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時期政府規定革命女性:私自打胎就是犯罪
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後,1939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共22條。之後該條例在1944年3月和1946年4月兩次修訂,對其中離婚條件都做了具體的列舉規定。
但必須指出的是,這些法律條文的執行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1939年4月以前,延安革命隊伍裡的婚姻主要是靠組織紀律來約束。戀愛結婚的條件有「二五八團」和「三五八團」之說。前者為:25歲,8年軍(干)齡,團級幹部;後者為:男女雙方必須有一方是八路軍的團職幹部,男女雙方必須是黨員,且有3年黨齡,雙方年齡之和為50歲。對此,筆者至今沒有查找到任何具體的組織決定,估計很有可能只是各地,甚至是各個部門自行擬定的,執行當中也時常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比如,當時駐守在米脂的八路軍三五九旅規定的婚姻條件就寬鬆得多:紅軍時期入伍的連以上幹部、抗戰時期入伍的團以上職務,年齡在28歲以上,即可就地解決婚姻。
1937年「七七盧溝橋事變」後,出任抗大政治部主任的莫文驊感覺到,隨著革命女青年的到來,婚戀情況也多起來。為了不影響學習,他在徵得毛澤東的同意後,抗大政治部做出決定,要求學員學習期間不准談戀愛、不准結婚。可是不久,抗大一位校領導幹部沒有報告,就與女學員結婚了。有人匯報後,毛澤東一紙手令,將該領導撤職,並降一級使用。莫文驊又覺得事情處理得嚴重了點,便給毛澤東寫了一封求情信。毛澤東叫人把莫文驊喊去,當面責備說:「你這個莫文驊,規定學習期間不准談戀愛、結婚的是你,現在說情的又是你,出爾反爾,怎麼搞的嘛?」莫文驊自知理虧,趕緊檢討。 後來,抗大發生黃克功事件,大家知道問題嚴重了。
受托隨何穆、陳學昭夫婦到延安的夏沙,從抗大畢業後,被分配在抗大總校文工團工作。抗大總校於1939年遷往晉察冀抗日根據地,後轉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又回晉察冀。1942年整風運動期間,她帶著身體和心靈的創傷回到了延安。
17歲時,她與文工團一位同事戀愛。不料,另外一個同事在與她接近過程中卻使她懷孕了,這時她剛18歲。她相信組織,找到副政委張際春坦白交代,並請求處分。張際春給她無限期延長入黨預備期的處分,但勸她結婚。張際春說,共產黨員不結婚生孩子,怎麼向群眾解釋?也不能把你長期「堅壁」在山洞裡不讓人知道。你們感情不好,生育以後可以離婚嘛。1942年,張際春調任八路軍野戰司令部政治部副主任,抗大來了新的副政委,他說共產黨員怎麼能那麼隨便,結婚不久就離婚?
為保護兒童,陝甘寧邊區政府明確規定嚴禁打胎,「私自打胎者以犯罪論」。私生子與一般嬰兒享有同等待遇,「週歲以前之嬰兒,無論由母親養育或僱人養育,每兒每月均發保育費10元;週歲以後的嬰兒,領取半成的伙食糧費,並發給保育費5元,不領伙食費者仍發10元。」(這個時期,八路軍津貼每月標準是:戰士1.5元,排長2元,連長3元,營團長4元,師長5元,毛澤東主席和朱德總司令的津貼也是每月5元。 )