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用重刑:人販子砍頭分屍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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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用重刑:人販子砍頭分屍

2017年08月08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93 次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

  前兩天,著名網絡人和菜頭在他的一篇博文裡說:「拐賣是因為缺乏子嗣,乞討是因為謀生乏術。拐賣兒童然後弄殘疾再送去乞討,無論從風險還是成本的角度計算,都只會是小概率事件。」我很贊同菜頭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樣,肯定有奸人將騙來的小孩弄殘來乞討以博得施捨者的同情,如獲得奧斯卡大獎的電影《貧民窟裡的百萬富翁》中的故事一樣。但如菜頭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項合法或非法的行當,從其成本、風險和收益入手,應當是一種理智的方式。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季布欒布列傳》載,被封為俞侯的欒布年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

  據《外戚世家》記載,漢景帝之母竇太后的弟弟、堂堂國舅爺竇廣國曾被人拐賣,他和竇太后相認,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倫故事。這位國舅爺字少君,「少君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其處。」很顯然,這不是窮人家因生活艱難自願賣兒賣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販子拐賣。因為竇家窮,父母沒有能力去尋找兒子。竇少君輾轉被賣了十幾家,最後賣到河南宜陽,被主人弄到山中燒炭——— 此類「黑窯工」真是歷史悠久。在黑炭場裡竇少君九死一生,後跟隨主人去了長安。少君被拐賣時已能記事,而且這人一定是聰明伶俐的主,他記得自己的姓氏與家鄉。這時候已經長大的他聽說漢文帝新立的皇后竇氏是自己家鄉觀津人,而竇姓不如李、王、張那麼多,再對照新皇后的年齡,他認為這就是當年被選進皇宮的姐姐,於是上書認親。當時竇家的父母早已故去,難保不是人想冒認皇親。竇少君特意提到年少時跟著姐姐去採桑,曾從桑樹上掉下來。提起這樣的細節,竇皇后有幾分相信。稟告漢文帝后將其召進宮廷問話,有關家鄉的事一一能對上。那時候沒有DNA檢測技術,純靠據細節判斷,竇氏再問你還記得什麼事呀?少君回答說:「當年姐姐被選進宮時,和我在驛站中訣別。姐姐請求驛站的人給我洗了個澡,又讓他們讓我飽吃了一頓,才離開我而去。」——— 一入宮門深如海的姐姐臨別時,對自己年幼的弟弟也就能做這些關愛了,這種細節任何人一生都忘不了的,於是竇皇后抱著弟弟大哭。結局當然皆大歡喜,皇帝降旨,賜給田舍與金錢,並封侯。

  可見在古代特別是蓄奴成風的漢代,將男孩子拐賣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隸,就如拐賣弱智者進黑磚窯一樣,以此最大限度地從奴工身上搾取利益,而將好好的孩子如竇少君弄殘去乞討,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風險更大。———無論在哪朝哪代拐賣人口並將其傷害的罪都比單純拐賣重得多。古代人販子拐賣女童,主要是賣給大戶人家當奴婢或者賣給那些養「瘦馬」的「妓女專業戶」訓練,等其長大後再讓其入青樓為養母謀利。《紅樓夢》中那位可憐的香菱(英蓮),生在小康之家,父親甄士隱十分疼愛她。正月十五家中僕人抱著她去看燈時,僕人將小女孩放在門檻上自己去廁所小解時被人販子抱走了。甄氏「夫妻二人,半世只生此女,一旦失落,豈不思想,因此日夜啼哭,幾乎不曾尋死」。後來香菱被呆霸王薛蟠搶走。在賈雨村手下當差的原葫蘆廟小沙彌將香菱的身世告知賈雨村:「這一種拐子單管偷拐五六歲的兒女,養在一個僻靜之處,到十一二歲,度其容貌。帶至他鄉轉賣。當日這英蓮,我們天天哄他玩耍;雖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歲的光景,其模樣雖然出脫得齊整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認。」可那時甄家已敗落,甄士隱因傷心而入了空門。當年受過甄家大恩的地方長官賈雨村,懼怕薛家和賈府的權勢,根本就不想救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可見解救被拐兒童,還是得靠自家親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當然,歷代王朝寫在紙面上的律法,對「略賣人」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塚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塚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可見在後人看來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一樣是大罪。

  至於買被拐賣的男孩為自家的子孫,在古代中國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規定,其罪僅僅是「徒三年」,遠輕於賣為奴僕。但這種情況在處在農業社會、宗法勢力強大的中國古代並不常見。因為古代中國沒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個人沒有子嗣的話,多半由族內過繼——— 所謂肥水不落別人田,且族內供過繼的男孩很多,沒必要去買一個弄不清來路的男孩來頂門立戶,如此做家族長老也難以答應。

  對古代王朝處罰拐賣人口行為,必須明白一點的是:因為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人身權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拐賣別家的奴僕,在官府看來,和盜賣人家的財產不一樣。若拐賣「良人」—— 即自由民去給人當奴婢,等於讓一個人的身份遭到貶謫,喪失了自由,那麼處罰起來尤其嚴重。如《大明律》規定: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照此法理,竇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賣,人販子犯的是大罪。儘管中國古代對拐賣行為律法規定處罰甚嚴,但由於政治不昌明,多「賈雨村」那樣的官吏,此類現象很難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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