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初年出台的「老年法」:不贍養老人判死刑
隨著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常回家看看」被寫入法律,子女今後不常回家看望或者問候父母將構成違法。那麼,在「百善孝為先」的中國古代,又是如何解決養老這一問題的呢?
在夏朝,不孝敬老人判重罪,直至處以死刑。對不贍養老人,毆打辱罵老人,不給老人吃飽穿暖,老人生病如不給醫治,不細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處罰。依據不同情節,處以在臉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斬腳(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懲罰。
周朝雖無具體的處罰制度,但有一套比較嚴格的具有禮儀含義的具體要求。如,50歲以上的老人要給他們吃細糧;60歲以上老人的飯菜中要配肉;70歲以上老人的飯食中要增加副食;80歲以上的老人要給吃些珍饈美味;到了90歲,小輩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飲食。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動盪不安,但孝敬老人的傳統沒變。如,齊國規定對7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賦稅和徭役;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賦稅和徭役。
漢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對養老問題更加重視,推行了一套特殊的優惠政策。規定孤寡老人到市場上做買賣,免除繳納租稅。酒是國家專賣品,為了照顧孤寡老人,政府允許孤寡老人開設酒店賣酒。為確保養老制度的落實,漢律還規定:對不贍養老人者,要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犯人屍體展示街頭。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盡孝者也判重罪。子女殺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棄市(暴屍街頭),毆傷長輩者同樣也處棄市。
唐朝規定:父母在,不遠遊,不能存私房錢。此規定,目的是讓子孫盡心竭力地照顧好老人。唐朝在「補給侍丁」制度中規定:對80歲以上的老人,政府給安排一個照料的人,90歲以上的老人給安排兩個照料的人,100歲以上的老人給安排5個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義務。禮制上還規定子女對老人要給予精神上的安慰,清朝規定,兒子家庭再貧困也必須設法贍養好父母,如果因貧困導致父母自縊身亡,要按照過失殺父(母)處罰,判處兒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為確保老人有子孫養老送終,北魏還首創建立了「存留養親」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就是說,犯人的直系親屬年老,家中無人贍養時,對於不是犯有十惡不赦的犯人,允許對其緩期執行,留下來照顧老人,待老人辭世後再去服刑。除家庭養老外,南北朝時期的梁武帝還在南京建立了「孤獨園」,專門收留、贍養孤苦老人;唐肅宗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顧無人贍養的老人。
南宋時期在杭州設立了「養濟院」,將無法養活的老人登記造冊,由國家進行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