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離婚書用詞浪漫煽情:男方負責女方三年衣糧
有人分析,比起現在離婚的水火不相容,唐代《放妻書》可以說是語氣溫柔,遣詞風雅,好聚好散。先是追述姻緣,懷想恩愛,然而「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只能離婚啦,離婚就離婚,沒有你死我活的詛咒,反倒是祝願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離婚後男方還要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一次付清!最後還「伏願娘子千秋萬歲」,讀來令人忍俊不禁,儘管是當時的一種程式語言,也讓人感受到唐人的包容和釋懷,溫情和幽默。
這麼浪漫的證書,怎麼狠得下心離婚的!不過,日本學者仁井田升早在1941年就提出,放妻書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關係中妻子地位的低賤。多數敦煌學專家學者對這一觀點並不認同,「放」字乃放歸本宗之意,本身並無低賤的含義。在已發現的12件敦煌放妻書中,也有一些別的名稱,如夫妻相別書文樣、女及丈夫手書樣文,更顯示出雙方的主體地位。這說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時期,女子在婚姻關係中,要比後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還有一份「放夫書」
放妻書中,也有一篇獨特的「放夫書」,名為「宋初留盈放妻書」。從格式上看,這篇放妻書講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離婚,但文中卻出現了「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後夫則任娶」字樣。放妻書中的放妻,是因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居,因而在離婚場合,通常也就是妻離夫家,按此件文書所反映的婚姻情況,這篇放妻書本應題為放夫書。
專家認為,當時基本上都是從夫居,離婚書絕大多數也是題為放妻書,所以阿孟與富盈離婚時就借用現成的放妻書的格式,加上阿孟與富盈離婚的具體內容,便成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實的離婚書。從史實來看,唐朝妻子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唐人范攄在《雲溪友議》中就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志堅嗜學而家貧,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書離婚。楊志堅無奈,賦《送妻》詩一首,王氏拿上這首詩,到官府請求離婚,州官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乃「污辱鄉閭,傷風敗俗」,判處打二十板,准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時,贈楊志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並留任署中,還將此事公之於眾。此後數十年間,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