方孝孺所作的《先府君行狀》裡,相信方孝孺不會連老父去世的日子都會記錯。鄭士利在洪武九年閏九月星變求言之前就準備上書,則空印案早於此時發生,而方克勤自八年十月起在江浦勞改的時間將近一年(《先府君行狀》原文是:「終歲,將釋歸,會印章事起,吏又誣及。」「終歲」就是「整一年」,不能理解為「年底」、「歲終」;古代中國人的計數法是包括起止點的,故從八年十月到九年九月恰為一年。),那麼將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推定為洪武九年九月,是比較恰當的。吳晗說十五年空印案發生的時候,恰好十三年胡惟庸黨案還鬧得很緊張,朝廷上誰也不敢分辨。其實不然。《葉鄭傳》記載,「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無它罪,可恕,莫敢諫」,鄭士利後來上書,是持書到丞相府,由丞相將上書交御史大夫轉達御前的。這個丞相就是胡惟庸。以胡惟庸為首的朝廷官員不敢進諫,不是什麼黨案鬧的,而是他們太瞭解皇帝的性情了,頂風強諫的話,豈不是不要自己腦袋了?丞相還活得好好的,空印案自然就不會發生在洪武十三年之後了。十三年胡惟庸案後,朱元璋宣佈廢除丞相這一官職。


  另外,還有人認為空印案發生在洪武八年。這可能跟《國榷》卷六的一條誤載有關。《國榷》在洪武九年閏九月條下記有懷慶知府林方徵(《明史》中作「方徵」)上言,其中說「去年諸行省官吏悉坐空印被罪」,據此可推空印案在八年。然《國榷》同卷又記空印事在洪武九年閏九月,則與前記林方徵事相矛盾,可知林氏上言當在洪武十年。


  關於空印案,有兩點可以補充。第一是處罰了哪些官員?《明史·刑法志》記載是「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後來的處罰是:主印官員(即掌握印把子的人)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軍遠方。明代的省級地方機構有三個,即布政司(掌民政與財政)、按察司(掌司法與監察)和都司(掌軍政),三司分權,互不統屬。往下的地方機構府州縣,都是由布政司這個系統下來的,跟其他二司沒有關係。按《明史.刑法志》的記載,空印案中被處罰的官員都是布政司而下的官吏。其實不然,還有一種,即地方上的監察官(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方孝孺《葉鄭傳》說「行省言臣二十餘輩、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後來朱元璋「竟殺空印者」。看來,言臣中也有主印者,自在被殺之列。洪武九年六月,朱元璋已經改行中書省為承宣佈政使司,文中的「行省」是方孝孺沿襲舊稱。


  第二是到底殺了多少人?吳晗《朱元璋傳》說空印案與郭桓案一共殺了七、八萬人,《國史概要》也說空印案與郭桓案連坐被殺的人數以萬計。這個數字同樣可能是從《明史·刑法志》而來。《刑法志》說郭桓案「系死者數萬人」,又說 「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所言「過當」,也許即相當甚或超過之意。空印案也如郭桓案等三案,所誅殺也在四萬數,故吳晗雲兩案有七、八萬人被殺。然而,這個估計是成問題的。方孝孺《葉鄭傳》說空印案發生時,「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時空印系獄中」。士利兄即士原(《明史.鄭士利傳》中作「士元」),曾任河南懷慶府同知,此時官湖廣按察司僉事。士原或即「行省言臣二十餘輩」中的一個,幸而不是主印者,得以出獄。鄭士利在這些人入獄之初就想上書,後來為避嫌計,所以等到士原受杖出來後才言事,主要就是為留在獄裡的那些死囚申辯。《葉鄭傳》文末說士利失敗了,元璋「竟殺空印者」。貫通全文看,士原任官湖廣,以從前的河南任內事牽連入獄,說明他是從湖廣逮進來的,而朱元璋是按空印文書上的署名順籐摸瓜來捕人的。等皇帝完成了大逮捕,也不過數百人。直到全文末尾,也不像在這數百人之後又進行了株連逮捕。而且,這數百人中,還有一些人被充軍了。所以,被殺的人也就不會超過數百人。所謂的數萬之數,很可能是猜測類比之詞(其他的幾個大案確實殺人很多)。退一步說,明初整個官吏階層的人數不會太多,而跟空白蓋印文書有關也只是其中一部分人,朱元璋再狠,也不可能一下子把人都殺光,弄得自己在中央做光桿司令。翦伯贊主編的《中外歷史年表》說,洪武九年「空印獄起,官吏下獄者數百人」,這應該是實際情形。


  鄭士利對於空印案的申辯與批評,有以下幾點:第一,官方文書要有效,必須蓋有完整的印章,而錢糧文書蓋的是騎縫印,是不能用來為非作歹的;第二,錢糧之數,必須縣、府、省到戶部,級級往上相合,只有最後到戶部才能知道一個確數,而如果「待策書既成而後用印」,那麼就必須返回省府重填,勢必要耽誤時間,所以「先印而後書」只是權宜之計,不足以怪罪;第三,朝廷此前一直沒有明確禁止空印的立法,現在殺空印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第四,官吏們都是經過數十年才得以造就的人才,這麼輕易殺掉,是很可惜的。第二條提到「先印而後書」,也就是「空印」,《中外歷史年表》說:「元時,官府於文書有先署印,而後書者,謂之『空印』,洪武建元以來,相沿未改。」《劍橋中國明代史》解釋說,這是因為錢糧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損耗,所以發運時的數字肯定跟戶部接收時的數字是不符合的,但在路上到底損耗了多少,官吏們並不事先知曉,只有到了戶部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額。所以,官吏們習慣用空印文書在京城就地填寫實際的錢糧數字。


  空印是沿襲元朝的舊法,而朱元璋對元朝腐敗的吏治是很痛恨的。固然元朝舊法可能存在易於作弊之處,但在鄭士利解釋得非常清楚的情形下,仍處死了所有的主印官吏,顯然是很可見皇帝的專制性格的。《劍橋中國明代史》的看法是:「皇帝對任何不忠的表現都是極其敏感的。」誠然如此。朱元璋在求言詔中是這樣說的:「邇來欽天監報五星紊度,日月相刑,於是靜居日思。古今乾道變化殃咎在乎人君,思之至此,皇皇無措,惟冀臣民許言朕過。於戲,於斯之道,惟忠且仁者能鑒之。若假公濟私,□(此處落一字)賢人君子之操,非所望焉。」(《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九)有一個地方學官曾秉正上書,大談如何「應天心」、「慰人望」以守成,《明太祖實錄》抄了近六頁,全是空對空的虛道理,朱元璋卻聽得很舒服,以為他是忠臣,提拔做了思文監丞。葉伯巨和鄭士利就事論事,坦坦直言,卻引得皇帝大怒,以為葉伯巨離間皇家骨肉,以為鄭士利背後另有主謀,將兩人下獄。後來,葉死在獄裡,鄭跟他的哥哥士原罰到江浦勞改。還是那個曾秉正,後來也因言事忤旨而被罷官,窮得連回老家的路費也沒有,不得已,賣了四歲的女兒,弄點盤纏。看來曾氏還算是一個清廉自守的官。可這不行啊,把女兒賣了賺路費,豈不是給皇帝的統治抹黑,與朝廷提倡的孝悌之道相違背?也是一怒之下,皇帝將曾秉正處了個腐刑!這個曾官員後來不知所終。


  原來,所謂的忠奸,也不過在皇帝的一閃念之間。皇權的專制權威是萬萬惹不得的。葉伯巨事先曾說:「即使沒有皇帝的求言詔,我也要上書,何況現在正要求言呢?」都說言者無罪嘛,一個大皇帝豈能更是言而無信?可是他偏落得個囚死獄中的下場。鄭士利也是等得求言詔的機會去申辯,卻根本不被理會。而所謂的空印案,也僅僅是皇帝雷霆之怒所激起的一場小事故而已,是根本不值得當作懲貪除惡的標本案例去宣揚的。


  為便於大家理解,小結如下:


  一,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既不是洪武八年,也不是洪武十五年,而是洪武九年九月。此年有閏九月,又方克勤是在十月被殺,則空印案前後持續的時間約有三月之久。


  二,空印案所誅殺的官吏人數並沒有數萬之多,而是區區幾百人。空印案的規模跟洪武年間其他三大案是無法相比的。


  三,空印案中被殺的官吏不僅僅是布政司府州縣的官吏,還有按察司的官。


  四,空印案中戶部所核查的項目是錢糧的數字,並不包括軍需等其他事項。


  五,朱元璋之所以搞空印案,恐怕不真是從懲治貪污作弊出發,而是認為這些官吏背著上司、背著皇帝徑直用空白蓋印文書對付戶部的核查是對皇帝欺罔的行為,後來鄭士利的上書更是激怒了他,所以「竟殺空印者」,所以哪怕是他曾經最為欣賞的好官方克勤受誣入獄,也沒有放過。


  六,《明史》對空印案發生時間的記載存在歧異,而《明史·刑法志》可能是空印案研究上致誤的主要來源;更早的記載方孝孺《葉伯巨鄭士利傳》、《先府君行狀》當更可採信,可用以糾正諸多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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