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國古代歷史上的快遞如果洩密該當何罪?
導讀:快遞,如今在人們的生活中已不可或缺,但近來熱炒的啟用無人飛機送快遞,仍吸引了很多人的視線。古代快遞又叫「急傳」,它在中國出現的時間相當早,秦漢時期,全國已有成熟的快遞網絡;隋唐以後,對快遞不快、洩密等違規行為已有嚴厲的懲罰措施。
有信史可考,快遞在中國上古周代時便已出現。據《周禮·秋官》記載,當時周王朝的官職中,便設置了主管郵驛、物流的官員「行夫」,對其職責要求是,「雖道有難,而不時必達」。實際上,早在商朝已有近似於快遞的馹傳制度,並已在殷墟甲骨文中得到證實。古代快遞,主要用於政令、軍情的傳遞,民間使用遠沒有現代廣泛。古代最原始最主要的快遞方式之一是 「步傳」,即靠人工步行投遞。這在周代叫「徒遽」,與用郵車投遞的「傳遽」正好相對。
步傳又叫「步遞」。「遽」與「郵」、「驛」、「館」、「置」意思差不多,都是郵傳、速遞機構。如春秋時,齊桓公在齊國大路上,每30里設一個「遽」,漢代則30里設一「置」。「健步」是古人對快遞員的最常用稱呼之一,《通鑒》注稱,「健步,能疾走者,今謂之急腳子,又謂之快行子」。健步其實就是郵差,不同時代叫法也不同,秦代叫「輕足」,漢代叫「郵人」、「驛足」,宋代叫「遞夫」,明清叫「驛夫」……。據《隋書》記載,陳末隋初有一位叫麥鐵杖的「投遞員」,「日行五百里,走及奔馬」,曾由京城夜送詔書到徐州,「夜至旦還」。
如何保密,也是古代快遞業非常重視的問題。為了預防中途洩密,被人拆看或偽造,古代採取了不少特殊的手段。以秦代為例,當時有嚴格的交接和登記制度。《行書律》中規定:「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輒相報也。書有亡者,亟告官。」同時對投遞員的素質也提出了硬性要求:「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即老弱和不誠信的人,不能擔任投遞員。
如何保密,也是古代快遞業非常重視的問題。為了預防中途洩密,被人拆看或偽造,古代採取了不少特殊的手段。以秦代為例,當時有嚴格的交接和登記制度。《行書律》中規定:「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輒相報也。書有亡者,亟告官。」同時對投遞員的素質也提出了硬性要求:「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即老弱和不誠信的人,不能擔任投遞員。
防止洩密最重要的手段是密封。在秦代,文書都是寫在竹簡上,所以傳遞之前都會將郵件捆紮妥當。在結繩處使用封泥,並蓋上相關印璽,以防私拆;寫在絹素上則要裝入書袋中。到了漢代,封裝工具和手段更加豐富,外封套有函、篋、囊等,根據物件的形狀、大小,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袋中。其中,「函」為一種小木盒,用來裝簡牘,上有木板蓋,刻線三道,鑿一小方孔,用繩子紮好後,方孔處要用封泥封好。
在唐代,公文郵件的封裝通常要用囊封,尤其是密奏,更要囊封。封泥不僅有保密的作用,還有等級之區別。一般最高五封,最低三封。封泥越多,表明郵件越重要,所用的速遞工具就要考慮緩急。宋代,郵件保密制度和技術更為完善和進步,出現了「字驗」、「數遞」、「色遞」、「字遞」、「物遞」等多種先進的保密手法。清代郵件封發、保密和防損工作做得更好,有「重封入遞」、「木匣入遞」、「絹袋封發」、「匯總封發」、「長引隔眼」等多種裝封手段。清代在速遞奏折一類的重要郵件時,還有專用的封裝程序,使用「封桶」、「報匣」、「夾板」等封套,外人是絕對看不到的。
由於古代快遞多為政令、軍務一類,如果快遞變成慢遞,或將郵件遞錯、丟失等,都將被嚴懲。秦代規定,如果拆看或偽造文書,未能察覺,罰二甲,即《法律答問》中所謂「發偽書,弗知,貲二甲。」《唐律疏議》規定,「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凡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輕的處分。在唐代,快遞送晚了,或是不依驛道行走(枉道),也要被處罰,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是處死。如果在投遞過程中出現稽程,將根據時間的長短、公文的性質、引起的後果,作出相應處罰。所謂「稽程」,就是耽誤快遞。唐律規定,「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對失密或私拆、損壞、丟失郵件,唐代也有相應處罰規定。當時禁「漏洩」、「稽緩」、「遺失」、「忘誤」,其中對洩密處罰最厲害,《唐律疏議》(卷九)中規定,「諸漏洩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私拆郵件的,《唐律疏議》(卷二十七)規定,「私發官文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密坐減二等,即誤發視者各減二等,不視者不坐。」
此後,各朝代對郵遞違規的處罰規定,均與唐朝差不多。最後還要提一下的是,古代官方投遞員都持有牌符一類的信物,也就是相當於通行證的馳驛證件,「一證通行」,大大減少了快遞過程中的人為耽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