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服飾的等級規定為何如此嚴格?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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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服飾的等級規定為何如此嚴格?

2017年10月02日 文史百科 暫無評論 閱讀 352 次

  魏晉南北朝歷史背景

  東漢末年,各路軍閥割據爭雄,東漢統一帝國名存實亡。公元196年,曹操將漢獻帝劫持到許昌,挾天子而令諸侯,試圖在漢的旗號下重新實現全國政治統一,但由於政治、經濟、軍事及人為努力等多種因素的交互作用,在漢帝國的廢墟上出現魏(公元220—265年)、蜀(公元221—264年)、吳(公元222—280年)三個鼎立對峙的政權。公元280年,繼承魏的西晉(公元265—317年)統一全國,但西晉僅穩定統治了20餘年便在各種矛盾的影響下土崩瓦解。西晉滅亡後,江南相繼出現東晉(公元317—420年)、宋(公元420—479年)、齊(公元479—502年)、梁(公元502—557年)、陳(公元557—589年)等五個前後相承的政權,北方則經歷了十六國(公元304—439年)、北魏(公元386—534年)、東魏北齊(公元534—577年)及西魏北周(公元535—581年)等政權的統治。公元439年北魏統一北方後,與江南的宋、齊、梁、陳形成南北對峙的局面,史稱南北朝時期。公元581年,隋取代已統一北方的北周政權,並於公元589年滅陳,重又統一全國,魏晉南北朝歷史時期結束。

  嚴格的服飾等級規定

  魏晉南北朝時期,在服裝上對各階層人們都有嚴格的等級規定。其尊卑之別靠服飾的面料、形制、顏色等來體現。例如帽子,有冠、冕、弁、幘、巾、帽等。據《晉書·輿服志》載,通天冠為皇帝所戴。平冕、遠遊冠、緇布冠、進賢冠、武冠、高山冠、法冠、長冠等為王公貴族們所戴。建華冠、方山冠、巧士冠等為舞人、宦者所戴。卻敵冠、樊噲冠等為殿門衛士所戴。巾為尊卑共服之物。帽亦如是。這是從名稱上體現尊卑。又如進賢冠,有五梁、三梁、二梁、一梁之別。「人主元服,始加緇布,則冠五梁進賢。三公及封郡公、縣公、郡侯、縣侯、鄉亭侯,則冠三梁。卿、大夫、八座尚書,關中內侯、二千石及千石以上,則冠兩梁。中書郎、秘書丞郎、著作郎、尚書丞郎、太子洗馬舍人、六百石以下至於令史、門郎、小吏,並冠一梁」。這是從形制上加以區別。又如《宋書禮志》,「魏武以天下凶荒,資財乏匱,擬古皮弁,裁縑帛以為恰,合乎簡易隨時之義,以色別其貴賤」,這是以顏色加以區別。關於服裝等級的種種區別,《晉書》、《宋書》、《南齊書》、《魏書》、《隋書》等史籍志中有詳盡的記載,此不能盡述,只取其犖犖大者略述而已。

  魏晉南北朝時期服裝的等級規定雖然很嚴,但具體實行起來卻是另一回事,朝廷的種種規定往往不能實行。

  《三國誌·魏書·夏侯玄傳》載,三國曹魏末,夏侯玄議論當時的服裝制度說:「今科制自公、列侯以下,位從大將軍以上,皆得服綾錦、羅綺、紈素、金銀飾鏤之物,自是以下,雜綵之服,通於賤人。雖上下等級,各示有差,然朝臣之制,已得侔至尊矣,玄黃之采,已得通於下也。欲使市不鬻華麗之色,商不通難得之貨,工不作雕刻之物,不可得也。是故宜大理其本,準度古法,文質之宜,取其中則,以為禮度。車輿服章,皆從質樸,禁除末俗華麗之事,使干朝之家,有位之室,不復有錦綺之飾,無兼采之服,纖巧之物。自上以下,至於樸素之差,示有等級而已,勿使過一二之覺。若夫功德之賜,上恩所特加,皆表之有司,然後服用之。夫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樸素之教興於本朝,則彌侈之心自消於下矣。」由此可見,在曹魏末期,已出現朝臣之服侔於至尊,玄黃之採得通於下的局面。民間私做雕刻之物,商賈販賣難得之貨,市場出售華麗織物,使得服裝等級制度難以維持。夏侯玄對此提出車輿服章皆從質樸的建議,試圖改變這種局面。當時的當政者司馬懿認為此建議雖好,但難以實行,終未採納。西晉時,傅鹹上書說:「古者后妃乃有殊制,今之婢妾被服綾羅」。可見此時服裝越制的現象仍很嚴重。十六國時,前趙劉曜下禁令:「無官者不聽乘馬,祿八百石以上婦女乃得衣錦繡。自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非宗廟之祭不得殺牛,犯者皆死。」前秦時,又出現商人車服之盛擬於王侯的現象。黃門侍郎程憲進言,要求「肅明典法」。苻堅下令說:「非命士以上,不得乘車馬於都城百里之內。金銀錦繡,工商、皁隸、婦女不得服之,犯者棄市」。南朝劉宋時,周朗上書說:「故凡厥庶民,制度日侈,商販之室,飾等王侯,傭賣之身,制均妃後。凡一袖之大,足斷為兩,一裙之長,可分為二。見車馬不辨貴賤,視冠服不知尊卑。尚方今造一物,小民明已睥睨;宮中朝制一衣,庶家晚已裁學。侈麗之源,實先宮閫,又妃主所賜,不限高卑,自今以去,宜為節目。金魄翠玉,錦繡縠羅,奇色異章,小民既不得服,在上亦不得賜。」從周朗上書中可見劉宋時服制的尊卑之別已被打亂到了何等嚴重的程度。北魏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孝文帝下詔:「罷尚方錦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其御府衣服、金銀、珠玉、綾羅、錦繡、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出其太半,班繼百官及京師士庶,下至工商皂隸,逮於六鎮戍士,各有差」。孝文帝此詔,鬆弛以前的禁令,意在進一步提高北魏紡織品的生產水平。這個目的確實達到了,北魏後期紡織品的生產甚至超過了南方。但另一方面,也出現了「金銀錦繡,奴婢緹衣,五珍八味,僕隸畢口」的局面。為此,元雍曾上表請求下令:王公以下賤妾,悉不聽用織成綿繡、金玉珠璣,違者以違旨論;奴婢悉不得衣綾綺纈,止於縵繒而已,奴則布服,並不得以金銀為釵帶,犯者鞭一百。當時的執政者靈太后從之,但此令並未久行。

  上述事實表明,魏晉南北朝時期,關於服裝的等級規定往往有程度不同的突破,尤其是在服裝用料方面,幾乎是尊卑不分。這種情況的出現,有多種原因。

  第一,魏晉南北朝的服飾規定以《周禮》為模式,而秦漢時在服飾方面已違周禮久矣。《晉書·輿服志》說:「《周禮》,弁師掌六冕,司服掌六服。自後王之制爰及庶人,各有等差。及秦變古制,郊祭之眼皆以袀玄,舊法掃地盡矣。漢承秦弊,西京二百餘年猶未能有所制立」。秦漢200多年在服飾上的不遵周禮,自然有其原因,而且對魏晉南北朝有直接影響。欲擺脫這種歷史影響而遠循周禮,這無疑是很困難的。

  第二,魏晉南北朝時期,紡織業的生產水平已大大高於以前,在北方尤其突出。早在三國時,洛陽地區就有馬鈞改造舊織機之事發生。至北魏時,由於北方的長期穩定,其紡織品的生產水平已超過南方。據《魏書·宣武靈皇后傳》載:「後幸左藏,王公、嬪、主以下從者百餘人,皆令任力負布絹,即以賜之,多者過二百匹,少者百餘匹。」僅此一事,就可反映出北魏時紡織品的生產能力。這就為社會地位低的人穿錦繡提供了物質條件。

  第三,所謂服飾僭越者,一為商賈,二為貴族家的婢妾。商賈社會地位雖低,但賤而不窮,婢妾有主人給撐腰,所以難禁。

  第四,從衣料上劃分貴賤本身違背人的消費本能。在等級社會,人的地位雖不同,但在消費上追求舒適卻不會因社會地位不同而不同。誰都知道羅縠綢緞比粗布舒適,只要是有可能,賤人也願穿華麗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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