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沒有驗鈔機 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呢?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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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沒有驗鈔機 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呢?

2016年03月10日 奇聞異事 暫無評論 閱讀 150 次

  假幣一直是人們頭疼的問題,假幣從古至今都沒有停止過,現在的假幣可以和真幣媲美。但是古代沒有驗鈔機,那當時的政府都是用哪些手段對付製造假幣者呢?

  古代針對偽造貨幣,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過法律的嚴厲懲戒來遏止作偽者的不法行徑。宋太祖乾德元年七月頒行的《宋刑統》中規定:「諸私 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後乾德五年十二月又下詔:「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鎉錢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滿不 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鑄者棄市。」對於私鑄銅錢者,不計鑄造數量的多寡,皆處以死刑。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規定銅錢每貫必須「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 」,凡不合標準者限一月送官,官給銅價,「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鑄之人作法處死」。南宋時期,由於銅的產量銳減,為了確保現有的銅材,對私鑄銅錢者的處罰更 甚,除「私鑄錢者絞」之外,對於相關失職人員亦有輕重不等的懲罰。再後來,隨著紙幣的出現,鑄幣額銳減,這時的紙幣已經成為流通中的主要貨幣,其行用量大 且廣。和鑄幣相比,紙幣作偽更易而獲利更豐。因此政府三令五申,嚴禁偽造,並進一步加重對違反者的處罰。當時,將偽造犯人處斬已成定律,並增設了支賜陳告 人的獎賞制度。具體說來就是懲罰偽造、包庇、轉用偽幣者,處分失察的官員和鄉耆;獎賞告發人和自首者,獎勵查獲偽鈔的官員。紹興三十二年, 定偽造會子法規定:「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宋代規定告發者賞銀千貫,金代規定賞銀三 百貫,元代規定除賞鈔五錠外,還將犯人的家產全部賞給告發者。在這些獎賞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這些都是政府貫徹「嚴刑峻法,獎懲並行」原則,以嚴厲打擊私鑄偽幣者的最好體現。

  鑄造錢幣需要銅、鐵、錫等金屬材料,制偽鈔則需要鈔紙。北宋時期,莊綽就已經指出貨幣作偽在於「物料寬剩,適足以資盜竊」。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銅 源,盜鑄者就會有足夠的鑄幣資源,為了從源頭上制止作偽,政府就應該採取禁銅、榷鐵以及壟斷鈔紙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當時控制幣材的具體措施就包 括:禁止民間私自開採和冶煉原銅、私自買賣銅料、鑄造銅器出賣等等,其目的在於截斷不法之徒的私鑄之源。宋代時期,民間銅器製造業不斷發展,因此一些銅器 作坊商就借此機會私鑄銅幣以牟取暴利。為了集中幣材以供宋朝政府鑄錢之專用,根據《宋史》卷180《食貨下二》的記載,宋朝法律就規定:「凡山川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以給官鑄焉。」太宗雍熙元年也令江南諸州官府所處貯雜錢:「每貫及四斤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 其法。」

  宋朝時期還規定,宮廷寺觀法器、軍器、銅鏡、銅鑼等銅製金屬品均由官府製造出售,民間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銅鐘等物,則由有關方面提出申請,獲准之後在官府派員監督下方可鑄造,至於門上銅釘、銅飾等銅製品則一律禁 絕。通過上面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繳、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幣材,有效、充分地壟斷了銅源,強化了它的貨幣管制制度。

  紙幣最早出現在四川,當地官員在與製造偽鈔活動作鬥爭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他們認為只要在製造印鈔紙上多下功夫,選擇一般人難以偽造的特製紙,便可有效地防偽。為此,他們製作了光亮潔白、經久耐用精品紙專門用於印鈔。史書記載,「鈔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為偽,尚或難之」。朝廷的一些定點紙局所造 紙張比不上川紙,因此,川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成了印鈔紙專用紙。這種紙張只許印鈔,不准民間採購,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防偽鈔。

  各地官府都在錢局設有辨鈔人,專門幫助民間識紙幣真假,普及有關知識,提高人們辨別真偽的能力,辨別後收取手續費,一般收二錢,最多收六錢。這在我國古代經濟和文化相對落後的歷史背景下是一種很有效的辦法。

  千字文有言「求古尋論」,百川直譯為「讀古書尋找真論」。中華民族深厚的金融歷史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當前要想真正實現假幣永無「藏身之處」,我們除了要積極利用現代文明所帶來的反假幣的高、新、尖技術之外,還應該積極借鑒古人的一些正確經驗和做法,真正做到「古為今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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