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的女權法令:歷史上第一次女子可以做戶主
《二年律令》是呂後當政期間確立的一部完整法律條文,它的出現為漢朝初年經濟的復興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更是為之後漢武帝橫掃匈奴奠定了基礎。
據李學勤等專家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分析,那裡的「二年」應為「呂後二年」,即公元前186年。而就在這部距今2188年的漢代「律令」中,我們可以找到若干漢代女子充當戶主、女子可以繼承夫爵、子爵和財產等法律條文。因而,在沒有新的考古發現之前,我們可以把《二年律令》視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涉及保護女性權益的成文法。
首先,在《二年律令》中有女子可以充當戶主的法律依據。如《二年律令·戶律》規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從這一法律條文看,漢代明確規定了男戶主死後,其「大父母、父母」可繼承和分享他的「奴婢、馬牛羊、它財物」;在作為戶主的兒子死亡後,其母亦可「代為戶主」。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女性(祖母、母親)在男戶主死亡之後的正當權益。
其次,在《二年律令》的《置後律》中,「女子」的繼承權問題和立戶條件也有著詳細的法律依據。如:「□□□□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從這一法律條文看,漢代已明確規定因公受傷致死的男性,可以「令子男襲其爵」並繼立為戶主,在沒有子男、父親、祖父、男同產的情況下,女兒、母親、女同產、妻子和祖母可以依次享有繼承爵位、充當戶主的權力。
再次,關於尚未出嫁的女戶主,在出嫁後如何恢復對原有財產的控制和恢復其戶主身份,《二年律令》中的《置後律》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女子為父母後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以這條簡文看,漢代已明確規定,凡因父母死亡而繼承戶主的女性在出嫁時,其田宅可以納入丈夫的田宅範圍,但如果兩者的宅舍不是比鄰,則妻子的宅院不能納入丈夫的家中;如果該女子被遺棄,那麼,她便可以在丈夫死亡之後,重新索回自己的田宅、財產,並且重新獲得戶主地位。
最後,關於丈夫死亡、由寡婦繼立成為戶主後,如何享有田宅和爵位的問題,《二年律令·置後律》也有明確規定。如:「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再結合「女子比其夫爵」的簡文就可認定,在漢初,如果寡婦繼立為戶主和繼承人,國家按律授予田宅,並且可以比照以子男繼承亡父戶主和爵位的相關權益。
結合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長沙走馬樓吳簡所反映的相關材料看,以女子為戶主的現象在孫吳初期的長沙郡臨湘侯國中亦存在。所以,從歷史的延續性規律來看,西漢初年到三國孫吳初年的400多年裡,出現漢初保護「女子」繼承權及家庭控制權方面的嚴密法規與孫吳時期「女戶」的存在,都不是歷史的偶然,它充分說明「女戶」現象實際上是漢魏時期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在經歷幾十年戰亂之後,漢初社會不僅存在著大量的以女子為戶主的「女戶」現象的可能性,而且也正是這些可能性的存在,為漢代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條文提供了必要的社會基礎。所以,漢初國家之所以在嚴禁「為人妻者不得為戶」的律令條件下,能夠制定出詳細的法律法規來嚴格保護寡婦、女兒、母親、女同產和祖母在財產繼承權和家庭控制權方面的權益,並不是偶然的歷史現象,而是順應漢代社會時代要求所採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