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哪一類人一直被唐朝屢次大赦排除在外?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為名,在帝王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災情、祭天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常赦免犯人,這種行為叫「大赦天下」。
據統計,中國歷史上「大赦天下」超過1200次。唐朝是「大赦天下」比較頻繁的朝代,在國祚289年間大赦天下184次,平均一年半就有一次。當然,「大赦天下」是有限度的,有些情況不在赦免範圍,如「大辟罪以下,皆赦除之」,「常赦所不免者,不在赦限」,說死罪以及不可饒恕的其他罪行不能寬宥。
翻閱《全唐文》,筆者發現「常赦所不免者」中包含一類人,即贓官,也就是貪官。為了閱讀方便,筆者不厭其煩,將這類赦令摘錄如下:
1、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平輔公祏大赦詔》云:「……可大赦天下。……官人枉法受財……不在赦例。」
2、貞觀四年(630年),唐太宗《大赦詔》云:「……可大赦天下。……官人枉法受財,不在赦例。」
3、光宅元年(684年),武則天《改元光宅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其犯十惡,官人枉法受財,……及常赦所不免者,並不在赦內。」
4、延和元年(712年),唐睿宗《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人受贓,並不在赦限。」
5、上元二年(761年),唐肅宗《去上元年號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典犯贓,法實難容,刑故無小,並不在免限。」
6、興元元年(784年),唐德宗《春令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吏犯贓,不在免限。」
7、元和十三年(818年),唐憲宗《平淮西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8、元和十四年(819年),唐憲宗《上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9、元和十五年(820年),唐穆宗《登極德音》云:「……可大赦天下。……唯官典犯贓,及故殺人者,不在免限。」
10、長慶元年(821年),唐穆宗《南郊改元德音》云:「……可大赦天下,……官典犯贓,不在免限。」
11、寶歷元年(825年),唐敬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其官典犯贓,不在免限。」
12、寶歷元年(825年),唐敬宗《受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13、太和元年(827年),唐文宗《太和改元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惡五逆及故殺人,官典犯入已贓,不在於免限。」
14、太和三年(829年),唐文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惡逆已上及故殺人,官典犯正入已贓,不在免限。」
15、開成五年(840年),唐武宗《即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惡叛逆故殺人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16、會昌二年(842年),唐武宗《加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已上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17、會昌五年(845年),唐宣宗《加尊號後郊天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反逆已上,及故殺人,官典犯入己贓……,並不在免限。」
18、大中元年(847年),唐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犯十惡五逆已上及故殺人,並不在免限。官典犯入己贓,……並不在免限。」
19、大中二年(848年),唐宣宗《受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正犯十惡五逆以上,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20、大中四年(850年),唐宣宗《上順宗憲宗謚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官典犯入己贓,不在赦限。」
21、大中十三年(859年),唐宣宗《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十惡叛逆故殺人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22、大中十三年(859年),唐懿宗《即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及故殺人,官典犯贓,及持仗行劫,並不在此限。」
23、鹹通七年(866年),唐懿宗《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以上,故殺人,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24、乾符二年(875年),唐僖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以上,及故殺人,官典犯入已贓,……並不在原免之限。」
25、天復元年(901年),唐昭宗《改元天復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惡五逆,……官典犯入已贓……並不在原免之限。」
26、天祐元年(904年),唐昭宗《改元天祐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十惡五逆,故殺人命,合造毒藥,持仗行劫,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從筆者列舉的這26個例子中不難發現,唐朝雖然頻繁地通過「大赦天下」向臣民施恩,赦免了很多形形色色的罪犯,恢復他們的自由之身,但「每曰大辟罪已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系囚見徒,罪無輕重,鹹赦除之,官典犯贓,不在此限」(顧炎武《日知錄》),即貪官之罪不予赦免。除了謀反、欺君以及和朝廷對抗的需要殺頭的政治犯、殺人犯,其他「系囚見徒,罪無輕重,鹹赦除之」,唯獨對「官典犯贓」「官典犯入己贓」這類貪官很難網開一面。
關於能否原諒貪官,能否對貪官網開一面,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二月,朝臣還有過一段爭論。當時,唐宣宗命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盧商等人「疏理京城系囚」,結果盧商「務行寬宥,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不分青紅皂白,準備對包括貪官在內的所有罪犯一概免除死罪。大理卿馬植覺得這樣不妥,於是上奏唐宣宗:「彼官典犯贓及故殺人,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貪吏無所懲畏,死者銜冤無告,恐非……乞再加裁定」。唐宣宗一聽,認為馬植講得很有道理,於是下詔讓京城五品以上官員討論,討論的結果是「皆論如法」。終唐一代,貪官往往不在「大赦天下」的寬宥之內。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為名,在帝王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災情、祭天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常赦免犯人,這種行為叫「大赦天下」。
據統計,中國歷史上「大赦天下」超過1200次。唐朝是「大赦天下」比較頻繁的朝代,在國祚289年間大赦天下184次,平均一年半就有一次。當然,「大赦天下」是有限度的,有些情況不在赦免範圍,如「大辟罪以下,皆赦除之」,「常赦所不免者,不在赦限」,說死罪以及不可饒恕的其他罪行不能寬宥。
翻閱《全唐文》,筆者發現「常赦所不免者」中包含一類人,即贓官,也就是貪官。為了閱讀方便,筆者不厭其煩,將這類赦令摘錄如下:
1、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平輔公祏大赦詔》云:「……可大赦天下。……官人枉法受財……不在赦例。」
2、貞觀四年(630年),唐太宗《大赦詔》云:「……可大赦天下。……官人枉法受財,不在赦例。」
3、光宅元年(684年),武則天《改元光宅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其犯十惡,官人枉法受財,……及常赦所不免者,並不在赦內。」
4、延和元年(712年),唐睿宗《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人受贓,並不在赦限。」
5、上元二年(761年),唐肅宗《去上元年號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典犯贓,法實難容,刑故無小,並不在免限。」
6、興元元年(784年),唐德宗《春令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吏犯贓,不在免限。」
7、元和十三年(818年),唐憲宗《平淮西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8、元和十四年(819年),唐憲宗《上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9、元和十五年(820年),唐穆宗《登極德音》云:「……可大赦天下。……唯官典犯贓,及故殺人者,不在免限。」
10、長慶元年(821年),唐穆宗《南郊改元德音》云:「……可大赦天下,……官典犯贓,不在免限。」
11、寶歷元年(825年),唐敬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其官典犯贓,不在免限。」
12、寶歷元年(825年),唐敬宗《受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13、太和元年(827年),唐文宗《太和改元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惡五逆及故殺人,官典犯入已贓,不在於免限。」
14、太和三年(829年),唐文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惡逆已上及故殺人,官典犯正入已贓,不在免限。」
15、開成五年(840年),唐武宗《即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惡叛逆故殺人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16、會昌二年(842年),唐武宗《加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已上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17、會昌五年(845年),唐宣宗《加尊號後郊天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反逆已上,及故殺人,官典犯入己贓……,並不在免限。」
18、大中元年(847年),唐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犯十惡五逆已上及故殺人,並不在免限。官典犯入己贓,……並不在免限。」
19、大中二年(848年),唐宣宗《受尊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正犯十惡五逆以上,故殺人及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20、大中四年(850年),唐宣宗《上順宗憲宗謚號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官典犯入己贓,不在赦限。」
21、大中十三年(859年),唐宣宗《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十惡叛逆故殺人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22、大中十三年(859年),唐懿宗《即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及故殺人,官典犯贓,及持仗行劫,並不在此限。」
23、鹹通七年(866年),唐懿宗《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以上,故殺人,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24、乾符二年(875年),唐僖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惡叛逆以上,及故殺人,官典犯入已贓,……並不在原免之限。」
25、天復元年(901年),唐昭宗《改元天復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惡五逆,……官典犯入已贓……並不在原免之限。」
26、天祐元年(904年),唐昭宗《改元天祐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十惡五逆,故殺人命,合造毒藥,持仗行劫,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從筆者列舉的這26個例子中不難發現,唐朝雖然頻繁地通過「大赦天下」向臣民施恩,赦免了很多形形色色的罪犯,恢復他們的自由之身,但「每曰大辟罪已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系囚見徒,罪無輕重,鹹赦除之,官典犯贓,不在此限」(顧炎武《日知錄》),即貪官之罪不予赦免。除了謀反、欺君以及和朝廷對抗的需要殺頭的政治犯、殺人犯,其他「系囚見徒,罪無輕重,鹹赦除之」,唯獨對「官典犯贓」「官典犯入己贓」這類貪官很難網開一面。
關於能否原諒貪官,能否對貪官網開一面,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二月,朝臣還有過一段爭論。當時,唐宣宗命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盧商等人「疏理京城系囚」,結果盧商「務行寬宥,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不分青紅皂白,準備對包括貪官在內的所有罪犯一概免除死罪。大理卿馬植覺得這樣不妥,於是上奏唐宣宗:「彼官典犯贓及故殺人,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貪吏無所懲畏,死者銜冤無告,恐非……乞再加裁定」。唐宣宗一聽,認為馬植講得很有道理,於是下詔讓京城五品以上官員討論,討論的結果是「皆論如法」。終唐一代,貪官往往不在「大赦天下」的寬宥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