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元朝的六大謊言:蒙古人殺漢人只賠驢價問題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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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元朝的六大謊言:蒙古人殺漢人只賠驢價問題

2017年01月17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330 次

  導語:元朝是一個充滿爭議的朝代,蘇聯使得外蒙古從中國獨立成功,使得元朝爭議更大。

  每一個朝代都有優點和缺點,讓我們撥開歷史的重重迷霧,還原一個真實的元朝。

  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謊言(一)

  1、九儒十丐問題

  所謂元代知識份子地位低下,「九儒十丐」之說,恐怕是關於元朝的諸多謠言之中流傳最廣的一種說法,甚至堂而皇之登入歷史教科書之列。那麼,此種說法是否符合事實?元代儒士地位究竟如何?

  所謂「九儒十丐」之說,出自兩位南宋遺民之著作,一為謝枋得之《謝疊山集》卷二《送方伯載歸三山序》,一為鄭思肖之《心史》中《大義敘略》。要辨析此說正偽,便當考其人其文。

  謝枋得(1226-1289),南宋末官員、字君實、號疊山,曾率軍抗擊元兵。宋亡之後,流落建寧,元廷多次徵召,均堅辭不仕。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福建行省參政魏天祐將其強送大都,謝枋得遂絕粒殉節。

  鄭思肖(1241-1318或1238-1315),南宋諸生,原名不詳。宋亡後因心懷故國,改名思肖(肖者趙也)。其人「坐必南向,聞北音而走,誓不與朔客交往」(陶宗儀《南村輟耕錄》),畫蘭不畫土,謂「土地盡為番人奪矣」。

  以此二人生平來看,謝鄭二人均有明顯的反元情緒,其著述亦有明顯矮化甚至歪曲元朝的傾向。且二人均死於元初,無從得知元代中後期社會實際情況。當然,僅憑作者立場,亦不能證其說法必偽。但分析二人著述,其可疑甚至違背史實之處卻絕非一兩處。

  首先來看《謝疊山集》中之說法:謝枋得並未說「九儒十丐」乃是元代定制。相反,他說「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之說,乃是「滑稽之雄以儒為戲者」的戲謔之語。

  而鄭思肖之《心史》,則更為可疑。此書於明崇禎十一年(1638年)仲冬八日為人從吳中承天寺井中所得,發現時,其書藏於密封鐵匣,外裹白堊,沉於水中,開啟之後「楮墨猶新」。如書中所載屬實,乃沉於1283年(元至元二十年),至發現之時,已歷365年。以一鐵匣沉於水中近400年而完好無損,殊為詭異。且書中所載之事,多有謬誤荒唐之處,如袁枚就曾指出:「(《心史》)所載元世祖剖割文天祥,食其心肺,又好食孕婦腹中小兒,語太荒悖,殊不足信。」故如談遷、徐乾學、袁枚等人,均認為其書為明末偽造。

  當然,僅考其出處,還並不足以證其謬誤,還需要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那麼,按元代制度,儒士真實地位如何呢?

  首先,我們來看元代的戶籍制度。元代政府依照職業和社會職能不同,將全國居民劃為了若干戶別,《元史》中稱為諸色戶計。元代文獻中比較常見的戶計有:軍、站、民、匠、儒、醫卜、陰陽、僧、道、也裡可溫(基督教神職人員)、答失蠻(回教神職人員)、斡脫(高利貸經營商)、商賈、灶(鹽業)、船、弓手、急遞鋪、打捕鷹房等。因此,所謂的分全國為十等人之說,本身就毫無根據,站不住腳。

  其次,不同的戶計,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如軍戶的義務就是當兵,站戶的義務就是維持國家驛站系統(元代稱站赤)。而儒戶的義務,則是保障每戶至少要有一人讀書,隨時準備在國家考選吏員時候參加考試,以備徵召。在權利方面,由於儒戶是屬於「勞心者」範疇,因此,儒戶在元代是不需要負擔一般人民所需要負擔的各種勞役差發,除此以外,儒戶還可以豁免丁稅,四頃以內的土地亦不需要繳納地稅,而且所有在籍儒士均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廩給,而在學校就讀的生員,亦由學校提供每日兩餐(《廟學典禮》)。此等待遇,遠超於其他戶計。

  以此二人生平來看,謝鄭二人均有明顯的反元情緒,其著述亦有明顯矮化甚至歪曲元朝的傾向。且二人均死於元初,無從得知元代中後期社會實際情況。當然,僅憑作者立場,亦不能證其說法必偽。但分析二人著述,其可疑甚至違背史實之處卻絕非一兩處。

  首先來看《謝疊山集》中之說法:謝枋得並未說「九儒十丐」乃是元代定制。相反,他說「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之說,乃是「滑稽之雄以儒為戲者」的戲謔之語。

  而鄭思肖之《心史》,則更為可疑。此書於明崇禎十一年(1638年)仲冬八日為人從吳中承天寺井中所得,發現時,其書藏於密封鐵匣,外裹白堊,沉於水中,開啟之後「楮墨猶新」。如書中所載屬實,乃沉於1283年(元至元二十年),至發現之時,已歷365年。以一鐵匣沉於水中近400年而完好無損,殊為詭異。且書中所載之事,多有謬誤荒唐之處,如袁枚就曾指出:「(《心史》)所載元世祖剖割文天祥,食其心肺,又好食孕婦腹中小兒,語太荒悖,殊不足信。」故如談遷、徐乾學、袁枚等人,均認為其書為明末偽造。

  當然,僅考其出處,還並不足以證其謬誤,還需要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那麼,按元代制度,儒士真實地位如何呢?

  首先,我們來看元代的戶籍制度。元代政府依照職業和社會職能不同,將全國居民劃為了若干戶別,《元史》中稱為諸色戶計。元代文獻中比較常見的戶計有:軍、站、民、匠、儒、醫卜、陰陽、僧、道、也裡可溫(基督教神職人員)、答失蠻(回教神職人員)、斡脫(高利貸經營商)、商賈、灶(鹽業)、船、弓手、急遞鋪、打捕鷹房等。因此,所謂的分全國為十等人之說,本身就毫無根據,站不住腳。

  其次,不同的戶計,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如軍戶的義務就是當兵,站戶的義務就是維持國家驛站系統(元代稱站赤)。而儒戶的義務,則是保障每戶至少要有一人讀書,隨時準備在國家考選吏員時候參加考試,以備徵召。在權利方面,由於儒戶是屬於「勞心者」範疇,因此,儒戶在元代是不需要負擔一般人民所需要負擔的各種勞役差發,除此以外,儒戶還可以豁免丁稅,四頃以內的土地亦不需要繳納地稅,而且所有在籍儒士均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廩給,而在學校就讀的生員,亦由學校提供每日兩餐(《廟學典禮》)。此等待遇,遠超於其他戶計。

  再者,從政治地位來看,儒士之地位亦非其他戶計所能比擬。按《元史·百官志》之中對於官員銓選制度的記載來看,元代的官員選拔主要有三條途徑:1、怯薛(即宮廷宿衛);2、吏進;3、科舉。其中,怯薛來源主要是元朝建國時所確立的九十五戶「大根腳」家族子弟,約占元代官員總數的十分之一,此處不論。元代科舉始於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終於元惠宗(即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1366年),共計五十一年,其中有六年因奸相伯顏擅權中斷(1336-1342),科舉持續時間共四十五年,開科十六次,共取士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漢人和南人(亦即儒戶所屬族群)約600多人,人數殊少,亦不足論。因此,真正作為元代官員銓選,特別是中下級官員銓選的主要渠道,則是吏進,這也是元代官員銓選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的一點。

  中國歷代,特別是自隋唐以降,官、吏分野,吏員,也就是各級政府機關中的辦事人員要想擢升為官,難比登天。唯元朝例外,元代受蒙古人實用主義之影響,中原傳統觀念拘束較少,官、吏界限並不如其他朝代那樣明顯。因此,元代大量官員是從吏員中擢升。而且,元代的吏員地位亦較之其他朝代更高,某些政府機構的吏員最高可有六、七品之品級。

  元代前期雖長期未開科舉,然而通過吏進之門,仕途並未向儒士阻塞。相反,元代一直將以儒為吏作為既定國策之一,並長期執行。如世祖時,就發佈政令:「定令儒生願試吏郡縣者,優庸之。」仁宗時,「有召,省掾用儒士擢入」,「仁宗懲吏,百司胥吏聽儒生為」。元人陶安亦有論述:「朝廷以吏術治天下。中土之才積功簿有致位宰相者。時人翕然尚吏。雖門第之高華,儒流之英雄,皆樂趨焉。」

  另外,還要特別說明一點的是,元代前期雖然未開科舉,但吏員選拔同樣是採取考試選拔的制度,如果再加上官、吏之間比較順暢的流動環節,元代的官僚制度實際上較其他朝代更加類似於近現代的公務員制度,此亦元代政治制度之中蔚為可觀的閃光點。

  從以上材料我們可以看出,元代的儒士非但社會地位並不低下,實際上無論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地位都遠較其他戶計更為優越。而且,當然,由於民族等級制度,以及講求「根腳」大小的問題存在。終元之世,高級官員一直為開國之初的「九十五千戶」所壟斷。然而,所謂「九儒十丐」之說,亦實屬荒謬不經之言。

  注1:九十五千戶:元代開國之初所立下大功的九十五個家族,被封為世襲千戶。除了蒙古貴族以外,亦有色目人、漢人家族,如賽典赤家族、張柔家族、史天澤家族、嚴實家族等。

  注2:元朝滅亡前後殉節的儒生多得很。明初漢族士人懷念元朝亦是普遍心態,錢穆還對此感到很不爽和很不理解呢!元明易代雖然是中國史上第一次全面的「由夷入夏」,但真正影響士人對生死與仕隱抉擇的因素是「君臣大義」,而不是「夷夏之辨」。

  注3:被湮沒的元末亡國殉節的漢人

  注4:古人講的是忠君,「食君之祿,忠君之事」,他們在乎的不是皇帝是哪個民族,而是他是否「行漢法」。 明代何瑭評價元代許衡的一段話:

  「獨近世儒者謂公華人也,乃臣於元,非春秋內夏外夷之義,有害名教。搢紳之士,間有惑於其說者。瑭嘗著論辯之大略以為:中夏夷狄之名,不系其地與其類,惟其道而已矣。故春秋之法,中國而用夷禮則夷之,夷而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無容心焉,舜生於東夷,文王生於西夷,公劉古公之儔皆生於戎狄,後世稱聖賢焉。豈問其地與其類哉?元之君雖未可與古聖賢並論,然敬天勤民,用賢圖治,蓋亦駸駸乎中國之道矣。……況元主知尊禮公,而已行道濟時望之。公亦安忍猶以夷狄外之,固執而不仕哉……由是而觀,則公之臣元,無不可者。」

  注5:其實歷史上大名鼎鼎的張三豐,生辰時間跨越南宋、蒙元和明朝三個朝代。名通,又名全一,字君實。張三豐並非像金庸、梁羽生兩人在《倚天屠龍記》和《武當一劍》中寫的那樣,不但不是一個英勇的反元義士,而且在忽必烈時期任中山博陵令。後來看破紅塵遁入道門,在武當山上開宗立派。

  金庸在他的名著中,「歪曲」過丘處機和張三豐兩位大俠,無非是夷夏思想作祟的結果。歷史上的丘處機在金庸小說裡是堅定的南宋支持者,先抗金後抗蒙。其實,丘處機年輕時受金國統治者委託,曾經成功勸降山東的農民起義軍----「紅襖軍」;70多歲時萬里迢迢從山東跑到阿富汗去見西征途中的元太祖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命他掌管天下道教。丘處機的政治立場自然很明顯了。

  張三豐是元朝遺民,在《倚天屠龍記》中卻成了反元領袖。張三豐他在元代曾參加過官吏選拔做過縣令,元亡後依舊自稱「大元遺老」、「托仙遠遁,以全事元之節也」。因而以元朝遺老自居。朱元璋、朱棣父子都想借張三豐之名神化君權,多次遣使降詔請張三豐赴京,可連他的蹤影也沒見著。洪武十七年,他作《無根樹》丹詞時署名為「大元遺老張三豐」,表明「托仙遠遁,以全事元之節也」自然不會事新朝。(可見於《張三豐全集》)

  關於張三豐和丘處機的政治立場詳細資料,均可查閱維基百科。

  從以上材料我們可以看出,元代的儒士非但社會地位並不低下,實際上無論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地位都遠較其他戶計更為優越。而且,當然,由於民族等級制度,以及講求「根腳」大小的問題存在。終元之世,高級官員一直為開國之初的「九十五千戶」所壟斷。然而,所謂「九儒十丐」之說,亦實屬荒謬不經之言。

  注1:九十五千戶:元代開國之初所立下大功的九十五個家族,被封為世襲千戶。除了蒙古貴族以外,亦有色目人、漢人家族,如賽典赤家族、張柔家族、史天澤家族、嚴實家族等。

  注2:元朝滅亡前後殉節的儒生多得很。明初漢族士人懷念元朝亦是普遍心態,錢穆還對此感到很不爽和很不理解呢!元明易代雖然是中國史上第一次全面的「由夷入夏」,但真正影響士人對生死與仕隱抉擇的因素是「君臣大義」,而不是「夷夏之辨」。

  注3:被湮沒的元末亡國殉節的漢人

  注4:古人講的是忠君,「食君之祿,忠君之事」,他們在乎的不是皇帝是哪個民族,而是他是否「行漢法」。 明代何瑭評價元代許衡的一段話:

  「獨近世儒者謂公華人也,乃臣於元,非春秋內夏外夷之義,有害名教。搢紳之士,間有惑於其說者。瑭嘗著論辯之大略以為:中夏夷狄之名,不系其地與其類,惟其道而已矣。故春秋之法,中國而用夷禮則夷之,夷而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無容心焉,舜生於東夷,文王生於西夷,公劉古公之儔皆生於戎狄,後世稱聖賢焉。豈問其地與其類哉?元之君雖未可與古聖賢並論,然敬天勤民,用賢圖治,蓋亦駸駸乎中國之道矣。……況元主知尊禮公,而已行道濟時望之。公亦安忍猶以夷狄外之,固執而不仕哉……由是而觀,則公之臣元,無不可者。」

  注5:其實歷史上大名鼎鼎的張三豐,生辰時間跨越南宋、蒙元和明朝三個朝代。名通,又名全一,字君實。張三豐並非像金庸、梁羽生兩人在《倚天屠龍記》和《武當一劍》中寫的那樣,不但不是一個英勇的反元義士,而且在忽必烈時期任中山博陵令。後來看破紅塵遁入道門,在武當山上開宗立派。

  金庸在他的名著中,「歪曲」過丘處機和張三豐兩位大俠,無非是夷夏思想作祟的結果。歷史上的丘處機在金庸小說裡是堅定的南宋支持者,先抗金後抗蒙。其實,丘處機年輕時受金國統治者委託,曾經成功勸降山東的農民起義軍----「紅襖軍」;70多歲時萬里迢迢從山東跑到阿富汗去見西征途中的元太祖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命他掌管天下道教。丘處機的政治立場自然很明顯了。

  張三豐是元朝遺民,在《倚天屠龍記》中卻成了反元領袖。張三豐他在元代曾參加過官吏選拔做過縣令,元亡後依舊自稱「大元遺老」、「托仙遠遁,以全事元之節也」。因而以元朝遺老自居。朱元璋、朱棣父子都想借張三豐之名神化君權,多次遣使降詔請張三豐赴京,可連他的蹤影也沒見著。洪武十七年,他作《無根樹》丹詞時署名為「大元遺老張三豐」,表明「托仙遠遁,以全事元之節也」自然不會事新朝。(可見於《張三豐全集》)

  關於張三豐和丘處機的政治立場詳細資料,均可查閱維基百科。

  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謊言(二)

  2、蒙古人殺漢人只賠驢價問題

  關於這一點,吾只知此說法流傳甚廣,亦充斥於各種教科書,卻不見其最早出處為何。但毫無疑問,此說法亦為具有普遍影響之關於元代謠言之一。那麼,事實究竟如何,下面將加以說明。

  要談及此問題,首先應當從元代司法制度情況開始予以分析。而要分析此問題,首先要討論的第一點,便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燒埋銀」制度。

  「燒埋銀」之含義,乃是由罪犯償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給被害者親屬,以作喪事只用。「燒埋銀」制度,本為中國古代漢族法律體系所無,而是來自於蒙古族傳統習慣法中的「命價」制度。然而,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後,此制度亦發生了演變。

  《元史·刑法志》中所載之元代五刑,為「笞、杖、流、徒、死」,與中國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並無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因此可見,燒埋銀製度並非元代司法制度中之主刑。

  縱觀《元史·刑法志四·殺傷》篇目所羅列之具體罪名中,凡屬人命案者,均需徵收燒埋銀,且對徵收對象,並無民族身份之特殊規定。此外,燒埋銀亦非單獨之刑罰,而是附加於主刑之上的刑罰,例如:「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征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因此可見,燒埋銀製度在元代法律中,並非是一主刑,而是具有附加刑和賠償性質之制度。一如現代司法制度中所謂「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之性質。

  燒埋銀製度雖起源於蒙古族傳統之「命價」制度,但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後,這一制度與中原傳統法制結合,其性質和作用已大相逕庭。因為按照蒙古傳統習慣法而言,命價可以抵罪,乃是主刑。但在元代法律制度之中,燒埋銀卻是附加刑,不能抵償本罪,具有民事賠償性質。這一點不但較蒙古族傳統習慣法有了很大進步,而且較之中國古代其他朝代的司法制度,亦是一偉大創舉和進步。燒埋銀製度,不但適用於鬥毆兇殺案件,亦適用於其他致人死命之情形。例如,按照元代法律規定,醫療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間被刑訊致死等情況,均亦需徵收燒埋銀。因此,元代的「燒埋銀」制度,不但並非是民族壓迫制度的產物,而且乃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閃光點。這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上不僅空前,亦為絕後。明清以降,又無燒埋銀製度,雖在司法實踐中亦時有實行,然而在立法理念上,不得不說較之元代又發生了倒退。

  事實上,所謂「蒙古人殺漢人只賠償驢價」的說法,筆者認為,應當來自如下一條:「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元史·刑法志四·殺傷》)除此之外,其他罪名中,均無關於罪犯民族身份之規定。然而,這一條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發生情形,即「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也就是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事出有因:爭執、醉酒;2、毆打致死。這一界定,與《元史·刑法志四·殺傷》所規定的第一條「諸殺人者死」並無衝突。或者說,這一規定,實際上指的並非是「故意殺人罪」,而是「傷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殺死漢人,那麼依照元代法律,亦屬於死刑,而非「斷罰充軍」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燒埋銀之標準為白銀五十兩。由於白銀是從清代才由歐洲大量流入中國,因此元代之銀價較之後來要貴得多,按照元人筆記記載,有些罪犯家中因賠償燒埋銀,而不得不將「女孩兒折燒埋銀」。可見,五十兩燒埋銀,在當時殊為不菲,絕非區區驢價所能抵償。

  當然,這裡並非就是說元代司法制度就不存在民族壓迫制度。事實上,燒埋銀之瑜,並不能掩飾他處之瑕。元代法律中公然規定,「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有司」,就證明了蒙漢兩族在元代法律體系中的不平等性。此外,前面筆者所述之「乘醉殺人」,在司法實踐中,亦會理所當然地成為一些蒙古人減輕罪責之護身符,因為「如爭執、醉酒」等情形,既不好界定,按照現代法律理念而言,亦不屬於可以寬減的「過失」情形。這一點,既可以說是元代立法者在觀念上還不夠科學,但也未嘗不是民族不平等,故意開後門的一種體現。但以上卻均與燒埋銀製度本身無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體系中是客觀存在的,但並非如傳言所謂那樣「元代蒙古人殺漢人賠錢即可了事」,而且燒埋銀製度,確是元代法律制度中可貴的、值得讚許的特色和進步之處。

  註:關於燒埋銀製度的再說明:元代法律規定,燒埋銀基準為五十兩白銀,某些情況下亦有加倍徵收之規定。適用於各種涉及人命的案件,燒埋銀由被告或其家屬直接償付苦主,如被告方無力償付,則由官府代為償付。

  燒埋銀製度雖起源於蒙古族傳統之「命價」制度,但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後,這一制度與中原傳統法制結合,其性質和作用已大相逕庭。因為按照蒙古傳統習慣法而言,命價可以抵罪,乃是主刑。但在元代法律制度之中,燒埋銀卻是附加刑,不能抵償本罪,具有民事賠償性質。這一點不但較蒙古族傳統習慣法有了很大進步,而且較之中國古代其他朝代的司法制度,亦是一偉大創舉和進步。燒埋銀製度,不但適用於鬥毆兇殺案件,亦適用於其他致人死命之情形。例如,按照元代法律規定,醫療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間被刑訊致死等情況,均亦需徵收燒埋銀。因此,元代的「燒埋銀」制度,不但並非是民族壓迫制度的產物,而且乃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閃光點。這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上不僅空前,亦為絕後。明清以降,又無燒埋銀製度,雖在司法實踐中亦時有實行,然而在立法理念上,不得不說較之元代又發生了倒退。

  事實上,所謂「蒙古人殺漢人只賠償驢價」的說法,筆者認為,應當來自如下一條:「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元史·刑法志四·殺傷》)除此之外,其他罪名中,均無關於罪犯民族身份之規定。然而,這一條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發生情形,即「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也就是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事出有因:爭執、醉酒;2、毆打致死。這一界定,與《元史·刑法志四·殺傷》所規定的第一條「諸殺人者死」並無衝突。或者說,這一規定,實際上指的並非是「故意殺人罪」,而是「傷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殺死漢人,那麼依照元代法律,亦屬於死刑,而非「斷罰充軍」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燒埋銀之標準為白銀五十兩。由於白銀是從清代才由歐洲大量流入中國,因此元代之銀價較之後來要貴得多,按照元人筆記記載,有些罪犯家中因賠償燒埋銀,而不得不將「女孩兒折燒埋銀」。可見,五十兩燒埋銀,在當時殊為不菲,絕非區區驢價所能抵償。

  當然,這裡並非就是說元代司法制度就不存在民族壓迫制度。事實上,燒埋銀之瑜,並不能掩飾他處之瑕。元代法律中公然規定,「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有司」,就證明了蒙漢兩族在元代法律體系中的不平等性。此外,前面筆者所述之「乘醉殺人」,在司法實踐中,亦會理所當然地成為一些蒙古人減輕罪責之護身符,因為「如爭執、醉酒」等情形,既不好界定,按照現代法律理念而言,亦不屬於可以寬減的「過失」情形。這一點,既可以說是元代立法者在觀念上還不夠科學,但也未嘗不是民族不平等,故意開後門的一種體現。但以上卻均與燒埋銀製度本身無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體系中是客觀存在的,但並非如傳言所謂那樣「元代蒙古人殺漢人賠錢即可了事」,而且燒埋銀製度,確是元代法律制度中可貴的、值得讚許的特色和進步之處。

  註:關於燒埋銀製度的再說明:元代法律規定,燒埋銀基準為五十兩白銀,某些情況下亦有加倍徵收之規定。適用於各種涉及人命的案件,燒埋銀由被告或其家屬直接償付苦主,如被告方無力償付,則由官府代為償付。

  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謊言(三)

  3、初夜權問題

  元代初夜權之說,今人考之,似源出於一部小說集《燼餘錄》,此書相傳為南宋徐大焯所作。然此書在南宋末年「成書」之後,卻於清光緒年間才付印面世,中間跨越竟達700餘年,三個王朝,殊為怪異。清末革命黨多有製造偽書,宣揚大漢族主義之舉,此書當亦為如此產物。

  首先來看《燼餘錄》之語:「北兵之禍,殺戮無人理,甚至縛稚童於高竿,射中其竅者賭羊酒。亂後撿骨十餘萬,葬於桃塢西北周書橋,題名曰萬忠。鼎革後,編二十家為甲,以北人為甲主,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盡者又不知凡幾。……鼎革後,城鄉遍設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燼餘錄》之書是否為南宋所著,此處暫且不論。僅以此段描寫而言,便殊多謬誤之處。

  第一、元世祖南征南宋之時,曾下詔令曰:「……無辜之民,初無預焉,將士勿得妄加殺掠。」又對南征軍統帥伯顏諭曰:「古之善取江南者,惟曹彬一人。汝能不殺,是吾曹彬也。」(以上引自《元史·世祖本紀》)。而且,元世祖南征之時,各地大多望風歸降,元軍在江南進軍極快,根據史載戶籍資料對比來看,戰爭破壞並不大,元世祖的詔令是得到了貫徹的。而且,根據《元史·伯顏傳》記載,蘇州(平江府)並未發生籠城戰,而是「都統王邦傑,通判王矩之率眾出降」。因此,《燼餘錄》中「北兵之禍,殺戮無人理,甚至縛稚童於高竿,射中其竅者賭羊酒。亂後撿骨十餘萬,葬於桃塢西北周書橋」云云,純屬虛妄之詞。

  第二、《燼餘錄》中所言「鼎革後,編二十家為甲,以北人為甲主」之語,亦與元代社會制度不符。保甲制始於宋代王安石變法,但在元代從未實行過。元代實行的是村社制,且社長亦非北人,而是由本地土著推舉德高望重之人,其職責乃是協助政府完糧納稅、公佈朝廷政令、教化民眾,元曲《哨遍·高祖還鄉》中對於元代村社制度有生動細微的描寫,根本沒有所謂「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之事。

  第三、元代雖有分封「投下」的制度,然而諸王駙馬公主等並不能直接統治其投下。其封地收入亦是朝廷以「絲銀」的名義統一徵收,再給付諸王,從而將其納入國家統一的財政體系之中。諸王駙馬公主等並不能與其投下發生直接經濟聯繫,所謂「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更是無從談起。

  第四、從元代各族人口分佈來看,「初夜權」亦是完全不可能之事。根據台灣著名蒙元史專家蕭啟慶先生考證,元代人口約為一億兩千萬,而入居中原之蒙古族人至多不過三十餘萬,假設這一億兩千萬總人口之中有一億為漢人,則漢蒙人口比例為3333333:1,此等懸殊之人口比例,如何行得初夜權?再者,元代入居中原之蒙古族,大多為世襲軍戶或官員。除官員外,軍戶均按軍隊編制集中安家,主要集中於大都、河南、雲南等地。此外,根據姚大力先生考證,元代蒙古族人口分佈狀況越往南越少,鎮江府蒙古人不過數十戶,更南邊的廣州則只有數戶蒙古人。此種人口分佈,如何行得「保甲制」?更毋論初夜權了!

  第五:大陸元史專家韓儒林先生在他主編的《元朝史》中對所謂「初夜權」的觀點如下:

  「《燼餘錄》清朝光緒年間才出版。徐大焯曾在《燼餘錄》中說到,元時江南二十家為一甲,以蒙古人當甲長,威福自作。人們在研究元代的社會矛盾時,多喜歡引用這一條記載。如果說,某時某地曾發生過此種現象,那可能是正確的。但若說有元一代廣大的南方地區都是如此,就根本不是歷史事實了。

  茲舉南京、鎮江兩巨鎮為例,集慶路民戶凡二十二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其中蒙古戶只有十四戶,溧水、溧陽兩縣根本沒有蒙古人;鎮江路十萬六十五戶,蒙古二十九戶,錄事司二十三戶,丹徒一戶,丹陽三戶,金壇二戶。集慶。鎮江地當衝要,蒙古人尚且如此之少,可見在其他地方,更不會有那麼麼多蒙古人去充當甲長。這個例子說明,即使原始史料,仍然要進行內在的分析。史料都有時間性和空間性。這一時代的這種說法,對這個地點來說是真實的,對另一個地點、另一時間就不能適用了。如果根據上面提到的這一類史料,不加分析,以偏概全,盡量誇張元朝的黑暗面,那顯然不是科學的態度。」

  綜上所述,所謂元代蒙古人有「初夜權」之說,純屬謬言囈語,今人不加分辨便散佈之,純屬大漢族主義思想作怪!

  注1:燼餘錄,或者是徹底偽造,或者是錯誤滿篇。其裡面穆桂英掛帥之類的記錄,怎麼說也不像是真實歷史。

  注2:西方入侵之前,根本沒有現代民族國家意義的中國。古代的王朝,無論漢唐,均是一家一姓之國一家一姓之王朝。宋滅南唐,不過是趙氏家族要滅掉李氏家族的政權而已。不過都是在一個文明體系之下的王朝更迭而已。以近現代民族國家的主權概念去衡量古代王朝國家,無異於削足適履。按此邏輯,中國亡國已逾四千年。因為商之於夏,周之於商,皆為異族入侵。特別是周人滅商,改變了古典中國文明的很多特性。

  注3:商部族源出東夷商部族原為東夷族的一支,在今大致已為學者共識。

  資料來源:東夷人的商族一支,建立了商王朝 。(轉)北京大學,張富祥的文章

  注4:周人源出西戎一說,歷來不為史家重視,殆因其有悖於華夏正統觀念。然而,文獻與考古都昭示我們,周人的祖先並非華夏,而是與西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最能揭示周人祖先之西戎出身的,無疑是其始祖傳說。周人始祖名為棄,號為後稷,其母為姜嫄,顯系出自羌人部落(姜、羌同源,為陰、陽之別),而羌人正為西戎的一支。

  資料來源:先秦秦漢周邊民族考證之一——古羌(ZZ)

  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謊言(四)

  4、十戶一菜刀問題

  十戶一菜刀之說,余不曾見諸於史籍筆記,只是道聽塗說而已。且此說法流傳亦多有不一,有十戶一菜刀者,有三戶一菜刀者,有二十戶一菜刀者。

  且不管究竟是幾戶一菜刀,要論及這個問題,首先得從中國古代對民間的兵器管制制度談起。

  中國古代歷代專制王朝為了維繫統治,防止人民反抗,往往採取對民間持有兵器進行收繳和管制。這種做法從第一個大一統王朝秦朝開始,直到清朝,綿延2000多年而不斷絕。例如,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為鍾鐻,金人十二,各重千石」。而網上流傳所謂宋代不禁民間兵刃,亦屬謬論。例如北宋開寶五年(970年)公佈之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並且這一禁令在淳化二年(991年)、景佑二年(1035年)、慶歷八年(1048年)、嘉佑七年(1062年)等不斷被重申。所謂宋代之弓箭社,實際上乃是邊境地區的民兵組織,而非普通民眾,而且宋律規定,弓箭社訓練所用武器在訓練結束之後「悉送於官」,根本不會讓民間長期持有。此外,宋代不但對兵器進行管制,甚至連民間對於兵書的學習和研究亦加以禁止。例如,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詔:「天文兵法,私習有刑,著在律文,用妨奸偽」因此,對比其他朝代,哪怕是所謂「最寬鬆」的宋朝,元代對於民間持有武器的禁令,亦無本質不同,也談不上是什麼新鮮的措施。武俠小說上所謂古代遊俠手持奇門兵刃旁若無人行走於都會大街上的描寫,純屬虛構。若真有人如此,早就被鎖拿見官了。

  當然,歷朝歷代,隨著統治情況的不同,對於民間武器的管制力度亦有所區別,那麼,元代對於民間武器管制的具體情況又是如何呢?下面筆者將僅就《元史》中所記載的部份較為典型的關於武器管制的部份進行羅列和闡述:

  首先,是《元史·刑法志》部份:

  「諸雜造局院,輒與諸人帶造軍器者,禁之」——職制下

  「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錦緞匹、銷金綾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食貨

  「諸郡縣達魯花赤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諸神廟儀仗,止以土木彩紙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余悉禁之。諸漢人 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諸賣軍器者,賣與應執把之人者不禁。諸民間 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 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 處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 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 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為一副。」——禁令

  此外,元代對於漢人武器管制禁令,最嚴苛的時候乃是元惠宗(即元順帝)朝伯顏擅權之時、後至元三年四月(因元世祖亦有年號為至元,故別以前後)頒布禁令,然而這一禁令在八月即宣告廢止(詳見《元史·順帝本紀》),持續時間不過四個月不到。

  縱觀元代對於民間武器管制的禁令,無論是力度還是管制範圍,基本上較前代王朝並無多大區別。漢族平民所面臨之武器攜帶限制,亦與前代各王朝相去不遠,只不過元代武器禁令,大多針對漢人和南人,確有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意味在其中。然而,這與傳言所謂「十戶一菜刀」之語,相去甚遠矣!

  如筆者前文《是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謠言(三)》中所述,元代從未實行過保甲制,地方管制實際上甚為寬鬆,元政府亦無實行如此嚴苛制度之條件。因此,綜上所述,元代政府對於民間武器管制之力度,在歷代專制王朝之中,尚屬正常,並無特別嚴厲之處。元代之情況,與其說是漢人無持有兵器之權利,毋寧說是蒙古人在此方面有特權而已。至於所謂元代漢人「十戶一菜刀」之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注1:古今中外的政府,對於個人以及民間組織擁有武器,沒有一個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都有或松或緊的管制。

  元代在這方面顯然是偏緊而有民族區別對待的特色。但歸根到底,是根據參加革命早晚、對政權的向心力大小、彼此的互信深淺決定的。

  注2:李鴻章曾說過:「倘山陬海隅,有不肖之徒,潛師洋法,獨出新意,一旦輟耕太息,出其精能,官兵陳陳相因之兵器,孰與御之?鴻章所為每念及此,不禁瞿然起立,慨然長歎也。」

  以上李鴻章所言,就是王朝統治對於民間武器態度的心聲。

  注3:對於任何王朝開國的大規模殺人,都很讓人糾結………

  不過中國社會的邏輯是,如果開國沒有大規模殺人,就會很快發生補殺。到資源與人口大致均衡,居民奴性上升,人性下降,才能穩定治理,實現盛世。

  王莽禪讓得國,很快國亂,東漢開國,殺得血流成河,穩定下來了。

  隋朝和平得國,滅陳破壞也一般。國祚不長,唐朝開國,一場好殺,到開元盛世也沒有回復到隋煬帝時的人口水平。

  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謠言(五)

  5、殺漢人五大姓問題

  此事流布甚廣,其傳播最大的功臣倒不是史書或者別的什麼古籍,而是金庸的武俠小說《倚天屠龍記》。

  屠殺漢族張、王、劉、李、趙五大姓之事,確有來源,不過,這卻並非一條實際執行過的政策,《元史·順帝本紀》裏面對此事記載得很清楚:「(後至元三年)十二月己巳……伯顏請殺張、王、劉、李、趙五姓漢人,帝不從。」不知道為何在傳佈此事時候,卻把「帝不從」這三個字給選擇性無視了。

  既然說到此事,便不得不提一下伯顏這個人了。伯顏,蒙古蔑兒乞氏。元代諸大臣中,仇視漢人南人者,無過於此人。說起他對漢人的仇視,根據《庚申外史》的記載,是有這麼一段來歷:

  「或言伯顏家畜西番師婆,名畀畀,每問求歲吉凶,又問自己身後事當如何。畀畀曰:『當死於南人手。』故其秉政時,禁軍器,刷馬匹,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等事,皆原於此。

  另外,伯顏此人出身武職,粗陋無文,而且蔑兒乞氏乃是成吉思汗時期被征服的部落,其出身皆為奴籍,伯顏本身亦為郯王徹徹禿家奴出身。而徹徹禿卻以親近漢人士大夫、素有賢名而著稱。因此,大約伯顏早年也許受過郯王府上的漢人座上賓的氣亦未可知。再者,《庚申外史》裏面還記載了伯顏這麼一段往事:(後至元元年)伯顏奏曰:「陛下有太子,休教讀漢兒人書,漢兒人讀書好生欺負人。往時我行有把馬者,久不見,問之,曰:『往應舉未回。』我不想科舉都是這等人得了。」遂罷今年二月禮部科舉。

  從這麼幾件事情,我們依稀可以看出伯顏此人有這麼些特點:

  第一、伯顏此人似乎早年不止一次受過漢人白眼,因此跟漢人有宿怨,對漢人有特別深的偏見;

  第二、伯顏此人因為出身卑賤,自卑心理一旦轉化成自尊心理,往往破壞性就特別強。所以一朝得勢,就想把所有曾經踩在他頭上的人給踩在腳下。事實上也是如此。至元三年,伯顏完全發跡,被封為太師、答剌罕、秦王左丞相,位極人臣,然而他的舊主郯王徹徹禿不知道是忘了還是其他原因,並沒有放他的奴籍。這下可不得了,伯顏勃然大怒曰:「我為太師,位極人臣,豈容猶有使長耶?」於是舊賬新賬一起算,「遂奏郯王謀為不軌,殺郯王,並殺王子數人。」(《庚申外史》)徹徹禿尚且被殺,更何況漢人?再加上以前巫婆的預言,自然壓制漢人便實屬必然了。

  伯顏的這些舉動,跟他個人經歷有著密切關係,但從大背景而言,也跟元朝時期蒙古族的分化有著密切關係。元朝統一中國之後,大量的蒙古人因為做官、為軍等原因,入居中原。但同時,亦有大量蒙古人依然居於漠北舊地,維持原來的遊牧生活。而元朝皇帝為了維持本身民族特性,不至於被漢族徹底同化,更重要的是不至於蹈北魏之覆轍。北魏鮮卑因統治中心全數南移,導致其原本在草原上的統治空心化,其他遊牧民族如柔然、突厥等的崛起,又成為了北魏的邊患。而且北魏的漢化政策,也導致尚維持遊牧生活方式的鮮卑人的反彈,釀成了「六鎮之亂」。

  元代汲取北魏的教訓,採取兩都巡幸制度(大都、上都),以保證草原故地和中原兩大部份的統治都能夠鞏固。然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使得蒙古族本身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巨大的分化。以元代四大蒙古世家(即成吉思汗時期「四駿」之後)為例,木華黎家族從成吉思汗開始,便經略中原,後來其家族封地亦在山東東平,世代與漢族或漢化蒙古、色目家族通婚,故而其家族世代以儒臣聞名,如木華黎之子孛魯,便以親近儒士聞名,而木華黎三世孫安童、五世孫拜住皆是元朝有名的儒臣賢相,六世孫朵兒直班則是精通儒學的文學家、書法家。另外,如赤老溫之後裔中,亦有一門兩進士之美名。反觀博爾忽、博爾術家族,因為長期生活在漠北,終元之世,不見有漢化之跡象。由於觀念、利益等的分化,漢化蒙古人與傳統蒙古人之間的鬥爭貫穿了元代始終。「南坡之變」中,木華黎家族與博爾忽、博爾術家族便站在了對立面。而伯顏與其侄脫脫,最後亦勢同水火。

  從總體上而言,民族融合乃是元代不可逆轉的大勢。到元代中後期,「蒙古人、其他外族人與南、北漢人上層之間文化、社會關係方面曾經十分單一的民族劃分早已變得模糊了,它已隨著複雜的民族融合而變得不復存在……而另一方面,許多蒙古人和外族人則與漢人意氣相投。」(《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蒙古人之中,亦出現了很多文化大家,如詩人有泰不華、篤列圖、月魯不花等,散曲家阿魯威、童童等,畫家有元世祖太子真金孫女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張彥輔、宗王小薛、鎮南王孛羅不花等,書法家有松堅、朵兒直班等。

  綜上所述,所謂元朝要「殺漢人五大姓」之事,並未發生過,而其事情之由來,實際凸顯了元代「傳統蒙古人」與「漢化蒙古人」和漢人之間的矛盾。由於這一做法極為荒悖,事實上也一天都沒實行過。金庸因小說主題之故虛構其事似有可原,而今人卻將之以為信史並大肆誇張歪曲而宣揚,便不知其動機為何了。

  注1:元朝自1279年統一全國,1368年回到漠北,從全國統一到滅亡,元朝共計89年。

  秦朝公元前221年統一全國,公元前207年滅亡,從全國統一到滅亡,秦朝只有14年。

  西晉280年滅吳統一全國,316年,匈奴劉曜進攻長安,晉愍帝投降。從全國統一到滅亡,西晉只有36年。

  隋朝589年滅陳統一全國,618年滅亡,從全國統一到滅亡,隋朝只有29年。

  西晉滅亡後有東晉偏安江南,元朝滅亡後有北元稱雄漠北。

  注2:未來是不知預知的,在1980年,有誰想到蘇聯和南斯拉夫會在十幾年後解體?有誰想到德國會在十年後統一?

  秦始皇千古一帝,在他死後僅僅過了三年,秦朝就被推翻。

  隋文帝在位期間國力鼎盛,誰又能想到僅僅在隋文帝去世14年,強大的隋王朝就滅亡了?

  秦始皇和隋文帝可都是漢人,再厲害的人也管不了身後事。

  就如同在1206年成吉思汗建國的時候,恐怕沒有人會想到70多年後元朝會統一中國吧。

  注3:隋唐人口變化,從609年的4600多萬減少到628年的1500多萬,那三千多萬人哪裡去了?難道都是被亂兵所殺?兵荒馬亂,大量田地荒蕪,很多百姓餓死,戰爭頻繁,屍體不能及時掩埋,引發瘟疫,缺醫少藥,很多人病死,很有很多人被土匪和軍閥所殺,要不然,短短20年3000多萬人怎麼沒的?

  注4隋唐人口變化數據, 維基百科,「中國人口史」:

  網址:

  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年)8,907,536戶.46,019,956人。

  隋煬帝大業九年(613年)全國約44,500,000人。

  初唐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1,800,000戶, 12,350,000人。

  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2,190,000戶.

  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年)2,900,000戶, 15,000,000人

  第一、伯顏此人似乎早年不止一次受過漢人白眼,因此跟漢人有宿怨,對漢人有特別深的偏見;

  第二、伯顏此人因為出身卑賤,自卑心理一旦轉化成自尊心理,往往破壞性就特別強。所以一朝得勢,就想把所有曾經踩在他頭上的人給踩在腳下。事實上也是如此。至元三年,伯顏完全發跡,被封為太師、答剌罕、秦王左丞相,位極人臣,然而他的舊主郯王徹徹禿不知道是忘了還是其他原因,並沒有放他的奴籍。這下可不得了,伯顏勃然大怒曰:「我為太師,位極人臣,豈容猶有使長耶?」於是舊賬新賬一起算,「遂奏郯王謀為不軌,殺郯王,並殺王子數人。」(《庚申外史》)徹徹禿尚且被殺,更何況漢人?再加上以前巫婆的預言,自然壓制漢人便實屬必然了。

  伯顏的這些舉動,跟他個人經歷有著密切關係,但從大背景而言,也跟元朝時期蒙古族的分化有著密切關係。元朝統一中國之後,大量的蒙古人因為做官、為軍等原因,入居中原。但同時,亦有大量蒙古人依然居於漠北舊地,維持原來的遊牧生活。而元朝皇帝為了維持本身民族特性,不至於被漢族徹底同化,更重要的是不至於蹈北魏之覆轍。北魏鮮卑因統治中心全數南移,導致其原本在草原上的統治空心化,其他遊牧民族如柔然、突厥等的崛起,又成為了北魏的邊患。而且北魏的漢化政策,也導致尚維持遊牧生活方式的鮮卑人的反彈,釀成了「六鎮之亂」。

  元代汲取北魏的教訓,採取兩都巡幸制度(大都、上都),以保證草原故地和中原兩大部份的統治都能夠鞏固。然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使得蒙古族本身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巨大的分化。以元代四大蒙古世家(即成吉思汗時期「四駿」之後)為例,木華黎家族從成吉思汗開始,便經略中原,後來其家族封地亦在山東東平,世代與漢族或漢化蒙古、色目家族通婚,故而其家族世代以儒臣聞名,如木華黎之子孛魯,便以親近儒士聞名,而木華黎三世孫安童、五世孫拜住皆是元朝有名的儒臣賢相,六世孫朵兒直班則是精通儒學的文學家、書法家。另外,如赤老溫之後裔中,亦有一門兩進士之美名。反觀博爾忽、博爾術家族,因為長期生活在漠北,終元之世,不見有漢化之跡象。由於觀念、利益等的分化,漢化蒙古人與傳統蒙古人之間的鬥爭貫穿了元代始終。「南坡之變」中,木華黎家族與博爾忽、博爾術家族便站在了對立面。而伯顏與其侄脫脫,最後亦勢同水火。

  從總體上而言,民族融合乃是元代不可逆轉的大勢。到元代中後期,「蒙古人、其他外族人與南、北漢人上層之間文化、社會關係方面曾經十分單一的民族劃分早已變得模糊了,它已隨著複雜的民族融合而變得不復存在……而另一方面,許多蒙古人和外族人則與漢人意氣相投。」(《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蒙古人之中,亦出現了很多文化大家,如詩人有泰不華、篤列圖、月魯不花等,散曲家阿魯威、童童等,畫家有元世祖太子真金孫女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張彥輔、宗王小薛、鎮南王孛羅不花等,書法家有松堅、朵兒直班等。

  綜上所述,所謂元朝要「殺漢人五大姓」之事,並未發生過,而其事情之由來,實際凸顯了元代「傳統蒙古人」與「漢化蒙古人」和漢人之間的矛盾。由於這一做法極為荒悖,事實上也一天都沒實行過。金庸因小說主題之故虛構其事似有可原,而今人卻將之以為信史並大肆誇張歪曲而宣揚,便不知其動機為何了。

  注1:元朝自1279年統一全國,1368年回到漠北,從全國統一到滅亡,元朝共計89年。

  秦朝公元前221年統一全國,公元前207年滅亡,從全國統一到滅亡,秦朝只有14年。

  西晉280年滅吳統一全國,316年,匈奴劉曜進攻長安,晉愍帝投降。從全國統一到滅亡,西晉只有36年。

  隋朝589年滅陳統一全國,618年滅亡,從全國統一到滅亡,隋朝只有29年。

  西晉滅亡後有東晉偏安江南,元朝滅亡後有北元稱雄漠北。

  注2:未來是不知預知的,在1980年,有誰想到蘇聯和南斯拉夫會在十幾年後解體?有誰想到德國會在十年後統一?

  秦始皇千古一帝,在他死後僅僅過了三年,秦朝就被推翻。

  隋文帝在位期間國力鼎盛,誰又能想到僅僅在隋文帝去世14年,強大的隋王朝就滅亡了?

  秦始皇和隋文帝可都是漢人,再厲害的人也管不了身後事。

  就如同在1206年成吉思汗建國的時候,恐怕沒有人會想到70多年後元朝會統一中國吧。

  注3:隋唐人口變化,從609年的4600多萬減少到628年的1500多萬,那三千多萬人哪裡去了?難道都是被亂兵所殺?兵荒馬亂,大量田地荒蕪,很多百姓餓死,戰爭頻繁,屍體不能及時掩埋,引發瘟疫,缺醫少藥,很多人病死,很有很多人被土匪和軍閥所殺,要不然,短短20年3000多萬人怎麼沒的?

  注4隋唐人口變化數據, 維基百科,「中國人口史」:

  網址:

  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年)8,907,536戶.46,019,956人。

  隋煬帝大業九年(613年)全國約44,500,000人。

  初唐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1,800,000戶, 12,350,000人。

  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2,190,000戶.

  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年)2,900,000戶, 15,000,000人

  誤會還是蓄意歪曲?關於元代的六大謠言(六)

  6、不准漢人老百姓取名字問題

  還有一種流傳甚廣的說法,是說除了做官和有功名的人以外,元代禁止漢人老百姓起名字。常常被舉得例子,就是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的原名朱重八,還有朱元璋的老爹名朱五四。

  這個說法最早的出處,似乎是清人俞樾的《春在堂隨筆》:「元制,庶人無職者不許取名,而以行第及父母年齡合計為名。」然而,筆者就這個問題,特地仔細翻閱了《元史》、《元典章》及《大元通志條格》等書,卻並未發現有這樣的規定。而且,僅《元史》的記載中,就有大量元代庶人百姓的姓名的記載,下面試舉幾例,並對其生平加以說明:

  陳吊眼:元初漳州農民起義軍領袖。事見《元史·世祖本紀》、《元史·列傳第十八》

  黃華:元初福建建寧「頭陀軍」領袖,事見《元史·世祖本紀》

  彭瑩玉、鄒普勝、徐壽輝:元末紅巾軍領袖,事見《元史·順帝本紀》、《明史·太祖本紀》

  賴祿孫:延佑年間汀州寧化人,其時遇蔡五九亂,遂負母入山避禍,途中遇盜,他人皆逃散,惟其守母不去,遂為盜所獲。盜賊欲殺其母,祿孫以身當曰:「勿傷吾母,寧殺我。」母渴不得水,賴孫以己之唾煦之,眾盜為所感,遂取水與之,歸其妻而釋之。事見《元史·孝友傳》

  …………

  以上還有很多,便不一一列舉。以上列舉之人,均為元代有非數字姓名而無功名職位者。除元史以外,更為直接的證據便是《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張傳璽,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中所收錄的大量元代契約,這些契約中交易雙方大多為庶民百姓,而有名有姓者比比皆是,亦可說明「元代不准庶民取名」之說實屬謬誤。

  事實上,以數字、排行等為名之現象並不止於元朝,歷代都比比皆是。最著名的便是漢高祖劉邦,原名劉季,而所謂「季」者,不過是「孟仲季」之排行。換成後來的話,便是劉三。除了劉邦以外歷史上還有很多這樣的例子。究其原因,不過主要是古代教育不普及,故而起名便不像現代這樣嚴謹。此外,古代醫療條件落後,小孩子很容易夭折,故而有所謂「命賤好養」的習俗,取名也取「賤名」。這種情況,實際上一直延續到近代民國以後。今人斷章取義,以訛傳訛,實屬大謬。

  結束語按:元朝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統一王朝,本身具有很多特殊性。然而,無論是在史學界還是民間,均存在某種帶著偏見的情緒。大眾不但對元代的實際情況瞭解甚少,而且往往傳佈謠言、誇大其詞。

  筆者認為,元代在中國歷史進程中,扮演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角色,具有極為特殊的意義和價值。當然,這種價值絕非某些人所謂的「崖山之後無中國」。元朝實際上是一個相當具有標本意義的時代,對於元代許多問題的分析和認識,非常有助於認識中國歷史演進的許多重要問題。

  注1:有人說,「在元朝,老百姓如果不能上學和當官就沒有名字,只能以父母年齡相加或者出生的日期命名。」

  對朱元璋原來的名字朱重八的姓名來歷,明史學者陳梧桐曾撰文做了澄清:「宋元以來的封建社會,平民百姓沒有職名的,除以父母的年歲相加或者出生的日期作為稱呼外,還有以行輩命名的。」為了說清楚這是宋元以來的民間習俗,陳梧桐以嚴謹的史學作風,對宋代百姓用數字取名做了考證,如鄱陽城民劉十二、南城田夫週三、鄱陽小民隗六、符離人從四、楚州山陽縣漁者尹二、解州安邑池西鄉民梁小二、臨川人董小七、徽州婺源民張四、黃州市民十六、鄱陽鄉民鄭小五、金華縣孝順鎮農民陳二等等。

  陳梧桐指出:「事實真相是,朱重八屬於「重」字輩,有四個堂兄分別叫重一、重二、重三、重五,三個胞兄分別叫重四、重六、重七,他年紀最小,就叫重八。既然是按輩份取名的,這個重八,就不能叫八八,重一、重二、重三、重四、重五、重六、重七同樣也不能叫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六六、七七。」

  有位網友查閱一下《明朝小史》中有關「太祖自敘朱氏世德之碑」的章節,看到了很明顯的關於朱重八姓名的佐證,具體內容為「先伯娶劉氏,生子四人,重一公、重二公、重三公生盱眙,重五公生鍾離。先考君娶徐氏,泗州人,長重四公生盱眙,次重六公、重七公生五河,某其季也,生遷鍾離後戊辰年。先伯考有孫六人,兵興以來,相繼浸沒。先兄重四公有子曰文正,今為大都督。重六、重七俱絕嗣。」這顯然證明了陳梧桐的說法是正確的。

  結束語:

  遠離外國人強加給我們的自虐的歷史觀!

  俄羅斯論證外蒙古不是中國的並且成功了,日本論證滿洲(東北)不是中國的曾經成功過,英國論證西藏不是中國的正在努力中(直到2008年10月29日,英國外交大臣米利班德發表聲明重申,英國政府才明確承認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

  蘇聯斯大林讓外蒙古獨立,的確是「高瞻遠矚」。中國人對元朝的看法更加混亂。

  外蒙古獨立成功並加入聯合國使得中國北部邊境極其危險,中蒙邊境離北京很近,中蘇交惡年代,蘇聯在中蒙邊境陳兵百萬,裝甲機械化部隊一天之內就可以打到北京,直到1989年蘇軍從蒙古撤軍,北京的威脅才算消除。

  蘇聯在外蒙古大搞反華宣傳,推廣俄國式生活方式,幾十年的時間,使得外蒙古人生活方式西化,仇視中國。

  老毛子讓外蒙古獨立的確是讓中國人的認同出現了一大堆問題,老毛子夠毒,斯大林夠陰。不過20年前蘇聯就遭報應了,讓俄羅斯的報應來得更猛烈些吧!

  注1:

  英國外交大臣米利班德於2008年10月29日在英國外交部官方網站上發表聲明稱,英國過去的政策是「時代錯誤」,英國事實上已經放棄支持達賴的獨立活動。他說,英國「非常肯定地」承認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米利班德說,英國在20世紀對於西藏地位的立場是「基於那個時代的地緣政治」和「過時的宗主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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